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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市供水行业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垄断性质较强的自然垄断性行业,城市供水行业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如今水资源危机不断加剧等问题都对我国的城市供水行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对于城市供水行业进行政府规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城市 供水行业 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TP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5-0285-01
一、我国城市供水行业规制现存的问题
(一)传统的规制体制仍制约着供水行业规制的发展
多年来,我国一直沿用城市供水行业实行政府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即政企合一的规制模式,上世纪末,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这种体制的缺陷,并开始推行政企分开的政策措施,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由垄断者转变为规制者,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开始着力于建立一体化的规制体制,同时为了更好的实现其规制者的角色定位,而成立了水务机构予以管理,如水务局等等,以达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我国对于城市供水企业的定位仍是国有自然垄断企业,其职能仍属于城市职能部门的范畴,在行业准入、定价、产品结构等决策方面仍以政府为主,政府仍掌握着城市供水企业的人事任命权及其投资规划权,同时政府仍统一组织实施供水行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二)规制体系不完善,规制权力分散
现阶段,我国政府对城市供水行业的规制由多个部门共同实行,如城建部、卫生部、水务局等等,我国对于城市供水行业实行行业监督与管理的部门属于公用事业部门,部分地区还成立了水务局专门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市场监管。这些部门分别对城市供水行业实行政府规制,造成了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体制的极度混乱,如多个部门实行政府规制可能会出现主管部门职能的交叉重叠、权责不清、政策矛盾、管理空档,甚至会产生部门间因管理界限不明确而互相争抢职能的现象。
(三)成本补偿机制不完善,价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由于城市供水行业本身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和规模经济性,政府选择水价计算方式时多是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采取了按边际成本定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使得水价的确定违背了市场规律,水的最终价格严重背离了其本身的价值,造成我国的水价偏低,从而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受到极大的影响,供水企业的财务稳定性无法保持,从而导致了供水企业亏损面过大,为了改变供水企业的亏损状况。
(四)对于水环境的规制力度不足,水资源危机问题严重
由于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水价普遍较低,过低的水价无法补偿企业对于提高供水质量和污水处理水平而增加的成本,导致企业提高水质标准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对于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过低,水资源的稀缺性无法体现,导致地下水的大量开采,居民节水意识淡薄;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且收费标准很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难以为计,污水处理能力低下,已建立的污水处理廠无法运营,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水环境污染严重。
二、完善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政府规制的方法
(一)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政府规制体制
应实行政企分离、政监分离和政资分离,建立具有独立性、实践性、公平性、高效性的规制体制。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政监分离与政资分离,首先就应重新界定城市供水行业的市场经济属性,供水企业并不应属于政府部门或福利性部门范畴,从市场角度来看供水企业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政府不应对于供水企业的经营运行进行直接管理,政府应着重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由政府官员、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组成的、由原本分散的水利、环保、公用事业等凝聚而成的统一专门的公用事业规制机构,同时对于各省市相关规制机构进行统一的指导,并保持二者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二)放松进入规制
在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规制中的主体性同时,要注重国有经济“存量”和非国有经济“增量”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特许经营模式,实行垂直分离业务形式。在完善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政府规制过程中,应注重国有企业在城市供水行业中的主体作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渐进地吸引非国有经济的进入与发展,从而促进城市供水行业渐进性改革,在深化国有经济的必要控制力条件下,促进国有经济的存量资产和非国有经济增量资产的整合。
(三)调整机制
我国政府应从公共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城市供水行业的成本补偿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应致力于健全定期的价格审查制度、建立充分反映供水价格和成本的网络信息系统,有效地、实时地交流和共享供水价格与成本的监督管理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有效的区分供水企业的经营性和政策性亏损,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成本补偿机制;同时建立高效的价格调整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通过价格的调整作用,对供水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予以调控。同时要积极推行水价听证制度和价格政策的公开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信息公开、公正、透明的价格监督氛围。
(四)构建激励性的竞争机制
城市供水行业的供水基础设施具有所需投入的固定成本高昂、经营运行成本相对较低的特点,从而在产量增加的同时,固定成本会逐渐分摊,平均成本会不断降低,所以适当的激励性竞争机制的引入,供水行业最优经营企业的竞争选择,激励了供水企业不断致力于降低成本、提高了供水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从而形成了一种良性的竞争环境。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城市供水行业规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供水行业的供水管道设施网络的大范围建设以及垂直供水业务的经营,再加上由于水资源的稀缺,多个城市共用一个引水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随着这种因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跨区域引水现象的产生,逐渐实现跨区域竞争成为构建竞争机制的新形式,为了实现城市供水行业跨区域竞争的规模经济效应,各个区域的规制者会将各区域内各个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进行比较研究,从而选择供水企业成本最低值作为多个区域内供水价格规制的共同依据,各个区域内的供水企业受到这一成本约束,会纷纷积极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从而促进了跨区域范围内各个供水企业间的间接竞争。
结语
总而言之,城市供水行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供水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因而完善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政府规制、实行规制改革对于我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尹跃.中国城市居民供水政府规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2]张人戈.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3.
[关键词]城市 供水行业 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TP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5-0285-01
一、我国城市供水行业规制现存的问题
(一)传统的规制体制仍制约着供水行业规制的发展
多年来,我国一直沿用城市供水行业实行政府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即政企合一的规制模式,上世纪末,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这种体制的缺陷,并开始推行政企分开的政策措施,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由垄断者转变为规制者,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开始着力于建立一体化的规制体制,同时为了更好的实现其规制者的角色定位,而成立了水务机构予以管理,如水务局等等,以达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我国对于城市供水企业的定位仍是国有自然垄断企业,其职能仍属于城市职能部门的范畴,在行业准入、定价、产品结构等决策方面仍以政府为主,政府仍掌握着城市供水企业的人事任命权及其投资规划权,同时政府仍统一组织实施供水行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二)规制体系不完善,规制权力分散
现阶段,我国政府对城市供水行业的规制由多个部门共同实行,如城建部、卫生部、水务局等等,我国对于城市供水行业实行行业监督与管理的部门属于公用事业部门,部分地区还成立了水务局专门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市场监管。这些部门分别对城市供水行业实行政府规制,造成了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体制的极度混乱,如多个部门实行政府规制可能会出现主管部门职能的交叉重叠、权责不清、政策矛盾、管理空档,甚至会产生部门间因管理界限不明确而互相争抢职能的现象。
(三)成本补偿机制不完善,价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由于城市供水行业本身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和规模经济性,政府选择水价计算方式时多是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采取了按边际成本定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使得水价的确定违背了市场规律,水的最终价格严重背离了其本身的价值,造成我国的水价偏低,从而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受到极大的影响,供水企业的财务稳定性无法保持,从而导致了供水企业亏损面过大,为了改变供水企业的亏损状况。
(四)对于水环境的规制力度不足,水资源危机问题严重
由于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水价普遍较低,过低的水价无法补偿企业对于提高供水质量和污水处理水平而增加的成本,导致企业提高水质标准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对于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过低,水资源的稀缺性无法体现,导致地下水的大量开采,居民节水意识淡薄;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且收费标准很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难以为计,污水处理能力低下,已建立的污水处理廠无法运营,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水环境污染严重。
二、完善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政府规制的方法
(一)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政府规制体制
应实行政企分离、政监分离和政资分离,建立具有独立性、实践性、公平性、高效性的规制体制。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政监分离与政资分离,首先就应重新界定城市供水行业的市场经济属性,供水企业并不应属于政府部门或福利性部门范畴,从市场角度来看供水企业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政府不应对于供水企业的经营运行进行直接管理,政府应着重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由政府官员、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组成的、由原本分散的水利、环保、公用事业等凝聚而成的统一专门的公用事业规制机构,同时对于各省市相关规制机构进行统一的指导,并保持二者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二)放松进入规制
在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规制中的主体性同时,要注重国有经济“存量”和非国有经济“增量”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特许经营模式,实行垂直分离业务形式。在完善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政府规制过程中,应注重国有企业在城市供水行业中的主体作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渐进地吸引非国有经济的进入与发展,从而促进城市供水行业渐进性改革,在深化国有经济的必要控制力条件下,促进国有经济的存量资产和非国有经济增量资产的整合。
(三)调整机制
我国政府应从公共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城市供水行业的成本补偿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应致力于健全定期的价格审查制度、建立充分反映供水价格和成本的网络信息系统,有效地、实时地交流和共享供水价格与成本的监督管理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有效的区分供水企业的经营性和政策性亏损,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成本补偿机制;同时建立高效的价格调整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通过价格的调整作用,对供水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予以调控。同时要积极推行水价听证制度和价格政策的公开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信息公开、公正、透明的价格监督氛围。
(四)构建激励性的竞争机制
城市供水行业的供水基础设施具有所需投入的固定成本高昂、经营运行成本相对较低的特点,从而在产量增加的同时,固定成本会逐渐分摊,平均成本会不断降低,所以适当的激励性竞争机制的引入,供水行业最优经营企业的竞争选择,激励了供水企业不断致力于降低成本、提高了供水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从而形成了一种良性的竞争环境。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城市供水行业规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供水行业的供水管道设施网络的大范围建设以及垂直供水业务的经营,再加上由于水资源的稀缺,多个城市共用一个引水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随着这种因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跨区域引水现象的产生,逐渐实现跨区域竞争成为构建竞争机制的新形式,为了实现城市供水行业跨区域竞争的规模经济效应,各个区域的规制者会将各区域内各个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进行比较研究,从而选择供水企业成本最低值作为多个区域内供水价格规制的共同依据,各个区域内的供水企业受到这一成本约束,会纷纷积极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从而促进了跨区域范围内各个供水企业间的间接竞争。
结语
总而言之,城市供水行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供水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因而完善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政府规制、实行规制改革对于我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尹跃.中国城市居民供水政府规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2]张人戈.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