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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主要方式为推定税收法律事实,法理与法据决定了其存在的理由和法律效力,在现有法律制度背景下,我国纳税评估应转换为《征管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法律语言范式。由于推定本身并不能保证所构建事实法律上的正确、惟一,纳税评估的过程规则就显得尤为关键,思想方法也同样重要。要求我们开放思维、更新理念,对多元法律价值排序选择,在多方利益冲突中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