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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也进入改革深水区,城市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决定着城市功能是否完善。当前城市规划中,道路、建筑和环境的规划日益成熟,但公共利益作为抽象的形式,并不为规划人员所重视,导致部分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缺失。本文从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入手,详细探讨了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主体和表现形式,并有针对性的分析了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途径。
关键词:城市规划 公共利益 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城市的建设、布局以及城市基调的确定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城市发展的机械部署,又能够显现出城市未来的发展战略以及发展方向,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城市规划工作中要经常面对为民众争取各种权力的问题,如阳光权、绿地权、蓝天权、隐私权等等,因此经常会引发大量的行政诉讼。但市民的所有诉讼并非是仅仅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是更多地为了公共的共同利益。如何在城市规划中合理的分配公共利益,使各方面都能够在城市发展中获利,是摆在城市建设者和规划者眼前的现实问题。文章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入手,论述了城市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关系探究
(一)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含义
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通常表现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的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利益,主要是以土地、经营、市场、环境等等形式出现。这种公共利益相较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来说是抽象的。从理论的层面说,城市如何进行发展和规划,是没有特定方向的,要随着客观环境、主观意识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只要做到合理即可。而这种合理通常表现为公共利益的平衡,即达到大多数人满意,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
(二)公共利益的主体
公共利益的主体即是被公共利益影响的群体,包括了自然人、各个社会阶层以及整个公共社会。广大市民都在追求公共利益,而这部分利益也应该得到满足。但是一些地区为了个别人或是个别部门的权益而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作为城市规划部门,要对规划的结果负责,即结果要使得大多数人满意,并且要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
(三)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公共物品。这种物品不是商品,不用于交换,而是为公众提供服务,比如公共交通形式,包括地铁、公交车等等,能够为人们提供基本的出行需要,且较为廉价,一般情况下不能收回成本,需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公共物品还包括公共健身设备,公园绿地等。另一种是以非物质的形式出现的,比如一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城市精神、城市历史以及人们在城市中所形成的固有的价值观念,这些也都属于公共利益。
(四)公共利益的特征
1.从历史的纵向角度去看,可以将公共利益分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我们在城市规划中追求的是一种长期利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可能出现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形成了矛盾的情况。比如在进行公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占用一部分土地,失地农民只顾着自己的眼前利益不愿意让出土地,不愿意进行搬迁,但是却忽略了长期利益,即公路开通后,当地的经济能得到一定的发展,自身的生活水平将会提升,所以在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发生冲突时,相关主管部门往往很难处理,成为城市发展中最为棘手的问题。
2.从空间的横向角度去看,公共利益存在着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这也是一对矛盾,与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相类似。由于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在规划的过程中很容易触碰到一些人或是一些团体的既得利益,而这部分人势必会争取自身的权益,形成了对城市发展的障碍。
3.公共利益中的公共物品是非营利性质的,一般是由国家或当地政府提供的,也有一部分是由社会的公益组织提供的。而这些公共物品一旦被贴上公共的标签,就不能够进行营利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公共物品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调节为主,在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在制定关于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时,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公共利益与尽量少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比如一些市民在广场进行娱乐健身运动,却对广场周边的住户造成了噪声污染,而广场就是给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还有很多类似事例,这说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探究
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满足最广大市民的公共利益,继而尽量减少矛盾的产生。而这个问题的根源要追溯到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上,也就是私与公的关系如何处理。现代社会的相关法律对私人财产与私人权利进行保护,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所以在进行城市规划的问题上,要着重处理好这类问题。
(一)制定行之有效的公共政策
在城市规划中,首先要确定总体的规划方案,之后再去进行具体问题的考虑。传统的规划执行过程中,是由城市领导者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需要进行城市的设计和布局,但在当代社会,这样的规划方式难免会受到质疑。城市规划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必须将居民的感受考虑在内。在规划决策前,应首先对规划方案进行社会听证,这样才能够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才能够更有利于决策的实施,并能够使广大市民充分体会到城市主人的身份,进而更加热爱城市。
(二)强化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作用
城市规划是政府职能体现的最好方式。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一切问题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作为开发企业与市民的桥梁,政府需要做的是严格审核开发项目,并针对开发企业的项目规划进行研讨,在不损害公民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地方税收,搞活地方经济并增加就业人口。在政府审批的过程中,需要做到程序的公开化、决策的合理化以及制度的人性化,使城市规划更好的造福于民。
(三)加大公众参与度
扩大公众参与,首先用立法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定角色固定下来,国外许多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众的法定参与角色和功能,值得我们借鉴。其次,要保证公众参与发挥实质性作用。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吸收公众的智慧,让公众参与发挥实际的效用。这就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并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在规划的实施中也要发揮公众的监督作用,防止规划修改的随意性,确保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第三,要坚持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国际公共参与协会认为,公众参与的核心价值能否真正实现,与公众的知情权有着直接关系。城市规划专业技术性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如果仅仅是政府创意、规划师操作,公众不能及时方便地获得规划的相关信息,容易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损害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四)严肃地方监管体系
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与开发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进行明确划分,由于城市规划建设是在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分配,所以政府部门要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而不能够与开发商有暗中的利益往来,或者不顾国有资产的安全。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做到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进行开发商的选择,并在对开发商资质的审核上公开透明。此外,该类政府行为必须受到监督,需要来自政府内部的如:监察、法制、审计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还有来自外部的如: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政协的监督。保证监督体系健全,使政府的权利不缺失、不滥用,真正为人民服务。对利用国有资产获得非法个人利益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协调公共利益,这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进步的侧面反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经常能够看到或是听到一些关于城市发展进程中政府部门与市民发生矛盾的事例,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职能行使方面的经验不足,导致了不能科学的处理公利和私利的问题,也反映了政府决策的不透明导致人民对政府不理解。因此,我国政府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一定要优先考虑人民的利益,并做到决策透明、公正、科学,保证人民的公共利益,从而赢得人民的尊重。
参考文献
[1]张石磊,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机制及城市规划响应[D],东北师范大学,2012年
[2]谢华卫,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韶关学院学报,2012年04期
[3]蔡克光,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及其在编制中的体现[J],城市问题,2010年12期
[4]苏腾,曹珊,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困境[J],规划师,2013年08期
关键词:城市规划 公共利益 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城市的建设、布局以及城市基调的确定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城市发展的机械部署,又能够显现出城市未来的发展战略以及发展方向,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城市规划工作中要经常面对为民众争取各种权力的问题,如阳光权、绿地权、蓝天权、隐私权等等,因此经常会引发大量的行政诉讼。但市民的所有诉讼并非是仅仅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是更多地为了公共的共同利益。如何在城市规划中合理的分配公共利益,使各方面都能够在城市发展中获利,是摆在城市建设者和规划者眼前的现实问题。文章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入手,论述了城市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关系探究
(一)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含义
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通常表现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的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利益,主要是以土地、经营、市场、环境等等形式出现。这种公共利益相较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来说是抽象的。从理论的层面说,城市如何进行发展和规划,是没有特定方向的,要随着客观环境、主观意识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只要做到合理即可。而这种合理通常表现为公共利益的平衡,即达到大多数人满意,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
(二)公共利益的主体
公共利益的主体即是被公共利益影响的群体,包括了自然人、各个社会阶层以及整个公共社会。广大市民都在追求公共利益,而这部分利益也应该得到满足。但是一些地区为了个别人或是个别部门的权益而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作为城市规划部门,要对规划的结果负责,即结果要使得大多数人满意,并且要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
(三)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公共物品。这种物品不是商品,不用于交换,而是为公众提供服务,比如公共交通形式,包括地铁、公交车等等,能够为人们提供基本的出行需要,且较为廉价,一般情况下不能收回成本,需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公共物品还包括公共健身设备,公园绿地等。另一种是以非物质的形式出现的,比如一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城市精神、城市历史以及人们在城市中所形成的固有的价值观念,这些也都属于公共利益。
(四)公共利益的特征
1.从历史的纵向角度去看,可以将公共利益分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我们在城市规划中追求的是一种长期利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可能出现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形成了矛盾的情况。比如在进行公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占用一部分土地,失地农民只顾着自己的眼前利益不愿意让出土地,不愿意进行搬迁,但是却忽略了长期利益,即公路开通后,当地的经济能得到一定的发展,自身的生活水平将会提升,所以在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发生冲突时,相关主管部门往往很难处理,成为城市发展中最为棘手的问题。
2.从空间的横向角度去看,公共利益存在着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这也是一对矛盾,与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相类似。由于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在规划的过程中很容易触碰到一些人或是一些团体的既得利益,而这部分人势必会争取自身的权益,形成了对城市发展的障碍。
3.公共利益中的公共物品是非营利性质的,一般是由国家或当地政府提供的,也有一部分是由社会的公益组织提供的。而这些公共物品一旦被贴上公共的标签,就不能够进行营利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公共物品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调节为主,在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在制定关于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时,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公共利益与尽量少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比如一些市民在广场进行娱乐健身运动,却对广场周边的住户造成了噪声污染,而广场就是给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还有很多类似事例,这说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探究
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满足最广大市民的公共利益,继而尽量减少矛盾的产生。而这个问题的根源要追溯到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上,也就是私与公的关系如何处理。现代社会的相关法律对私人财产与私人权利进行保护,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所以在进行城市规划的问题上,要着重处理好这类问题。
(一)制定行之有效的公共政策
在城市规划中,首先要确定总体的规划方案,之后再去进行具体问题的考虑。传统的规划执行过程中,是由城市领导者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需要进行城市的设计和布局,但在当代社会,这样的规划方式难免会受到质疑。城市规划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必须将居民的感受考虑在内。在规划决策前,应首先对规划方案进行社会听证,这样才能够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才能够更有利于决策的实施,并能够使广大市民充分体会到城市主人的身份,进而更加热爱城市。
(二)强化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作用
城市规划是政府职能体现的最好方式。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一切问题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作为开发企业与市民的桥梁,政府需要做的是严格审核开发项目,并针对开发企业的项目规划进行研讨,在不损害公民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地方税收,搞活地方经济并增加就业人口。在政府审批的过程中,需要做到程序的公开化、决策的合理化以及制度的人性化,使城市规划更好的造福于民。
(三)加大公众参与度
扩大公众参与,首先用立法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定角色固定下来,国外许多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众的法定参与角色和功能,值得我们借鉴。其次,要保证公众参与发挥实质性作用。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吸收公众的智慧,让公众参与发挥实际的效用。这就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并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在规划的实施中也要发揮公众的监督作用,防止规划修改的随意性,确保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第三,要坚持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国际公共参与协会认为,公众参与的核心价值能否真正实现,与公众的知情权有着直接关系。城市规划专业技术性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如果仅仅是政府创意、规划师操作,公众不能及时方便地获得规划的相关信息,容易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损害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四)严肃地方监管体系
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与开发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进行明确划分,由于城市规划建设是在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分配,所以政府部门要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而不能够与开发商有暗中的利益往来,或者不顾国有资产的安全。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做到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进行开发商的选择,并在对开发商资质的审核上公开透明。此外,该类政府行为必须受到监督,需要来自政府内部的如:监察、法制、审计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还有来自外部的如: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政协的监督。保证监督体系健全,使政府的权利不缺失、不滥用,真正为人民服务。对利用国有资产获得非法个人利益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协调公共利益,这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进步的侧面反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经常能够看到或是听到一些关于城市发展进程中政府部门与市民发生矛盾的事例,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职能行使方面的经验不足,导致了不能科学的处理公利和私利的问题,也反映了政府决策的不透明导致人民对政府不理解。因此,我国政府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一定要优先考虑人民的利益,并做到决策透明、公正、科学,保证人民的公共利益,从而赢得人民的尊重。
参考文献
[1]张石磊,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机制及城市规划响应[D],东北师范大学,2012年
[2]谢华卫,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韶关学院学报,2012年04期
[3]蔡克光,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及其在编制中的体现[J],城市问题,2010年12期
[4]苏腾,曹珊,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困境[J],规划师,2013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