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同侵权行为制度作为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归责问题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各国或地区的侵权行为立法及学术研究中均得到充分的关注,我国亦不例外。就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研究而言,核心在于如何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并由此厘清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人侵权行为归责之区别。本文即以此为核心论题,旨在准确定位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功能并进而揭示其运作机理,于此基础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提供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同时为其他数人侵权行为情形找到有效的归责途径。文章以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为线索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以共同侵权行为之界定为核心,旨在通过阐释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法理基础而揭示共同侵权行为核心之构成因素,明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适用。此部分内容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第一章主要以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为基点,探索当下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之裁判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就我国30年来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学说发展史的梳理与述评,并对学说理论之发展进行问题式总结。第二章为文章之核心内容,主要围绕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行为进行论证。在明确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创设之目的基础上,惟有于各加害人共同故意实施加害行为从而导致他人之损害时方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故意系指各加害人就导致他人法益受侵害具备意思联络,在此意思联络下各加害人具有共同的行为目的。倘导致他人法益受侵害时,则就归责而言各加害人应作为统一整体而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此即为共同侵权行为归责之法理基础。于此,结合我国术语之使用,共同故意亦以意思联络所指称,故意思联络非仅指意思交流,实指各加害人就侵害他人之法益而形成的统一意思,质言之,统一意思指向的是侵害他人法益之结果而非统一行为之层面。基于此,所谓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结合下之侵权行为均非共同侵权行为。第二部分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归责为核心,旨在解决针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如何归责的问题,明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及第10条的适用关系。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第三章与第四章,归责的基本逻辑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非属共同侵权行为(非适用第8条),应以因果关系为归责核心,从而寻找请求权基础。第三章以结合因果关系与聚合因果关系为讨论对象:结合因果关系下之数加害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盖因在结合作用下各加害行为均与同一损害间具备因果关系,依据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理,各加害人均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责任的偶然性与同一性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之特征。第12条应解释为针对结合因果关系下数加害人内部责任分配之规范,原因力理论实乃内部责任分配之核心因素。针对聚合因果关系下数加害人之归责,依据第11条之规定,考察的核心应为各加害行为均“单独足以”导致同一损害,于此即要求各加害行为应在客观上同时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否则,难谓同一损害,实为加害份额不确定案型。第四章旨在解决加害份额不确定案型之归责问题,其系指数个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各自导致的损害混合一体而难以分辨之情形。加害份额的不确定导致了各加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明晰,从而致使受害人陷入难以追偿之窘境,此种情形与共同危险之择一因果关系并无二致,故在加害份额不确定之情形下,应适用第10条要求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