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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国家在人权的发展上较为平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她们把与马克思主义有联系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运用于社会实践,并实行制度改革
人权观念的普遍内涵
现在世界上流行的人权理论是在近代欧美形成的,它所提出的基本人权原则既有普遍的适用性,又有地区和历史的局限性。 伊丽莎白·施泰纳(欧洲人权法官)就指出,不同的政治、文化和法律社会中,对人权,包括《联合国人权宣言》都有各自不同的阐释和解决办法。有关社会成员的权利的界定,正如马克思所说,还具有历史时代性。在古希腊雅典时期,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参与城市政治生活和享受国家救济。雅典当时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数不到其总人口的10%。在古代罗马,公民资格被授予给罗马大多数平民,随后惠及被征服民族,最后通过“卡拉卡拉敕令”遍及帝国境内绝大多数臣民,但妇女和下层民众除外。在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中,权利是以等级(僧侣、贵族和市民等)来界定的,表现为等级特权或排他性规定。中世纪起,欧洲历史就是各阶层相继奋起争取更大权益的斗争史,普遍人权的观念就是在这种斗争中发展起来,并在近代日益流行。
英国学者马歇尔对近现代人权观念的普遍内涵作了较为清晰的划分,他用“公民资格”(citizenship)来代称人权。完整地享受“公民资格”的人的权益包含“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三个方面。市民权利(civil right)是保障个人自由所需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财产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运用法律来伸张和捍卫上述权益的权利。 政治权(political right)的核心是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社会权益(social right)包括享受劳保、医疗和受教育等基本社会福利,并要求社会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
必须区分普遍人权和公民权利。 前者是自然人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所认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相当于马歇尔三分法中的第一项有关人身自由、财产、言论和思想自由等。这些权利是除被剥夺公权的罪犯外,包括暂居外国的人都应享有的人身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就是这些最基本个人权利: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免受非人道和侮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思想信仰、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免受奴役和强制劳动的权利等等。公民权利则是属于本国的公民才能享有的权利,例如选举和被选举权、医保和劳动就业等。
英、美、欧洲的人权发展
欧洲人民为了挣脱封建枷锁对个人的尊严和思想行动自由的不合理限制而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英国,争取个人自由所需的各种法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思想和信仰的自由,财产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斗争开始得较早,1215年草拟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这每一个法案都体现了这种斗争及其成果。美国独立战争中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中颁布的《人权宣言》以及其后通过的宪法都在字面上肯定了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在英国也开始得很早。政治参与的扩大尽管早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成为国家权利的载体时即已开始,但选举议会成员的权利则到了19世纪才逐渐从贵族、资产阶级扩大到普通市民。19世纪发生的几次宪章运动都是与要求获得选举权在内基本政治权利的要求相关。直到1918年,英国才取消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在美国,由于不存在封建等级制及其法权,因此在宣布承认公民基本权利时,也同时承认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到19世纪30年代,美国除少数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弗吉尼亚州)外,各州都取消了选举的财产限制,实现了普选。法国在18和19世纪中,都处于要求更多民主和对旧的传统制度的眷恋和偏好之间来回的拉锯战中,并好几次与革命擦肩而过。现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授予成年人普选权。
19世纪末叶以来,欧洲工人阶级又展开一系列争取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的斗争,包括罢工、请愿和起义。一战后在俄国、德国、匈牙利和其他国家发生的革命可以被视为是公民争取政治和社会权利的斗争。这些斗争迫使欧洲各国不得不正视公民的社会权益。英国率先在一战后实施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 二战后又实施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压力,工人阶级的不断斗争迫使西欧资本主义在授予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公民政治权利后,又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福利,受教育、劳动和医保等方面的社会权益。诸如言论和行动自由等传统人权的概念已经被新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拓宽了。
北欧国家在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益上进行了独具特色的创新。二战以后, 瑞典、挪威、丹麦和芬兰等北欧国家对传统资本主义进行重大改造,借鉴了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某些经济社会制度。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使经济保持活力,从而为公民的社会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政治上,实施社会民主主义,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在收入分配上,又实行“社会主义”,由政府以高税收的形式再分配国民收入以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丹麦、瑞典、芬兰等国在医疗、教育和劳动保障上实行从摇篮到墓地的高福利, 包括受教育免费,带薪假期和免费住院医疗等,充分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而且贫富悬殊很小。北欧国家在人权的发展上较为平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她们把与马克思主义有联系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运用于社会实践,并实行制度改革。
近来的研究表明苏联的制度在把农业社会变成工业社会时比资本主义优越,其后的发展也比资本主义更快。二战前的1928-1940年,苏联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8%,在当时世界上并没有出现新技术革命推动产业迅速进步的情况下,这是很快的速度。苏联式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福利的分配和保障也远比资本主义更为平等公正。前苏联在保障公民的社会权益,即劳动、医保和受教育等基本社会福利上取得很大成就。然而,苏联人民的“社会权利”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政治权利”却并没有得到保障。在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上,虽然在理论上做出了承诺,但直到其解体的前几年,苏联政府并没有创造程序保证人民能够行使权利,主导社会发展, 结果上层特殊利益集团使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解体了。
人权原则需要实现和拓展
近代以来,全世界范围内的人类所获得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使人类的生活和个人自由获得前所未有的改善,但人权的观念内涵仍然继续拓宽,自由平等的权利变得更为广泛。《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许多术语就反映了不断演化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准则。新的社会或政治思潮使原来认为是不合法的,或者合法的行为成为相反,例如同性恋,父母对子女的管辖权限等等。 同性恋、非婚生子女和变性这些行为在过去在许多国家中被认为是威胁人类社会秩序,而现在在许多国家中则被认为是个人自由和人身权利的部分内涵,不允许对这些行为进行歧视和惩罚。在欧洲一些国家,不但要求不能侵犯人权,而且要求政府采取具体措施保障人权。
在实现和拓展人权上,自由与平等、社会目标和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同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的关系常难以平衡。 在一些地区,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常被以“重要”的理由或社会发展目标来加以限制或者侵犯。 然而,从长期来看,这对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带来极其消极的影响。在这些地区, 研究人权的原则和理想如何在现实条件下得到实现和拓展是一项重要任务。(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人权观念的普遍内涵
现在世界上流行的人权理论是在近代欧美形成的,它所提出的基本人权原则既有普遍的适用性,又有地区和历史的局限性。 伊丽莎白·施泰纳(欧洲人权法官)就指出,不同的政治、文化和法律社会中,对人权,包括《联合国人权宣言》都有各自不同的阐释和解决办法。有关社会成员的权利的界定,正如马克思所说,还具有历史时代性。在古希腊雅典时期,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参与城市政治生活和享受国家救济。雅典当时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数不到其总人口的10%。在古代罗马,公民资格被授予给罗马大多数平民,随后惠及被征服民族,最后通过“卡拉卡拉敕令”遍及帝国境内绝大多数臣民,但妇女和下层民众除外。在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中,权利是以等级(僧侣、贵族和市民等)来界定的,表现为等级特权或排他性规定。中世纪起,欧洲历史就是各阶层相继奋起争取更大权益的斗争史,普遍人权的观念就是在这种斗争中发展起来,并在近代日益流行。
英国学者马歇尔对近现代人权观念的普遍内涵作了较为清晰的划分,他用“公民资格”(citizenship)来代称人权。完整地享受“公民资格”的人的权益包含“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三个方面。市民权利(civil right)是保障个人自由所需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财产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运用法律来伸张和捍卫上述权益的权利。 政治权(political right)的核心是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社会权益(social right)包括享受劳保、医疗和受教育等基本社会福利,并要求社会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
必须区分普遍人权和公民权利。 前者是自然人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所认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相当于马歇尔三分法中的第一项有关人身自由、财产、言论和思想自由等。这些权利是除被剥夺公权的罪犯外,包括暂居外国的人都应享有的人身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就是这些最基本个人权利: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免受非人道和侮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思想信仰、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免受奴役和强制劳动的权利等等。公民权利则是属于本国的公民才能享有的权利,例如选举和被选举权、医保和劳动就业等。
英、美、欧洲的人权发展
欧洲人民为了挣脱封建枷锁对个人的尊严和思想行动自由的不合理限制而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英国,争取个人自由所需的各种法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思想和信仰的自由,财产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斗争开始得较早,1215年草拟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这每一个法案都体现了这种斗争及其成果。美国独立战争中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中颁布的《人权宣言》以及其后通过的宪法都在字面上肯定了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在英国也开始得很早。政治参与的扩大尽管早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成为国家权利的载体时即已开始,但选举议会成员的权利则到了19世纪才逐渐从贵族、资产阶级扩大到普通市民。19世纪发生的几次宪章运动都是与要求获得选举权在内基本政治权利的要求相关。直到1918年,英国才取消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在美国,由于不存在封建等级制及其法权,因此在宣布承认公民基本权利时,也同时承认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到19世纪30年代,美国除少数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弗吉尼亚州)外,各州都取消了选举的财产限制,实现了普选。法国在18和19世纪中,都处于要求更多民主和对旧的传统制度的眷恋和偏好之间来回的拉锯战中,并好几次与革命擦肩而过。现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授予成年人普选权。
19世纪末叶以来,欧洲工人阶级又展开一系列争取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的斗争,包括罢工、请愿和起义。一战后在俄国、德国、匈牙利和其他国家发生的革命可以被视为是公民争取政治和社会权利的斗争。这些斗争迫使欧洲各国不得不正视公民的社会权益。英国率先在一战后实施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 二战后又实施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压力,工人阶级的不断斗争迫使西欧资本主义在授予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公民政治权利后,又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福利,受教育、劳动和医保等方面的社会权益。诸如言论和行动自由等传统人权的概念已经被新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拓宽了。
北欧国家在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益上进行了独具特色的创新。二战以后, 瑞典、挪威、丹麦和芬兰等北欧国家对传统资本主义进行重大改造,借鉴了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某些经济社会制度。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使经济保持活力,从而为公民的社会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政治上,实施社会民主主义,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在收入分配上,又实行“社会主义”,由政府以高税收的形式再分配国民收入以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丹麦、瑞典、芬兰等国在医疗、教育和劳动保障上实行从摇篮到墓地的高福利, 包括受教育免费,带薪假期和免费住院医疗等,充分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而且贫富悬殊很小。北欧国家在人权的发展上较为平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她们把与马克思主义有联系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运用于社会实践,并实行制度改革。
近来的研究表明苏联的制度在把农业社会变成工业社会时比资本主义优越,其后的发展也比资本主义更快。二战前的1928-1940年,苏联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8%,在当时世界上并没有出现新技术革命推动产业迅速进步的情况下,这是很快的速度。苏联式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福利的分配和保障也远比资本主义更为平等公正。前苏联在保障公民的社会权益,即劳动、医保和受教育等基本社会福利上取得很大成就。然而,苏联人民的“社会权利”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政治权利”却并没有得到保障。在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上,虽然在理论上做出了承诺,但直到其解体的前几年,苏联政府并没有创造程序保证人民能够行使权利,主导社会发展, 结果上层特殊利益集团使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解体了。
人权原则需要实现和拓展
近代以来,全世界范围内的人类所获得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使人类的生活和个人自由获得前所未有的改善,但人权的观念内涵仍然继续拓宽,自由平等的权利变得更为广泛。《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许多术语就反映了不断演化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准则。新的社会或政治思潮使原来认为是不合法的,或者合法的行为成为相反,例如同性恋,父母对子女的管辖权限等等。 同性恋、非婚生子女和变性这些行为在过去在许多国家中被认为是威胁人类社会秩序,而现在在许多国家中则被认为是个人自由和人身权利的部分内涵,不允许对这些行为进行歧视和惩罚。在欧洲一些国家,不但要求不能侵犯人权,而且要求政府采取具体措施保障人权。
在实现和拓展人权上,自由与平等、社会目标和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同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的关系常难以平衡。 在一些地区,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常被以“重要”的理由或社会发展目标来加以限制或者侵犯。 然而,从长期来看,这对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带来极其消极的影响。在这些地区, 研究人权的原则和理想如何在现实条件下得到实现和拓展是一项重要任务。(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