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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发展中小银行能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吗?
现行鼓励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的措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行政指令、补贴等方式,鼓励现有金融机构,主要是现有大型金融机构多贷款给中小企业。比如,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将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量给予适度补贴;2010年2月,银监会强调在2009年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明显突破的基础上,2010年各银行的小企业贷款要确保“两个不低于”,即“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2009年的增量,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信贷投放的增速要确保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二是大力发展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期待这些机构会给中小企业更多贷款。比如,《意见》也提出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指出要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现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及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等。
上述两类措施反映了不同机构在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国际上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未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7月11日,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在Economisti:发文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在经济中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就需要大力发展小而简单(small and simple)的金融机构。当期Economist也发表了其他经济学家的回应和疑虑,如Schoar认为,微小银行提供的资金量也微小,小企业不足以依赖这样的资金来源长成大企业,因此仍然倾向于寻求规模较大的银行的资金支持。另外她也提出,过多的中小银行也提出了监管难题。Levine(2009)则指出,应当更多在银行体系如何运转,而不是银行的规模上着力。尽管地方银行可能有更多的地方企业的信息,但是由于信誉较好的地方企业往往是规模较大银行的客户,这就使得小银行不得不给新兴的,风险更高的企业贷款;这使得小银行本身生存能力脆弱。
认为中小银行更倾向于贷款给中小企业的文献,主要从“软信息”的角度着手。Berger and Udell(2002)将给小企业的贷款分为四类,其中前三类被Perterson(2004)称为是基于“硬信息”,而称关联贷款为(relationshiplending)基于“软信息”贷款。所谓硬信息是指收集、存储、传输比较容易的一类信息,这类信息的收集人和使用人往往不同;而软信息则相反,这类信息不易于收集更不易于传输,因此收集人和使用人往往是同一个人。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息不够透明,大银行收集企业贷款资质信息的成本较高,文献提出的“小银行优势”假说,意指地方银行由于和地方企业同处一地,比较容易收集到中小企业信誉资质发展潜力方面的信息,因此在贷款给中小企业方面存在优势。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学者的研究既有支持“小银行优势”假说的,也有提出相反结论的。因此,从实证研究反映的国际经验角度,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是否能够带来更多的中小企业贷款尚不存在明晰的结论。
上述假说的一个隐含条件是一旦获得软信息,中小银行就会尽用这类信息。对于全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而言,这个隐含假定是合理的。但是,我国金融体系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这种格局至少会从三个方面影响金融机构内部收集和使用软信息的积极性,从而使得该假说在中国能否成立存在着不确定性。一方面,四大国有银行除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常常还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就业等多重目标。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对12省市县一级金融机构的调查数据说明,就算在金融相对发达的浙江省,认为盈利是本机构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也不到60%。如果金融机构有能力获得软信息,但是这些软信息不能够有效地转化成利润,机构内部收集这类软信息的积极性会受损。另一方面,大型国有银行虽然在县层面有规模较小的支行,但是如果这些分支机构对资金没有足够多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即便金融机构有潜在的优质客户,他们也没有能力将资金迅速贷出去,那么小规模的金融机构也不能给中小企业更多的贷款。另外,由于软信息的收集成本比硬信息高,信息收集人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来收集对于金融机构长期发展有益的软信息,就和信息收集人个人的收益是否与其工作绩效有关。要回答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带来更多的中小企业贷款,就不能不考虑不在共通的因素上面,额外考察上述三个途径对于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影响。
本文的目标是选用县级金融机构的调查数据,具体考察影响中小企业贷款的因素,为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带来更多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新视角。具体而言,本文将根据调查数据,分别讨论内部因素,如金融机构规模、贷款审批权、软信息重要性、信贷员激励机制等,以及共通因素如竞争程度、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影响等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决策。
对北京大学金融生态环境调查数据的分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为2005年由北京大学开展的金融生态环境调查数据。此次调查涉及我国东、中、西部共12省79个县市,除获得县级层面的经济数据外,还调查得到了辖内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内的共384家金融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数据。本文中所采用的数据时间跨度为2001年到2004年。表1给出受调查县的地区分布。受调查县的选取按如下步骤:首先按东、中、西部抽取省份,然后在省份内将所有县级行政区划按照收入水平的高中低分类,最后在各类中随机抽取2~3个县,对于抽中的受调查县,我们调查其中的所有县级金融机构。表2列出金融机构在各省的分布,该表显示,有77家县级农行接受了调查,其次是农信社,建行,工行申行以及股份制银行,这些与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结构大致吻合。值得注意的是县级行政区划包括县与城市的区,这种安排使得我们的样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成为可能。
此次问卷调查的县经济部分涉及当地基本情况、人口与劳动力、耕地与种植业、工商业经济结构、财政收入、投资和金融机构七个方面。金融机构调查部分分为分支机构基本情况、信贷基本情况和财务基本情况调查三个部分,涉及到的方面包括负责人基本情况、治理结构与激励机制、存款与资金来源、贷款结构、贷款质量企业客户、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对基层机构的管理、贷款审批权限以及资金运用等。这些丰富独特的数据允许我们从多个角度考察影响中小企业贷款的因素。
在本文中,我们用企业贷款余额中,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来衡量县级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力度。图一给出1996年以来各类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我们看到,农行(ABc)和农信社(RCC)在这些年间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略有上升,建行(CCB)基本持平,其他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则存在下降的趋势。 由于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表3中我们考察按总资产划分的不同规模的各类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状况。我们看到,规模与贷款占比之间的关系是混杂的:农行和农信社呈现出规模越大就越倾向于贷款给中小企业,而其他金融机构则是规模越大在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就越少。
软信息的存在是“小银行优势”的关键环节,但是现有文献对于软信息的衡量却不够详尽。在本文中我们采用两个变量来衡量银行拥有的软信息。一是行长是否是当地居民。如果行长是当地居民,那么他们就可能拥有上级任命的从其他地区来的行长更充分的当地信息。第二个角度则侧重于度量银行所认定的软信息重要性。调查问卷让金融机构评估未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主要原因。受访者金融机构按中从最重要到最不重要的顺序对每个其实能够反映硬信息重要性的原因打分(如企业信用等级等)。然后我们将受访者对这七个选项的答案加总得到总分,该变量的值越小,则认为软信息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中就越不重要。
前文已述,金融机构能够调配的资金量,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都会影响金融机构是否会尽用软信息来贷款给优质的客户。我们用贷款审批权,即由本机构和本机构的分支机构能够决定的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来衡量县级金融机构的资金自主性。再有,我们用信贷员的薪酬是否与不良资产比率挂钩来衡量信贷员是否有足够的激励来寻找对贷款决策有益的软信息。
我们还考察了影响金融机构贷款决策的外部因素。其中,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用本金融机构在当地贷款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来描述,法律的执行力度则考察当企业拖欠贷款时,金融机构是否会考虑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清收贷款。当金融机构选择“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一选项时,我们认为当地的法律执行力度很弱。最后,问卷也直接询问了政府对于金融机构决策的影响程度。
我们通过回归分析来研究各因素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占比的影响。如果我们想考察金融机构规模对贷款决策的影响,我们需要在量化这一效果时,允许以下几种可能。其一,金融机构规模和金融机构的其他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例如规模越大的金融机构在贷款市场的份额可能越大;其二,一些无法观察到的因素也可能产生对贷款决策的系统性影响,不如不同金融机构的文化和管理效率不同,现任行长面临的历史包袱也不同;其三,可能存在反向因果关系。比如我们关心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会如何影响贷款决策,但有可能中小企业贷款占比高的金融机构能够得到更高的贷款审批权。要厘清贷款审批权的多寡对贷款决策的影响,就需要排除反向因果带来的效应。这些估计方面的挑战主要通过采用跟踪数据的工具变量法等加以调整。
经过上述计量分析后,我们观察到以下几个现象。首先,当我们控制了金融机构内外各类因素之后,金融机构的规模本身不是影响中小企业贷款关键因素。其次,本级金融机构拥有的贷款审批权越高,那么本机构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占比就越高。第三,当模型没有控制信贷员工资是否与不良贷款比率挂钩这一因素时,没有证据显示软信息是重要的;但是一旦考虑到金融机构存在在信贷员工资与不良贷款比率安排上的差异,就可以看到,在那些将二者挂钩的金融机构,越认为软信息重要的金融机构就越倾向于贷款给中小企业。另外,回归分析也显示了竞争的重要性。数据显示,在贷款市场所占份额越大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越能在当地金融市场形成垄断的金融机构,他们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占企业贷款的比重就越低。这印证了前面的推断,就是如果金融机构在当地金融市场面临激烈的竞争,那么他们就越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投资于预期回报率较高的中小企业。另外,竞争要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让市场能够识别优质金融机构,淘汰不能生存的金融机构。因此,如林毅夫(2009)建议的,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监管部门就需要设立完善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从行政和司法如何影响金融机构决策的角度,我们看到当我们已经在回归中控制了金融机构对于稳定就业等自发调整之后,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是微弱的,在统计上不具显著性。然后如果当地法律执行力度不高,那么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就显著较低。这说明,当金融机构投资于中小企业时,较高的风险使他们需要司法部门能够保护他们在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的合法权益。当这—点不能得到保证时,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就会大大减低。这些结果表明,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与其直接参与或者简介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政府不如退而致力于完善当地的经济制度环境。发展中小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合法化
本文探讨了影响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决策的因素,为要回答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我们的研究显示,如果用总资产来衡量银行的规模,那么在控制了金融机构内在的激励机制,和上下级间的一些制度安排,以及控制了以竞争程度,执法力度,政府影响等为代表的外在经济环境后,没有证据显示金融机构的规模会显著影响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的贷款。但是,如果定义中小银行的标准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层级的多少,即层级少的金融机构比层级较多的金融机构小,那么本研究显示,层级少且贷款审批权多的金融机构倾向于给中小企业更多的贷款。按照这一标准,本文为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提供了实证支持。
为什么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本文认为这首先是因为当地金融机构数目会因此增加从而促进竞争。文献通常讨论的软信息的重要性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恰当的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较高的资金自主权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由于风险较低的企业已经成为已有金融机构的客户,竞争使得新兴的金融机构将会更积极地寻求风险和回报相对较高的中小企业作为自己的客户。另外竞争会促进新老金融机构都改善内部治理结构,设定合理激励机制以便能在竞争中存活下来。
要发展因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恰当而充满活力的中小银行,就需要注意在发展中小银行具体举措方面的导向。现有的常见做法是由大中型金融机构牵头,建立起和自己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类似但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比如,2008年4月21日,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在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积极响应、主动参与、加快推进,在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控制其他因素后,规模小本身并不能带来更多的中小企业贷款,在太银行因为认为无利可图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指令让大中型银行参与到中小银行设立中的举措,就默认了大中型金融机构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无利可图的这一观点。短期内大量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在长期可能成为新一轮呆坏帐的源头,因此未必能够收到满意的效果。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带来新的更可能成功的导向。由于大力发展中小银行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民间却存在相当一批活跃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周其仁(2009)指出,改革就是把能解决问题的方法合法化。本文的研究显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中小金融机构,尤其在市场竞争中生存有一段时间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合法化,是大力发展中小银行的有效途径之一。
现行鼓励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的措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行政指令、补贴等方式,鼓励现有金融机构,主要是现有大型金融机构多贷款给中小企业。比如,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将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量给予适度补贴;2010年2月,银监会强调在2009年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明显突破的基础上,2010年各银行的小企业贷款要确保“两个不低于”,即“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2009年的增量,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信贷投放的增速要确保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二是大力发展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期待这些机构会给中小企业更多贷款。比如,《意见》也提出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指出要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现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及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等。
上述两类措施反映了不同机构在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国际上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未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7月11日,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在Economisti:发文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在经济中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就需要大力发展小而简单(small and simple)的金融机构。当期Economist也发表了其他经济学家的回应和疑虑,如Schoar认为,微小银行提供的资金量也微小,小企业不足以依赖这样的资金来源长成大企业,因此仍然倾向于寻求规模较大的银行的资金支持。另外她也提出,过多的中小银行也提出了监管难题。Levine(2009)则指出,应当更多在银行体系如何运转,而不是银行的规模上着力。尽管地方银行可能有更多的地方企业的信息,但是由于信誉较好的地方企业往往是规模较大银行的客户,这就使得小银行不得不给新兴的,风险更高的企业贷款;这使得小银行本身生存能力脆弱。
认为中小银行更倾向于贷款给中小企业的文献,主要从“软信息”的角度着手。Berger and Udell(2002)将给小企业的贷款分为四类,其中前三类被Perterson(2004)称为是基于“硬信息”,而称关联贷款为(relationshiplending)基于“软信息”贷款。所谓硬信息是指收集、存储、传输比较容易的一类信息,这类信息的收集人和使用人往往不同;而软信息则相反,这类信息不易于收集更不易于传输,因此收集人和使用人往往是同一个人。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息不够透明,大银行收集企业贷款资质信息的成本较高,文献提出的“小银行优势”假说,意指地方银行由于和地方企业同处一地,比较容易收集到中小企业信誉资质发展潜力方面的信息,因此在贷款给中小企业方面存在优势。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学者的研究既有支持“小银行优势”假说的,也有提出相反结论的。因此,从实证研究反映的国际经验角度,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是否能够带来更多的中小企业贷款尚不存在明晰的结论。
上述假说的一个隐含条件是一旦获得软信息,中小银行就会尽用这类信息。对于全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而言,这个隐含假定是合理的。但是,我国金融体系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这种格局至少会从三个方面影响金融机构内部收集和使用软信息的积极性,从而使得该假说在中国能否成立存在着不确定性。一方面,四大国有银行除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常常还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就业等多重目标。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对12省市县一级金融机构的调查数据说明,就算在金融相对发达的浙江省,认为盈利是本机构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也不到60%。如果金融机构有能力获得软信息,但是这些软信息不能够有效地转化成利润,机构内部收集这类软信息的积极性会受损。另一方面,大型国有银行虽然在县层面有规模较小的支行,但是如果这些分支机构对资金没有足够多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即便金融机构有潜在的优质客户,他们也没有能力将资金迅速贷出去,那么小规模的金融机构也不能给中小企业更多的贷款。另外,由于软信息的收集成本比硬信息高,信息收集人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来收集对于金融机构长期发展有益的软信息,就和信息收集人个人的收益是否与其工作绩效有关。要回答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带来更多的中小企业贷款,就不能不考虑不在共通的因素上面,额外考察上述三个途径对于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影响。
本文的目标是选用县级金融机构的调查数据,具体考察影响中小企业贷款的因素,为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带来更多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新视角。具体而言,本文将根据调查数据,分别讨论内部因素,如金融机构规模、贷款审批权、软信息重要性、信贷员激励机制等,以及共通因素如竞争程度、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影响等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决策。
对北京大学金融生态环境调查数据的分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为2005年由北京大学开展的金融生态环境调查数据。此次调查涉及我国东、中、西部共12省79个县市,除获得县级层面的经济数据外,还调查得到了辖内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内的共384家金融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数据。本文中所采用的数据时间跨度为2001年到2004年。表1给出受调查县的地区分布。受调查县的选取按如下步骤:首先按东、中、西部抽取省份,然后在省份内将所有县级行政区划按照收入水平的高中低分类,最后在各类中随机抽取2~3个县,对于抽中的受调查县,我们调查其中的所有县级金融机构。表2列出金融机构在各省的分布,该表显示,有77家县级农行接受了调查,其次是农信社,建行,工行申行以及股份制银行,这些与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结构大致吻合。值得注意的是县级行政区划包括县与城市的区,这种安排使得我们的样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成为可能。
此次问卷调查的县经济部分涉及当地基本情况、人口与劳动力、耕地与种植业、工商业经济结构、财政收入、投资和金融机构七个方面。金融机构调查部分分为分支机构基本情况、信贷基本情况和财务基本情况调查三个部分,涉及到的方面包括负责人基本情况、治理结构与激励机制、存款与资金来源、贷款结构、贷款质量企业客户、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对基层机构的管理、贷款审批权限以及资金运用等。这些丰富独特的数据允许我们从多个角度考察影响中小企业贷款的因素。
在本文中,我们用企业贷款余额中,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来衡量县级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力度。图一给出1996年以来各类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我们看到,农行(ABc)和农信社(RCC)在这些年间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略有上升,建行(CCB)基本持平,其他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则存在下降的趋势。 由于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表3中我们考察按总资产划分的不同规模的各类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状况。我们看到,规模与贷款占比之间的关系是混杂的:农行和农信社呈现出规模越大就越倾向于贷款给中小企业,而其他金融机构则是规模越大在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就越少。
软信息的存在是“小银行优势”的关键环节,但是现有文献对于软信息的衡量却不够详尽。在本文中我们采用两个变量来衡量银行拥有的软信息。一是行长是否是当地居民。如果行长是当地居民,那么他们就可能拥有上级任命的从其他地区来的行长更充分的当地信息。第二个角度则侧重于度量银行所认定的软信息重要性。调查问卷让金融机构评估未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主要原因。受访者金融机构按中从最重要到最不重要的顺序对每个其实能够反映硬信息重要性的原因打分(如企业信用等级等)。然后我们将受访者对这七个选项的答案加总得到总分,该变量的值越小,则认为软信息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中就越不重要。
前文已述,金融机构能够调配的资金量,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都会影响金融机构是否会尽用软信息来贷款给优质的客户。我们用贷款审批权,即由本机构和本机构的分支机构能够决定的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来衡量县级金融机构的资金自主性。再有,我们用信贷员的薪酬是否与不良资产比率挂钩来衡量信贷员是否有足够的激励来寻找对贷款决策有益的软信息。
我们还考察了影响金融机构贷款决策的外部因素。其中,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用本金融机构在当地贷款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来描述,法律的执行力度则考察当企业拖欠贷款时,金融机构是否会考虑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清收贷款。当金融机构选择“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一选项时,我们认为当地的法律执行力度很弱。最后,问卷也直接询问了政府对于金融机构决策的影响程度。
我们通过回归分析来研究各因素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占比的影响。如果我们想考察金融机构规模对贷款决策的影响,我们需要在量化这一效果时,允许以下几种可能。其一,金融机构规模和金融机构的其他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例如规模越大的金融机构在贷款市场的份额可能越大;其二,一些无法观察到的因素也可能产生对贷款决策的系统性影响,不如不同金融机构的文化和管理效率不同,现任行长面临的历史包袱也不同;其三,可能存在反向因果关系。比如我们关心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会如何影响贷款决策,但有可能中小企业贷款占比高的金融机构能够得到更高的贷款审批权。要厘清贷款审批权的多寡对贷款决策的影响,就需要排除反向因果带来的效应。这些估计方面的挑战主要通过采用跟踪数据的工具变量法等加以调整。
经过上述计量分析后,我们观察到以下几个现象。首先,当我们控制了金融机构内外各类因素之后,金融机构的规模本身不是影响中小企业贷款关键因素。其次,本级金融机构拥有的贷款审批权越高,那么本机构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占比就越高。第三,当模型没有控制信贷员工资是否与不良贷款比率挂钩这一因素时,没有证据显示软信息是重要的;但是一旦考虑到金融机构存在在信贷员工资与不良贷款比率安排上的差异,就可以看到,在那些将二者挂钩的金融机构,越认为软信息重要的金融机构就越倾向于贷款给中小企业。另外,回归分析也显示了竞争的重要性。数据显示,在贷款市场所占份额越大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越能在当地金融市场形成垄断的金融机构,他们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占企业贷款的比重就越低。这印证了前面的推断,就是如果金融机构在当地金融市场面临激烈的竞争,那么他们就越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投资于预期回报率较高的中小企业。另外,竞争要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让市场能够识别优质金融机构,淘汰不能生存的金融机构。因此,如林毅夫(2009)建议的,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监管部门就需要设立完善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从行政和司法如何影响金融机构决策的角度,我们看到当我们已经在回归中控制了金融机构对于稳定就业等自发调整之后,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是微弱的,在统计上不具显著性。然后如果当地法律执行力度不高,那么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就显著较低。这说明,当金融机构投资于中小企业时,较高的风险使他们需要司法部门能够保护他们在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的合法权益。当这—点不能得到保证时,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就会大大减低。这些结果表明,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与其直接参与或者简介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政府不如退而致力于完善当地的经济制度环境。发展中小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合法化
本文探讨了影响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决策的因素,为要回答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我们的研究显示,如果用总资产来衡量银行的规模,那么在控制了金融机构内在的激励机制,和上下级间的一些制度安排,以及控制了以竞争程度,执法力度,政府影响等为代表的外在经济环境后,没有证据显示金融机构的规模会显著影响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的贷款。但是,如果定义中小银行的标准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层级的多少,即层级少的金融机构比层级较多的金融机构小,那么本研究显示,层级少且贷款审批权多的金融机构倾向于给中小企业更多的贷款。按照这一标准,本文为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提供了实证支持。
为什么大力发展中小银行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本文认为这首先是因为当地金融机构数目会因此增加从而促进竞争。文献通常讨论的软信息的重要性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恰当的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较高的资金自主权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由于风险较低的企业已经成为已有金融机构的客户,竞争使得新兴的金融机构将会更积极地寻求风险和回报相对较高的中小企业作为自己的客户。另外竞争会促进新老金融机构都改善内部治理结构,设定合理激励机制以便能在竞争中存活下来。
要发展因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恰当而充满活力的中小银行,就需要注意在发展中小银行具体举措方面的导向。现有的常见做法是由大中型金融机构牵头,建立起和自己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类似但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比如,2008年4月21日,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在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积极响应、主动参与、加快推进,在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控制其他因素后,规模小本身并不能带来更多的中小企业贷款,在太银行因为认为无利可图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指令让大中型银行参与到中小银行设立中的举措,就默认了大中型金融机构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无利可图的这一观点。短期内大量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在长期可能成为新一轮呆坏帐的源头,因此未必能够收到满意的效果。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带来新的更可能成功的导向。由于大力发展中小银行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民间却存在相当一批活跃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周其仁(2009)指出,改革就是把能解决问题的方法合法化。本文的研究显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中小金融机构,尤其在市场竞争中生存有一段时间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合法化,是大力发展中小银行的有效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