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应该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找准切入点、结合点,把民事行政检察和解息诉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点。近期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民事行政案件息诉止访工作的规定》,目的是在办案工作中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化解矛盾贯穿于民行检察工作始终,在不断拓展办案规模同时,努力提高办案和解息诉数量、质量,凸显办案法律、社会效果。
一、和解息诉是民行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行使抗诉权。这样能够直接地、有力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权威性。但目前不具备抗诉条件的案件是大多数,面对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存在的稳定和谐的要求,做好息诉工作既可以减少缠诉,维护安定团结,减少诉讼成本,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和解息诉工作是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行检察工作除了行使抗诉权利,还必须做大量的息诉止访工作,工作职责要求民行检察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律裁判的事实。因此,在案件审查中加大息诉止访工作力度,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需要努力实现的重大目标。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从接待和受理民行申诉案件伊始, 和解息诉就已经是成为工作日程的项目,诚然对确有错误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行使抗诉权可以彰显法律公正、公平,但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有程序方面瑕疵的案件,部分因当事人原因承担判决不利的案件,就应该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帮助申诉人分析法院判决确认的是非过错、责任归属和判决理由,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解释检察机关依法不能抗诉的理由,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认识到位,促使其自觉接受裁判,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但做好民行检察和解息诉工作过程是繁琐和困难的,各种不利因素交织,需要检察人员有极大的耐心和过硬心理素质,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因此,鉴于民行检察工作在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的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息诉和解工作自然而然成为民行检察职责的重要组成,探讨如何改进民行检察息诉和解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是一项势在必行的趋势,也是紧迫的政治性任务。
二、“和解优先”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鲜明旗帜
民行检察工作不仅承担维护司法公正,纠正审判权失范的智能,而且与三项重点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上办法不多,单纯法律裁判有局限性,一些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所以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抗诉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十分重要,必须像做好抗诉工作一样,把息诉工作做细、做好。所以建立健全息诉工作机制,制定案件息诉工作指导意见,将“和解优先,情系群众”的理念引入案件审查中,把息诉和解纳入到考评范围是我们目前比较现实的方法,注意摒弃不能立案的在未做好息诉工作直接下决定书的做法,督促承办人自觉增强息诉和解意识,对于不立案、不抗诉的案件,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真诚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注意防止和避免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转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执法观念是做好息诉和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的我们积累一些工作经验,取得明显进步。
三、转变执法观念是做好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的前提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这个大局出发, 促进社会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强化抗诉、息诉均是实现有效监督的执法理念,认识息诉工作与抗诉工作是一样,都是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因此民行案件的办理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从息诉和解角度考虑问题,单纯寻找抗诉条件和理由是不现实的,对解决申诉人现实问题也没有帮助。从另一个角度看,民事行政申诉案情复杂多样,有时检察人员面对同样的案由却是不同的当事人,审查工作即有谋事,也有谋人,息诉处理起来比较难以把握,检察人员要具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虽说息诉工作的没有统一操作规范和标准界定来衡量,但申诉人愿意到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给予信任,是做好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基础。承办人员要树立抗诉与息诉同等价值的理念,办案的全过程注意发现和解因素,积极寻找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结点,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把握好检察机关的履行职能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社会和解工作,在抗诉与和解的选择上,努力争取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和解息诉能够扩展民行监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民行检察和解息诉工作不像抗诉程序那样受到各种局限,和解息诉具有宽广的可操作领域,积极尝试在民事执行、调解案件的监督中的和解息诉工作是扩大民事检察在社会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推手。一是做好监督,围绕法院调解案件、执行部门执行案件的问题以及共同做好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等进行探讨研究,对法院调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或偏差从监督的角度给予警示。二是通过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从而保证申诉人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比如,宋某申诉案件,宋某与赵某同住一楼,宋某住楼上在装修时误将厨房排烟通道堵塞,造成楼下赵某排烟不畅,赵某将宋某告上法庭,宋某被判恢复原状,赔偿1000元。宋不服判决到检察院申诉,承办人在审查时,该案执行因宋某不配合已陷入僵局。进一步做宋某工作发现,其对赵某因一点小事闹上法庭耿耿于怀,矛盾没有发展到不可开交的地步,检察人员又实地考察涉诉的宋某厨房,判断恢复工程破坏不大,施工不复杂,这为我们做和解息诉打下基础。我们积极为双方搭建和解平台,检察人员在双方间穿插做沟通工作,随着思想工作深入,双方和解出现转机,赵某主动放弃赔偿款,宋某及时施工恢复排烟通经道畅通,双方在检察院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不久,宋某施工恢复排烟通道畅通,至此双方涉诉问题彻底解决,宋某主动撤销申诉。
上述案件表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该将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案件审查监督延伸到执行阶段,加大检察监督和解力度,对于不立案、不抗诉尚处于执行的案件主动为申诉人服务,加入执行监督程序中,能够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保证司法裁判的正确履行,促进民行检察和解息诉的工作的开展。
总之,我们在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和解息诉工作中 ,做了积极努力和探索,取得的和解息诉工作成绩完全可以作为今后我们自己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的范本,推进和指导日后相应工作的开展,也为深化和谐稳定贡献微薄之力。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红桥区 300130)
一、和解息诉是民行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行使抗诉权。这样能够直接地、有力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权威性。但目前不具备抗诉条件的案件是大多数,面对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存在的稳定和谐的要求,做好息诉工作既可以减少缠诉,维护安定团结,减少诉讼成本,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和解息诉工作是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行检察工作除了行使抗诉权利,还必须做大量的息诉止访工作,工作职责要求民行检察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律裁判的事实。因此,在案件审查中加大息诉止访工作力度,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需要努力实现的重大目标。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从接待和受理民行申诉案件伊始, 和解息诉就已经是成为工作日程的项目,诚然对确有错误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行使抗诉权可以彰显法律公正、公平,但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有程序方面瑕疵的案件,部分因当事人原因承担判决不利的案件,就应该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帮助申诉人分析法院判决确认的是非过错、责任归属和判决理由,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解释检察机关依法不能抗诉的理由,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认识到位,促使其自觉接受裁判,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但做好民行检察和解息诉工作过程是繁琐和困难的,各种不利因素交织,需要检察人员有极大的耐心和过硬心理素质,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因此,鉴于民行检察工作在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的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息诉和解工作自然而然成为民行检察职责的重要组成,探讨如何改进民行检察息诉和解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是一项势在必行的趋势,也是紧迫的政治性任务。
二、“和解优先”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鲜明旗帜
民行检察工作不仅承担维护司法公正,纠正审判权失范的智能,而且与三项重点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上办法不多,单纯法律裁判有局限性,一些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所以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抗诉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十分重要,必须像做好抗诉工作一样,把息诉工作做细、做好。所以建立健全息诉工作机制,制定案件息诉工作指导意见,将“和解优先,情系群众”的理念引入案件审查中,把息诉和解纳入到考评范围是我们目前比较现实的方法,注意摒弃不能立案的在未做好息诉工作直接下决定书的做法,督促承办人自觉增强息诉和解意识,对于不立案、不抗诉的案件,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真诚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注意防止和避免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转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执法观念是做好息诉和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的我们积累一些工作经验,取得明显进步。
三、转变执法观念是做好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的前提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这个大局出发, 促进社会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强化抗诉、息诉均是实现有效监督的执法理念,认识息诉工作与抗诉工作是一样,都是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因此民行案件的办理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从息诉和解角度考虑问题,单纯寻找抗诉条件和理由是不现实的,对解决申诉人现实问题也没有帮助。从另一个角度看,民事行政申诉案情复杂多样,有时检察人员面对同样的案由却是不同的当事人,审查工作即有谋事,也有谋人,息诉处理起来比较难以把握,检察人员要具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虽说息诉工作的没有统一操作规范和标准界定来衡量,但申诉人愿意到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给予信任,是做好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基础。承办人员要树立抗诉与息诉同等价值的理念,办案的全过程注意发现和解因素,积极寻找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结点,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把握好检察机关的履行职能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社会和解工作,在抗诉与和解的选择上,努力争取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和解息诉能够扩展民行监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民行检察和解息诉工作不像抗诉程序那样受到各种局限,和解息诉具有宽广的可操作领域,积极尝试在民事执行、调解案件的监督中的和解息诉工作是扩大民事检察在社会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推手。一是做好监督,围绕法院调解案件、执行部门执行案件的问题以及共同做好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等进行探讨研究,对法院调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或偏差从监督的角度给予警示。二是通过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从而保证申诉人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比如,宋某申诉案件,宋某与赵某同住一楼,宋某住楼上在装修时误将厨房排烟通道堵塞,造成楼下赵某排烟不畅,赵某将宋某告上法庭,宋某被判恢复原状,赔偿1000元。宋不服判决到检察院申诉,承办人在审查时,该案执行因宋某不配合已陷入僵局。进一步做宋某工作发现,其对赵某因一点小事闹上法庭耿耿于怀,矛盾没有发展到不可开交的地步,检察人员又实地考察涉诉的宋某厨房,判断恢复工程破坏不大,施工不复杂,这为我们做和解息诉打下基础。我们积极为双方搭建和解平台,检察人员在双方间穿插做沟通工作,随着思想工作深入,双方和解出现转机,赵某主动放弃赔偿款,宋某及时施工恢复排烟通经道畅通,双方在检察院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不久,宋某施工恢复排烟通道畅通,至此双方涉诉问题彻底解决,宋某主动撤销申诉。
上述案件表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该将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案件审查监督延伸到执行阶段,加大检察监督和解力度,对于不立案、不抗诉尚处于执行的案件主动为申诉人服务,加入执行监督程序中,能够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保证司法裁判的正确履行,促进民行检察和解息诉的工作的开展。
总之,我们在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和解息诉工作中 ,做了积极努力和探索,取得的和解息诉工作成绩完全可以作为今后我们自己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的范本,推进和指导日后相应工作的开展,也为深化和谐稳定贡献微薄之力。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红桥区 3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