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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报接到甘肃武威市一市民李亮投诉,称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民族街支行,以本行名义向四名群众借款138万元,不仅逾期后不还,还否认此事。
行长为完成任务借款138万元
据李亮介绍,2010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武威市南关中路支行行长祈长威以完成内部任务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承诺一个月之后归还。2010年11月,祈长威又给他打电话,说民族街支行也要完成内部任务,需要借款30万元,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加之有祈长威的推荐,而且之前曾发生过类似的借款,李亮毫不犹豫就答应了,并在民族街支行行长刘丹生的办公室办理了借款手续。但让李亮愁苦不已的是,如今工行不仅不认账,而且拒绝归还借款。
李亮称,2011年3月,他到民族街支行索要借款,得知该支行行长刘丹生因挪用公款被武威市分行和经侦大队控制,随即他向该行上级单位武威分行索要借款,没想到该分行答复称,借款是刘丹生个人行为,与工行无关,并“建议”他去上告。
在记者的要求下,李亮出示了双方借款的凭据,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利率为月息贰分,落款单位为武威市工行民族街支行,借款人为该支行的法人刘丹生,见证人是祈长威(武威市工行南关中路支行行长),落款武威市工行民族街支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借款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
“见过一些无诚意的企业和个人这样下作耍赖,却想不到堂堂国有银行竟然也这样,这不是自贬公信力,往自己脸上抹黑嘛,以后谁还敢相信工行?”李亮气愤地说。
与李亮遭遇相同的还有白居仁、张才生、邵兴海等3人。据白居仁称,他们3人的借款经过与李亮略有出入,都是该支行行长刘丹生主动给他们打电话,以利率高于银行为条件,要求他们把存款借给银行用来倒账完成各项任务。他们认为,中国工商银行是上市银行,行长亲自打的电话,不可能会骗他们,于是办理了借款手续,行长刘丹生也打了借条,约定利率,并盖了该支行的“核算事项证明章”。
刘丹生出事后,李亮等四人虽然多次与工行交涉,但武威市分行行长平德鸿均避而不见,万般无奈下,他们只好诉讼到法院。但没想到法院开庭数次,工行就是拒不出庭,导致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时至今日尚无结果。
从李亮等4人向记者出示的借条看,刘丹生从4人手中借款总金额达138万元。
讨要借款不成反被公安刑事拘留
10月13日上午9时,就在记者到达武威的前一天,李亮4人多次讨要借款无果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民族街支行营业厅前拉起了条幅,上书“工商银行还我血汗钱”。以引起工行重视,归还借款。但没想到该支行现任行长王新(音)向西大街派出所报案称,双方在拉扯条幅的过程中,当事人张才生打了他一拳,要求治安拘留张才生。
就在记者在向当事人了解事情的过程中,西大街派出所民警和武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苗孝天给张才生打来电话,要求他去武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到,14时30分,记者陪同张才生4人去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苗孝天的办公室,在交谈了半个小时后,苗副支队长将张才生带到西大街派出所,在无拘留证的情况下先行拘留,张才生从下午3时一直被扣押,直到晚上9点获准拘留,随后被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苗孝天押送医院检查身体状况,但因张才生年龄过大(60多岁),血压高,拘留所拒收,只好被释放。在此期间,苗孝天和一名刑警一直在现场督办此案件。
银行:借款系个人行为 与行无关
10月14日下午4时,记者来到中国工商银行民族街支行,看到营业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仍然是刘丹生。在得知记者来意后,现任行长王新(音)接待了记者,当记者询问到该行向个人借款的细节时,王行长一直含糊其辞地推说:“不清楚,不知道。”记者提出欲向前任行长刘丹生任期的员工了解当时情况,王行长称该行的原有员工一个没留,都已被调走。记者问:“分行有无给支行下达各项任务指标?”王行长表示,目前分行已经已经给支行下达了任务指标。
对于10月13日李亮拉条幅索要借款及王行长报案被打事件,记者询问有无医院证明伤势情况。王行长称:没有去医院检查,工作忙,没有时间去。既然无医院书面证明王行长伤势情况,公安部门以何理由刑拘张才生?
下午5时,记者来到工行武威分行,见到了该行办公室的张主任,向其了解分行对借款事件的态度,张主任说,这是刘丹生的个人行为,与分行无关。记者询问银行内部关于业务章的管理,应该如何保管使用,张主任拒绝回答。记者欲采访该分行行长,但终未见到。
10月18日上午10点,记者电话采访到武威市银监分局的杨主任,听到记者的来意时,他以开会为由挂掉电话,再次拨打时已无法接通。
一笔以银行为名义进行的借款,竟然随着当事人被捕而“一笔勾销”,银行是否该为此担责?
截止记者发稿时,该借款纠纷仍未解决,受害人仍在奔走呼吁,为索要借款奔波。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务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务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为完成任务借款138万元
据李亮介绍,2010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武威市南关中路支行行长祈长威以完成内部任务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承诺一个月之后归还。2010年11月,祈长威又给他打电话,说民族街支行也要完成内部任务,需要借款30万元,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加之有祈长威的推荐,而且之前曾发生过类似的借款,李亮毫不犹豫就答应了,并在民族街支行行长刘丹生的办公室办理了借款手续。但让李亮愁苦不已的是,如今工行不仅不认账,而且拒绝归还借款。
李亮称,2011年3月,他到民族街支行索要借款,得知该支行行长刘丹生因挪用公款被武威市分行和经侦大队控制,随即他向该行上级单位武威分行索要借款,没想到该分行答复称,借款是刘丹生个人行为,与工行无关,并“建议”他去上告。
在记者的要求下,李亮出示了双方借款的凭据,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利率为月息贰分,落款单位为武威市工行民族街支行,借款人为该支行的法人刘丹生,见证人是祈长威(武威市工行南关中路支行行长),落款武威市工行民族街支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借款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
“见过一些无诚意的企业和个人这样下作耍赖,却想不到堂堂国有银行竟然也这样,这不是自贬公信力,往自己脸上抹黑嘛,以后谁还敢相信工行?”李亮气愤地说。
与李亮遭遇相同的还有白居仁、张才生、邵兴海等3人。据白居仁称,他们3人的借款经过与李亮略有出入,都是该支行行长刘丹生主动给他们打电话,以利率高于银行为条件,要求他们把存款借给银行用来倒账完成各项任务。他们认为,中国工商银行是上市银行,行长亲自打的电话,不可能会骗他们,于是办理了借款手续,行长刘丹生也打了借条,约定利率,并盖了该支行的“核算事项证明章”。
刘丹生出事后,李亮等四人虽然多次与工行交涉,但武威市分行行长平德鸿均避而不见,万般无奈下,他们只好诉讼到法院。但没想到法院开庭数次,工行就是拒不出庭,导致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时至今日尚无结果。
从李亮等4人向记者出示的借条看,刘丹生从4人手中借款总金额达138万元。
讨要借款不成反被公安刑事拘留
10月13日上午9时,就在记者到达武威的前一天,李亮4人多次讨要借款无果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民族街支行营业厅前拉起了条幅,上书“工商银行还我血汗钱”。以引起工行重视,归还借款。但没想到该支行现任行长王新(音)向西大街派出所报案称,双方在拉扯条幅的过程中,当事人张才生打了他一拳,要求治安拘留张才生。
就在记者在向当事人了解事情的过程中,西大街派出所民警和武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苗孝天给张才生打来电话,要求他去武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到,14时30分,记者陪同张才生4人去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苗孝天的办公室,在交谈了半个小时后,苗副支队长将张才生带到西大街派出所,在无拘留证的情况下先行拘留,张才生从下午3时一直被扣押,直到晚上9点获准拘留,随后被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苗孝天押送医院检查身体状况,但因张才生年龄过大(60多岁),血压高,拘留所拒收,只好被释放。在此期间,苗孝天和一名刑警一直在现场督办此案件。
银行:借款系个人行为 与行无关
10月14日下午4时,记者来到中国工商银行民族街支行,看到营业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仍然是刘丹生。在得知记者来意后,现任行长王新(音)接待了记者,当记者询问到该行向个人借款的细节时,王行长一直含糊其辞地推说:“不清楚,不知道。”记者提出欲向前任行长刘丹生任期的员工了解当时情况,王行长称该行的原有员工一个没留,都已被调走。记者问:“分行有无给支行下达各项任务指标?”王行长表示,目前分行已经已经给支行下达了任务指标。
对于10月13日李亮拉条幅索要借款及王行长报案被打事件,记者询问有无医院证明伤势情况。王行长称:没有去医院检查,工作忙,没有时间去。既然无医院书面证明王行长伤势情况,公安部门以何理由刑拘张才生?
下午5时,记者来到工行武威分行,见到了该行办公室的张主任,向其了解分行对借款事件的态度,张主任说,这是刘丹生的个人行为,与分行无关。记者询问银行内部关于业务章的管理,应该如何保管使用,张主任拒绝回答。记者欲采访该分行行长,但终未见到。
10月18日上午10点,记者电话采访到武威市银监分局的杨主任,听到记者的来意时,他以开会为由挂掉电话,再次拨打时已无法接通。
一笔以银行为名义进行的借款,竟然随着当事人被捕而“一笔勾销”,银行是否该为此担责?
截止记者发稿时,该借款纠纷仍未解决,受害人仍在奔走呼吁,为索要借款奔波。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务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务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