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湖北省农村养老体系的形势和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青年养老负担加重;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家庭养老比重偏大以及农村社会化养老陷入困境。
问题的提出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称为老龄化社会。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庞大,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居世界首位,约相当于整个欧洲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总和。且老龄化增长速度快,年均增长率高达3.2%,几近总人口增长速度的5倍。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湖北省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0.9%,进入老年化阶段。其中农村老年人口占全省老年人口总数的63.4%,农村养老已经是一个不得不引起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出务工青年劳力增多,以家庭和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传统养老体系功能逐渐弱化,另一方面,合理的农村社会化养老制度又尚未建立,目前我省农村实行的社会化养老政策仍是1995年8月2日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本身存在缺陷,不具备社会保险固有的强制性、社会性、普遍性等特征,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名不符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蜕变成了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农村老年人和在外务工的劳动者继医疗问题之后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
湖北省农村养老的形势和问题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青年养老负担加重
在出生率不断降低和人均寿命不断提高的趋势下,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世界范围类日趋严重的问题。在实行计划生育20载的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尤为明显,湖北又是计划生育执行比较有效的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另外,农村劳动力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进一步加速了农村老龄化的速度。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湖北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农村劳动力养老负担加重。农村劳动力的老年抚养比(即非劳动年龄的老年人口对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增加(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和湖北农村老年抚养比近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而且湖北省农村的老年抚养比一直大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湖北省农村平均每个劳动力需要赡养更多的老人,在经济水平落后的湖北农村地区,农村养老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无疑是很大的。
(二)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长期以来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这种养老方式长期稳定存在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百善孝为先”的传统观念对农民有很强的道德感召力,青年农民大多能自觉自愿养老;另一方面,宗族聚居的生活方式使得不养老的农民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不愿养老的青年农民承担起养老的责任。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农村几千年来的家庭养老方式得以维系。但近年来,湖北的农村青年劳力中外出务工人员急剧增多,这些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由于长期在外,基本不受第二种力量的约束,加上人们传统观念的逐渐淡化,不愿养老的年轻农民越来越多。
此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养老成本要比在农村本地养老的成本高。在以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代,养老所需的基本物资——食物和保暖物品都可以直接从土地中获得,农民养老一般不需要用现金来购买物品,而在外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获得的收入是现金收入,用现金支付养老费用无形中增加了养老的成本,这也是外出务工人员不愿养老的原因之一。
由于外出务工的青年劳力不断增加,我省农村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农村老人实际上已不能通过家庭获得养老保障。
(三)我省农村家庭养老比重偏大
尽管家庭养老由于各种原因其养老功能已经有一定程度上的弱化,但它仍是目前农村养老最主要的方式。如2004年对湖北省4499位60岁以上农村老人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其中以保险救济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老人仅有47人,占总抽样人数的1.0%;以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147人,占总抽样人数的3.3%;以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有1926人,占总抽样人数的42.8%;以亲属供给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有2284人,占到50.8%(见表2)。
如果把以劳动收入和家属供给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养老方式均算作是家庭养老,那么家庭养老的比重会占到93,5%之多,高于全国90.5%的水平。鉴于我省农村目前的情况,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并不是一种好的养老方式,对以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老人来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这重保障自然就失去了。而对于家属供给养老的这部分家庭来说,随着近年来物价的持续快速上涨,教育成本的不断上升,家庭对年轻一代的抚育费用越来越高,能用在老人身上的赡养费用相应减少。2005年的调查显示,年底湖北省农村的少儿和老年人的总抚养比达到45.49。许多家庭感到家庭养老心有余力不足,孩子上学赡养老人左右为难。在这种情况下,现阶段多数农民虽然仍能够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家庭养老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从长远来看,家庭养老也不可能永远都是主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功能的外移是大势所趋。而赡养功能的外移必须由社会来承担。
(四)我省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困境
我省农村目前实行的社会化养老政策是1995年8月2日省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的《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缴纳方法如下: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性交纳两类。按月交纳标准设2元、4元、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元、400元、600元等档次。
我省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收入也比较低。由于该保险办法没有强制性,很多农民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根本就不参保。即使参保的,农民的投保档次一般都很低。而投保的档次低,领取的保费就少,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若每月投保2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的下调和近年来快速的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实际领到的养老金会更少。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推行的实质上是一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险计划,由于集体的投入少,国家没有直接资金投入,使得该保险与商业保险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没有实现养老福利化和社会化。在我省农村地区,很多农民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很难常年负担固定费用的保费,这对经济上困难的老年人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因此,大多数贫困老年人口实际上不可能成为这一计划的受益者。即使有条件参与该保险,也只能作为家庭养老的补充。
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湖北省农村养老的现状,一方面要巩固现有的家庭养老模式,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对目前的养老模式进行改革。
(一)维持和加强现有的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在长期内仍将是我省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因此,须维持和加强目前家庭养老模式甚至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家庭养老模式出现动摇。可以从道德、法律及行政多层面来保障家庭养老模式的正常运行。
第一,以道德手段为主,加强宣传。在目前大多数农村劳动力仍然能主动承担养老义务的情况下,应在农村地区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利用农村的电视和广播媒体进行宣传,经常性地对农民进行传统道德观教育,在农村形成尊老养老光荣的道德氛围。
第二,以法律手段为家庭养老提供保障。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建立健全老年保障的法制建设是农村家庭养老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对家庭养老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在农村地区加大对该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让老人了解他们享有什么权利,子女应尽什么义务,以及不养老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同时要使各有关部门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而贯彻执行。此外,应制定专门的家庭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家庭养老中的行为。
第三,以行政手段作为补充。目前,虽然土地收入不再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和经济保障,但仍然是他们规避风险的“托底”手段。国家应明确老人对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并规定子女必须在养老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二)加大社会养老的政府投入,加强政策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按照这个标准,湖北省农村已经符合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但湖北农民的养老基本完全靠自我保障,集体仅有少量补助,政府几乎完全没有投入,没有体现社会化养老的特点。
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快。从1992年开始,巴西的社会保障机构INSS每年动用约占全国GDP1%的资金来保障农村养老工作,农村人口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均可获得每月87美元的养老金,足以维持农村人口一般水平的生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像巴西一样完全靠政府投入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在现阶段不现实,但是政府可以有适当的投入(例如给予农民投保额1/3的资金补贴)对参加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农民予一定的激励。一方面可以增加养老金发放额,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样就能从很大程度上推进农村养老工作的发展,体现农村养老社会化的特点。
政府对农村养老在政策上的扶持也应有更加具体的手段,比如:对参保对象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以及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增值部分和承办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等不计征税费,以此来为农村养老提供政策上的扶持。
(三)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合作养老
在湖北省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中,合作医疗是目前进行得比较好的一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办法是:农民个人缴费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2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5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截至2007年底,我省农民参合率达到81.6%,全省102个县(市、区)中开展新农合的总数已达91个,覆盖全省3997.7万农业人口总数的99%以上。
湖北省农村的社会化养老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首先须在国家积极领导下,运用政策导向,加大财政支持,个人、集体、国家三方筹资,这样才能取得农民的信任,提高参加的积极性。与合作医疗相比养老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所以需要国家提供更大的财力和更有效的政策扶持。其次,可以考虑发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建立家庭账户参合,这样可以扩大参保的覆盖面。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来说,可以采取措施使他们的子女往家庭账户中充值,这样不仅解决了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这个账户也能使他们在年老回乡之后继续受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样的养老模式对于家庭来说,实质上是把以前家庭养老模式中子女应该承担的义务社会化了,可以取得比家庭养老更好的效果。
(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社会化养老创造条件
农村地区在我国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做出了牺牲,但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使得农村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获益较少,而使而农村养老陷入困境的根本在于农村经济的落后。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的投入使得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增加,但是农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异仍然很大,农村收入的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养老的社会化进程。湖北地处中部地区,虽自然条件较好,但经济状况却不容乐观,湖北农村2006年人均纯收入3419.35元,不仅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比如北京农村的8275.47元,浙江农村的7334.81元,也低于全国农村的平均水平3587.04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个人和集体拿不出钱对养老进行投入。家庭养老的弱化和社会化养老难以执行的问题症结均在于此。
因此,解决农村养老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要解决农民收入低,农村集体经济脆弱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政策的倾斜和各级政府以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问题的提出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称为老龄化社会。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庞大,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居世界首位,约相当于整个欧洲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总和。且老龄化增长速度快,年均增长率高达3.2%,几近总人口增长速度的5倍。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湖北省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0.9%,进入老年化阶段。其中农村老年人口占全省老年人口总数的63.4%,农村养老已经是一个不得不引起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出务工青年劳力增多,以家庭和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传统养老体系功能逐渐弱化,另一方面,合理的农村社会化养老制度又尚未建立,目前我省农村实行的社会化养老政策仍是1995年8月2日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本身存在缺陷,不具备社会保险固有的强制性、社会性、普遍性等特征,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名不符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蜕变成了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农村老年人和在外务工的劳动者继医疗问题之后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
湖北省农村养老的形势和问题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青年养老负担加重
在出生率不断降低和人均寿命不断提高的趋势下,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世界范围类日趋严重的问题。在实行计划生育20载的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尤为明显,湖北又是计划生育执行比较有效的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另外,农村劳动力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进一步加速了农村老龄化的速度。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湖北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农村劳动力养老负担加重。农村劳动力的老年抚养比(即非劳动年龄的老年人口对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增加(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和湖北农村老年抚养比近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而且湖北省农村的老年抚养比一直大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湖北省农村平均每个劳动力需要赡养更多的老人,在经济水平落后的湖北农村地区,农村养老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无疑是很大的。
(二)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长期以来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这种养老方式长期稳定存在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百善孝为先”的传统观念对农民有很强的道德感召力,青年农民大多能自觉自愿养老;另一方面,宗族聚居的生活方式使得不养老的农民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不愿养老的青年农民承担起养老的责任。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农村几千年来的家庭养老方式得以维系。但近年来,湖北的农村青年劳力中外出务工人员急剧增多,这些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由于长期在外,基本不受第二种力量的约束,加上人们传统观念的逐渐淡化,不愿养老的年轻农民越来越多。
此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养老成本要比在农村本地养老的成本高。在以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代,养老所需的基本物资——食物和保暖物品都可以直接从土地中获得,农民养老一般不需要用现金来购买物品,而在外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获得的收入是现金收入,用现金支付养老费用无形中增加了养老的成本,这也是外出务工人员不愿养老的原因之一。
由于外出务工的青年劳力不断增加,我省农村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农村老人实际上已不能通过家庭获得养老保障。
(三)我省农村家庭养老比重偏大
尽管家庭养老由于各种原因其养老功能已经有一定程度上的弱化,但它仍是目前农村养老最主要的方式。如2004年对湖北省4499位60岁以上农村老人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其中以保险救济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老人仅有47人,占总抽样人数的1.0%;以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147人,占总抽样人数的3.3%;以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有1926人,占总抽样人数的42.8%;以亲属供给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有2284人,占到50.8%(见表2)。
如果把以劳动收入和家属供给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养老方式均算作是家庭养老,那么家庭养老的比重会占到93,5%之多,高于全国90.5%的水平。鉴于我省农村目前的情况,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并不是一种好的养老方式,对以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老人来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这重保障自然就失去了。而对于家属供给养老的这部分家庭来说,随着近年来物价的持续快速上涨,教育成本的不断上升,家庭对年轻一代的抚育费用越来越高,能用在老人身上的赡养费用相应减少。2005年的调查显示,年底湖北省农村的少儿和老年人的总抚养比达到45.49。许多家庭感到家庭养老心有余力不足,孩子上学赡养老人左右为难。在这种情况下,现阶段多数农民虽然仍能够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家庭养老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从长远来看,家庭养老也不可能永远都是主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功能的外移是大势所趋。而赡养功能的外移必须由社会来承担。
(四)我省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困境
我省农村目前实行的社会化养老政策是1995年8月2日省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的《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缴纳方法如下: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性交纳两类。按月交纳标准设2元、4元、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元、400元、600元等档次。
我省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收入也比较低。由于该保险办法没有强制性,很多农民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根本就不参保。即使参保的,农民的投保档次一般都很低。而投保的档次低,领取的保费就少,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若每月投保2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的下调和近年来快速的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实际领到的养老金会更少。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推行的实质上是一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险计划,由于集体的投入少,国家没有直接资金投入,使得该保险与商业保险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没有实现养老福利化和社会化。在我省农村地区,很多农民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很难常年负担固定费用的保费,这对经济上困难的老年人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因此,大多数贫困老年人口实际上不可能成为这一计划的受益者。即使有条件参与该保险,也只能作为家庭养老的补充。
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湖北省农村养老的现状,一方面要巩固现有的家庭养老模式,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对目前的养老模式进行改革。
(一)维持和加强现有的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在长期内仍将是我省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因此,须维持和加强目前家庭养老模式甚至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家庭养老模式出现动摇。可以从道德、法律及行政多层面来保障家庭养老模式的正常运行。
第一,以道德手段为主,加强宣传。在目前大多数农村劳动力仍然能主动承担养老义务的情况下,应在农村地区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利用农村的电视和广播媒体进行宣传,经常性地对农民进行传统道德观教育,在农村形成尊老养老光荣的道德氛围。
第二,以法律手段为家庭养老提供保障。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建立健全老年保障的法制建设是农村家庭养老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对家庭养老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在农村地区加大对该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让老人了解他们享有什么权利,子女应尽什么义务,以及不养老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同时要使各有关部门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而贯彻执行。此外,应制定专门的家庭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家庭养老中的行为。
第三,以行政手段作为补充。目前,虽然土地收入不再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和经济保障,但仍然是他们规避风险的“托底”手段。国家应明确老人对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并规定子女必须在养老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二)加大社会养老的政府投入,加强政策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按照这个标准,湖北省农村已经符合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但湖北农民的养老基本完全靠自我保障,集体仅有少量补助,政府几乎完全没有投入,没有体现社会化养老的特点。
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快。从1992年开始,巴西的社会保障机构INSS每年动用约占全国GDP1%的资金来保障农村养老工作,农村人口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均可获得每月87美元的养老金,足以维持农村人口一般水平的生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像巴西一样完全靠政府投入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在现阶段不现实,但是政府可以有适当的投入(例如给予农民投保额1/3的资金补贴)对参加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农民予一定的激励。一方面可以增加养老金发放额,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样就能从很大程度上推进农村养老工作的发展,体现农村养老社会化的特点。
政府对农村养老在政策上的扶持也应有更加具体的手段,比如:对参保对象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以及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增值部分和承办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等不计征税费,以此来为农村养老提供政策上的扶持。
(三)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合作养老
在湖北省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中,合作医疗是目前进行得比较好的一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办法是:农民个人缴费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2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5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截至2007年底,我省农民参合率达到81.6%,全省102个县(市、区)中开展新农合的总数已达91个,覆盖全省3997.7万农业人口总数的99%以上。
湖北省农村的社会化养老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首先须在国家积极领导下,运用政策导向,加大财政支持,个人、集体、国家三方筹资,这样才能取得农民的信任,提高参加的积极性。与合作医疗相比养老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所以需要国家提供更大的财力和更有效的政策扶持。其次,可以考虑发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建立家庭账户参合,这样可以扩大参保的覆盖面。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来说,可以采取措施使他们的子女往家庭账户中充值,这样不仅解决了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这个账户也能使他们在年老回乡之后继续受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样的养老模式对于家庭来说,实质上是把以前家庭养老模式中子女应该承担的义务社会化了,可以取得比家庭养老更好的效果。
(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社会化养老创造条件
农村地区在我国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做出了牺牲,但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使得农村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获益较少,而使而农村养老陷入困境的根本在于农村经济的落后。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的投入使得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增加,但是农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异仍然很大,农村收入的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养老的社会化进程。湖北地处中部地区,虽自然条件较好,但经济状况却不容乐观,湖北农村2006年人均纯收入3419.35元,不仅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比如北京农村的8275.47元,浙江农村的7334.81元,也低于全国农村的平均水平3587.04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个人和集体拿不出钱对养老进行投入。家庭养老的弱化和社会化养老难以执行的问题症结均在于此。
因此,解决农村养老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要解决农民收入低,农村集体经济脆弱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政策的倾斜和各级政府以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