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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均以董事会为核心建构公司的体制,赋予了公司董事会相当广泛的权力,一般认为,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享有的权力外,其他各项权力均由公司董事会享有。但是同时也规定行使这些权力必须以董事会议的形式,而不是以董事个人的名义进行。换言之,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很大权限,但董事个人则没有任何权力(当然董事长除外)。另外,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比较明确,而董事的权利则较为模糊,这种设置,规定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权力,虽然考虑到了民主制的原则,却很容易忽略单个董事的个性、不利于其主动性的发挥,进而降低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