论“法治天津”建设中检察职能的定位与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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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治天津”建设对检察工作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社会保障价值功能与“法治天津”建设具有极大的契合性。检察机关应找准自身价值定位,从打击经济犯罪、加强诉讼监督、创新社会管理及加深内部监督等角度,调整检察工作,满足“法治天津”建设新要求。
  关键词 法治天津 法律监督 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李坡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56-02
  一、“法治天津”建设对检察工作的司法要求
  近年来,天津市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使得天津法治环境得到长足发展,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民生领域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基础薄弱,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制约了法治工作效率,社会管理创新机制不足等。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纲要》从坚持依法执政到加强地方立法,从建设法治政府到维护司法公正,从创新社会管理到夯实基层民主,都作出了全面的、具体的规定。 (1)强化法律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司法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正处于攻坚期和转型期,改革发展呈现新情况新问题。“法治天津”建设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知识产权、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立足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2)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法治天津”建设进一步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要重点监督,对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要加强监督,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不当案件和久押不结案件要专项监督。检察机关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是“法治天津”建设对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3)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要求。“法治天津”建设进一步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重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注重和保障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天津”建设赋予检察工作的应有之意。(4)强化自身执法监督,维护检察公信的司法要求。“法治天津”建设进一步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从而维持检察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司法公信度。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检务监督工作,虚心接受人大、政协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维护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天津”建设的应然要求。
  二、“法治天津”建设中检察工作的价值定位
  (一)法律监督的价值定位
  检察权来源于立法权,与立法权派生的其他权力形成分权制衡的形势。检察权对行政权、审判权等立法派生权力的制衡主要表现为对权力的监督。从权力体系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审判权进行监督:一方面表现为检察院自侦部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审判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检察机关有权对半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交通肇事案件时可以对交通管理部门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另一方面表现为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例如,新《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监督改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就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职权得到加强。从刑事诉讼过程来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体现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及批准逮捕,派员出庭公诉,监督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各个方面。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表现为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予以立案,或者违法“另案处理”的情况予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表现为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过程中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或者帮助隐瞒毁灭证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审判监督即派员出庭公诉,也就是检察机关派出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监督整个庭审过程是否规范合法,对审判人员的裁决和量刑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体现为检察院监所部门对看守所、监狱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犯人是否存在虐待行为,看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刑罚执行监督还表现为对犯人进行减刑、假释及社区矫正等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法治天津”建设,既然涵盖了地方立法、行政执法等一系列公权力的行使,那么就必不可少的需要进行权力制衡与监督,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正是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职责所在。
  (二)社会保障的价值定位
  检察工作的社会保障价值功能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的保护功能。保护功能是指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价值功能。该价值功能表现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就是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机关坚持分工配合的原则,把打击锋芒始终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权犯罪和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检察机关的保障功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的保障功能突出表现为重侵害性权力得到有效控制,而受监督制约对象拥有足够有效的对抗手段。 事实上,检察制度本身就是为保障人权,防止滥用国家权力,同时为了追诉犯罪而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检察机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对犯罪分子進行教育、改造和感化,使犯罪分子早日回归社会。三是,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积极改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功能是检察机关在原来的职能范围中,实现职能的双向延伸:一方面为职能向前延伸,如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体现了控制犯罪的社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为职能向后延伸,如参与社区矫正,探索刑事和解制度,通过检察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都是事后对犯罪的矫正,体现了改造的社会管理职能。 但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又必须保持其谦抑性,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所决定的。   三、“法治天津”建设中的检察职能发挥
  检察工作作为“法治天津”建设的重要一环,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全部归宿,准确把握 “法治天津”建设的基本要求與法律监督工作的密切关联更是检察工作的工作重点。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围绕“法治天津”建设对检察工作的司法要求,准确检察职能定位,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工作价值功能。
  (一)加大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满足经济发展要求
  检察机关要突出法治功能,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完善保障措施,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检察机关要加大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力度;重视对重大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能源资源保护的起诉工作;严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立足检察职能,严惩各类经济犯罪,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切实满足“法治天津”建设基本要求。
  (二)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满足公平正义要求
  检察机关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要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监督;要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要切实履行追诉职能,提高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质量,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快捕快诉;要深化量刑建议改革,保证量刑公正;要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制约,完善保障律师职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从而共同维护诉讼活动顺利有序进行,确保诉讼案件得到合法、公平处理,切实满足“法治天津”建设的公平正义要求。
  (三)加快对社会管理的创新,满足和谐稳定要求
  检察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重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对民事申诉、涉检上访等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构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拟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检察机关要评估是否可能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及时制作依法稳妥处理和化解预案;对闹访、缠访的案件,要完善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就检察机关所作出决定充分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促使当事人消除疑惑、及时息诉。检察机关要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注重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重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最终满足“法治天津”建设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要求。
  注释:
  王斗斗.从平安天津到法治天津的跨越.法制日报.2012年5月23日第1版.
  薛献斌,易志斌.“法治湖南”建设中的检察职能思考.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138).
  张曦.论检察机关的基本价值取向.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1).
  向芙蓉.论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中国检察官.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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