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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工作,广东工业大学作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被纳入到这次“营改增”的改革中。文章通过对广东工业大学在“营改增”过程中税负的变化分析,结合广东工业大学应对“营改增”的具体措施,为其他尚未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高校提出应对“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高校; 税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原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范围为“1 6”:“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作为中国经济第一大省的广东,其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八分之一,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四分之一。广东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对“营改增”这项重大税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为了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高校的影响,本文结合广东工业大学的实际情况,对其“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一、广东工业大学涉及“营改增”的有关情况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等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的省属重点大学。广东工业大学主要提供的服务业务包括高等教育业务(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科技研究与开发业务(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国际交流业务及其他业务(如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业务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非学历培训教育业务等)。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规定,高校提供的教育业务、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业务及国际交流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属于非营利机构收入,免征营业税。广东工业大学需缴纳营业税的主要业务是不属于科技部门认定的具有免征营业税资格的横向科研项目及其他业务。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由于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业务属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见表1),广东工业大学被纳入广东省“营改增”的试点单位。
二、广东工业大学涉及“营改增”的有关纳税情况分析
(一)纳税义务变化分析
“营改增”改革实施后,高校面临着纳税义务变化的问题。一般高校由于只涉及地方税务业务收入,并无国税应税收入(简称为纯地税户),因此大多无国税纳税义务。以广东工业大学为例,在“营改增”试点前,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只涉及地方税务,因此在税制改革前,广东工业大学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无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单位后,广东工业大学纳税义务发生了变化。根据《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有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广东工业大学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履行增值税申报及扣缴义务。
(二)纳税资格认定分析
根据“营改增”的规定,纳入试点单位的高校必须承担国税纳税义务,由此高校面临着小规模纳税资格认定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两者择一的问题。以广东工业大学为例,按照《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应税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11年广东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收入达到7 000万元,按此规定应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又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广东工业大学属于该条款中的“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申请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广东工业大学也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格两个不同的纳税资格认定各有利弊(见表2)。
在这次广东“营改增”改革中,广东工业大学为了降低会计核算难度和减少前台财务报账的工作量,选择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下面对广东工业大学“营改增”后税负变化进行分析。
三、广东工业大学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资格后税负变化分析
(一)定性分析
“营改增”前,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按5%征收营业税,并按所交营业税的税额缴交7%的城建税附加、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广东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营改增”前应税劳务名义税负是5.6%。
“营改增”后,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改征增值税,由于广东工业大学申请了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征收率为3%。但“营改增”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也必须缴交7%的城建税附加、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广东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营改增”后应征劳务名义税负为3.36%。“营改增”后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名义税负减少了2.24%,比原来降低40%。
(二)定量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2011年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实际收入为7 000万元,“营改增”实施前,应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为7 000*5.6%=392(万元)。“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为[7 000/(1 3%)]*3%=203.88(万元),应征地方附加税负为203.88*0.36%=0.73(万元),合计缴纳税204.61万元,比“营改增”前税负减少187.39万元,实际税负减少了2.68%(=187.39/7 000*100%),实际降低47.86%。
【关键词】 营改增; 高校; 税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原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范围为“1 6”:“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作为中国经济第一大省的广东,其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八分之一,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四分之一。广东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对“营改增”这项重大税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为了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高校的影响,本文结合广东工业大学的实际情况,对其“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一、广东工业大学涉及“营改增”的有关情况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等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的省属重点大学。广东工业大学主要提供的服务业务包括高等教育业务(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科技研究与开发业务(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国际交流业务及其他业务(如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业务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非学历培训教育业务等)。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规定,高校提供的教育业务、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业务及国际交流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属于非营利机构收入,免征营业税。广东工业大学需缴纳营业税的主要业务是不属于科技部门认定的具有免征营业税资格的横向科研项目及其他业务。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由于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业务属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见表1),广东工业大学被纳入广东省“营改增”的试点单位。
二、广东工业大学涉及“营改增”的有关纳税情况分析
(一)纳税义务变化分析
“营改增”改革实施后,高校面临着纳税义务变化的问题。一般高校由于只涉及地方税务业务收入,并无国税应税收入(简称为纯地税户),因此大多无国税纳税义务。以广东工业大学为例,在“营改增”试点前,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只涉及地方税务,因此在税制改革前,广东工业大学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无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单位后,广东工业大学纳税义务发生了变化。根据《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有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广东工业大学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履行增值税申报及扣缴义务。
(二)纳税资格认定分析
根据“营改增”的规定,纳入试点单位的高校必须承担国税纳税义务,由此高校面临着小规模纳税资格认定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两者择一的问题。以广东工业大学为例,按照《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应税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11年广东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收入达到7 000万元,按此规定应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又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广东工业大学属于该条款中的“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申请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广东工业大学也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格两个不同的纳税资格认定各有利弊(见表2)。
在这次广东“营改增”改革中,广东工业大学为了降低会计核算难度和减少前台财务报账的工作量,选择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下面对广东工业大学“营改增”后税负变化进行分析。
三、广东工业大学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资格后税负变化分析
(一)定性分析
“营改增”前,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按5%征收营业税,并按所交营业税的税额缴交7%的城建税附加、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广东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营改增”前应税劳务名义税负是5.6%。
“营改增”后,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改征增值税,由于广东工业大学申请了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征收率为3%。但“营改增”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也必须缴交7%的城建税附加、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广东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营改增”后应征劳务名义税负为3.36%。“营改增”后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名义税负减少了2.24%,比原来降低40%。
(二)定量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2011年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实际收入为7 000万元,“营改增”实施前,应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为7 000*5.6%=392(万元)。“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为[7 000/(1 3%)]*3%=203.88(万元),应征地方附加税负为203.88*0.36%=0.73(万元),合计缴纳税204.61万元,比“营改增”前税负减少187.39万元,实际税负减少了2.68%(=187.39/7 000*100%),实际降低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