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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执行中止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关键词:执行中止;案件问题;解析
执行中止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执行中止意味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如果大量的案件中止执行,则会降低执行的公信力,影响人民法院公正执行的形象。现将近3年来鱼台法院中止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等方面作以分析,以期加大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力度,减少中止执行案件的积压数量,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一、执行案件中止的成因
1、因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延后履行或分期履行。
2、因当事人申请而中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或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寄希望于被执行人能慢慢履行,或暧于他人的说情,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的,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可以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止执行。
4、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中止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如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公民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其权利或承担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大量执行案件中止的弊端。
历经数年,大量积累的中止执行案件及其中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执行案件,对当事人、社会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
1、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助长了债务人的赖帐气焰。由于一些有条件执行的中止案件没有能及时恢复执行,特别是法院依职权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没有能及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使债权人错失了实现债权的时机。
2、损害了法院的现象,激化社会矛盾。过去,由于人民法院对执行中止的适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执行人员因关系案、人情案而滥用执行中止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中止案件恢复后缺乏有效的监督,不便案件管理。部分中止案件,由于中止时间不长,经裁决恢复执行后,一般交由原承办人继续执行,但由于不需要重新立案,又不经台帐登记,致使这类案件脱离了法院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造成有些中止案件恢复后,无期限的执行。
三、减少中止执行案件的对策及设想
民诉法规定的执行中止制度,是基于法定事由所导致的执行程序阻却与暂停,它介于执行案件结案与未结之间的一种不确定状态,其立法根本目的在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1、裁决案件中止执行时应严格审查。我们必须明确,没有出现法定的事由,案件就不得中止执行。从前面分析的成因来看,大量的中止执行案件均出现在前三种情况,因此,执行机构在审查和裁决中止执行案件时要做到:首先,应按照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要求,由执行实施承办人提交其他执行人员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裁决,实行有效的权利制约机制。其次,裁决人员应全面审查案件,分析中止事由的合法性。
2、加强执行庭与各审判庭的协调配合,各院执行庭可以通过院领导进行协调,定期与相关审判庭进行沟通,将由该审判庭审理完善交付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通告,明确提出存在于裁判文书中的不利于判决内容实际实现的问题,共同研究探讨,尽量避免中止执行案件情况的发生。
3、中止执行事由消失的及时恢复执行。在此次清理的98件中止执行案件中,我们发现有近12件中止案件的中止执行事由早已消失,但一直未恢复执行。应及时恢复执行的情形主要有:执行和解协议已过履行期限时间较长或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多次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终结执行的;有争议的执行标的已解决争议的;上级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进行审判监督而裁定中止执行,现实体审理早已结束的。
关键词:执行中止;案件问题;解析
执行中止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执行中止意味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如果大量的案件中止执行,则会降低执行的公信力,影响人民法院公正执行的形象。现将近3年来鱼台法院中止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等方面作以分析,以期加大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力度,减少中止执行案件的积压数量,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一、执行案件中止的成因
1、因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延后履行或分期履行。
2、因当事人申请而中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或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寄希望于被执行人能慢慢履行,或暧于他人的说情,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的,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可以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止执行。
4、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中止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如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公民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其权利或承担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大量执行案件中止的弊端。
历经数年,大量积累的中止执行案件及其中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执行案件,对当事人、社会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
1、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助长了债务人的赖帐气焰。由于一些有条件执行的中止案件没有能及时恢复执行,特别是法院依职权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没有能及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使债权人错失了实现债权的时机。
2、损害了法院的现象,激化社会矛盾。过去,由于人民法院对执行中止的适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执行人员因关系案、人情案而滥用执行中止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中止案件恢复后缺乏有效的监督,不便案件管理。部分中止案件,由于中止时间不长,经裁决恢复执行后,一般交由原承办人继续执行,但由于不需要重新立案,又不经台帐登记,致使这类案件脱离了法院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造成有些中止案件恢复后,无期限的执行。
三、减少中止执行案件的对策及设想
民诉法规定的执行中止制度,是基于法定事由所导致的执行程序阻却与暂停,它介于执行案件结案与未结之间的一种不确定状态,其立法根本目的在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1、裁决案件中止执行时应严格审查。我们必须明确,没有出现法定的事由,案件就不得中止执行。从前面分析的成因来看,大量的中止执行案件均出现在前三种情况,因此,执行机构在审查和裁决中止执行案件时要做到:首先,应按照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要求,由执行实施承办人提交其他执行人员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裁决,实行有效的权利制约机制。其次,裁决人员应全面审查案件,分析中止事由的合法性。
2、加强执行庭与各审判庭的协调配合,各院执行庭可以通过院领导进行协调,定期与相关审判庭进行沟通,将由该审判庭审理完善交付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通告,明确提出存在于裁判文书中的不利于判决内容实际实现的问题,共同研究探讨,尽量避免中止执行案件情况的发生。
3、中止执行事由消失的及时恢复执行。在此次清理的98件中止执行案件中,我们发现有近12件中止案件的中止执行事由早已消失,但一直未恢复执行。应及时恢复执行的情形主要有:执行和解协议已过履行期限时间较长或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多次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终结执行的;有争议的执行标的已解决争议的;上级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进行审判监督而裁定中止执行,现实体审理早已结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