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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举证责任倒置与医疗侵权诉讼的概述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进一步在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术语。不久一些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制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部规定,开始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迈出实践步伐[1]。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推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