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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关系到投资主体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的竞争规范化,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逐步提高以及全社会的科技水平的进步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远远落后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形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其改革理所当然成为建筑业改革的核心问题。
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1.1工程造价与市场脱节,带着明显的“计划”痕迹
首先,国家编定的统一定额过程长,更新慢,变化小。其次,除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定额外,各省级的行政单位往往也以此为根据制定本省的定额。而即便如此这些规定的计价资料往往是以大城市的价格水平为依据编制,其他地区的市场价格难以得到反映。事实上市场的供求变化和价格水平是瞬间万变的,尽管市场具有流动性,各地区的差异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定额的时滞性和盲目统一性必然导致工程造价难以灵敏的反映市场变化。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就更无从谈起了。
1.2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
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竟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竟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例如: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中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不利于施工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竞争体制的形成。又如:目前的定价方式中,某些费用的取费标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或行政级别加以区分,人为地添加了企业竞争中的不平等因素。
1.3工程招标投标中限制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都纳人其中进行集体统一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投标方式,审定各项工程评定主要方法,而各地的评定标方法各有差异。例如:评审法,合理低标法,二次报价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但有一共同点即招标确立标底,报价受国家决定额标准的限制,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中标者。而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阶段,未能全面推广应用。因而在招标投标中,投资成本偏高,滋生腐败和暗箱操作,操作过程人为复杂化,招标各环节的交易成本无法降低,同时还使施工企业安于现状,不图进取。
1.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总体素质急待提高
在国际上,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被认为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我国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有八十万之多,大部分人的主要工作是套定额。甚至在今天的高等教育中,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最主要的学习内容仍是如何使用定额,如何套单价等等。因此大部分人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理论与实务知之甚少。在建筑企业甚至流行这样的话语“赚钱不赚钱,全靠预算员”,由此可见建筑市场中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层层转包丁程,偷工减料的混乱局面也就在所难免。
2、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沿革
20世纪50-70年代,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政府的计划模式。建设产品价格通过计划分配建设工程任务而形成的计划价格,概预算定额基价是量价合一的价格。
1984年,建设工程招标制开始施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开始突破传统模式,但形式虽变,内容实质照旧。概预算定额的法定地位没有改变。
90年代初,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思路,但改革进程十分缓慢,改革也迟迟不见成效。
9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筑法》,《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续出台,定额体系开始出现一系列变化。部分材料价格渐渐放开,工程结算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已经允许,但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1年初,国家宣布年内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将逐渐改制,面向市场,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定额管理模式将出现历史性的改变,量价分离,单项报价提上日程,使材料价格有望走向市场化,定额的法定性地位也将降低,变为指导性。
3、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涉及建筑市场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必须在有相应配套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
(1)转变造价管理部门职能,改变管理方式。
首先,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应加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应该是全面的、专业的、深入到建筑市场造价范围内各个经济活动过程(下转第82页) (上接第80页)中去,它与主管合同立约前负责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台前台后协同管理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主要管市场、业主、设计、施工队伍的准入市场的行为,而造价管理部门则管合同的计价方法、造价条款、市场价格信息、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和队伍等等。就目前状况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运作机制发育还很不完善,放开价格,由市场定价还须相当一段时间。但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的角度看定额,它要变、要改、要符合建筑市场的发展。
当前定额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动态管理上。继续完善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和材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发布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和材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发布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参与市场竞争。今后造价管理部门更多要做的工作是对政府发布的价格政策的解释,协助政府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分部分项名称,统一计量单位,使承发包双方在工程量计算方法上有统一的术语和内涵的理解等等。
(2)建立市场行为监督保障系统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自由经济,而是法制经济。政府职能部门要运用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依法制止垄断和种种不正当竞争,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健康运行,发挥调节作用,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
咨询中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几年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建筑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服务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咨询人员素质差;二是业务行为不规范;三是不公平竞争比较突出;四是咨询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激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理顺体制,加强领导。向有关部门讲明造价咨询工作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是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宣传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建设部门对造价咨询业的统一归口管理。二是健全法规,加强治理整顿。应按照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严格执法,使不守法者没有市场,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积极培养咨询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结合我国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执业资格认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恪守职业道德标准,力争使从业人员的素质有较大提高,逐步从单一的预结算编审走向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抛弃原有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做法,不要抱残守缺,一定要从如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考虑问题、处理问题。
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1.1工程造价与市场脱节,带着明显的“计划”痕迹
首先,国家编定的统一定额过程长,更新慢,变化小。其次,除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定额外,各省级的行政单位往往也以此为根据制定本省的定额。而即便如此这些规定的计价资料往往是以大城市的价格水平为依据编制,其他地区的市场价格难以得到反映。事实上市场的供求变化和价格水平是瞬间万变的,尽管市场具有流动性,各地区的差异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定额的时滞性和盲目统一性必然导致工程造价难以灵敏的反映市场变化。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就更无从谈起了。
1.2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
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竟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竟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例如: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中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不利于施工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竞争体制的形成。又如:目前的定价方式中,某些费用的取费标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或行政级别加以区分,人为地添加了企业竞争中的不平等因素。
1.3工程招标投标中限制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都纳人其中进行集体统一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投标方式,审定各项工程评定主要方法,而各地的评定标方法各有差异。例如:评审法,合理低标法,二次报价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但有一共同点即招标确立标底,报价受国家决定额标准的限制,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中标者。而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阶段,未能全面推广应用。因而在招标投标中,投资成本偏高,滋生腐败和暗箱操作,操作过程人为复杂化,招标各环节的交易成本无法降低,同时还使施工企业安于现状,不图进取。
1.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总体素质急待提高
在国际上,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被认为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我国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有八十万之多,大部分人的主要工作是套定额。甚至在今天的高等教育中,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最主要的学习内容仍是如何使用定额,如何套单价等等。因此大部分人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理论与实务知之甚少。在建筑企业甚至流行这样的话语“赚钱不赚钱,全靠预算员”,由此可见建筑市场中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层层转包丁程,偷工减料的混乱局面也就在所难免。
2、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沿革
20世纪50-70年代,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政府的计划模式。建设产品价格通过计划分配建设工程任务而形成的计划价格,概预算定额基价是量价合一的价格。
1984年,建设工程招标制开始施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开始突破传统模式,但形式虽变,内容实质照旧。概预算定额的法定地位没有改变。
90年代初,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思路,但改革进程十分缓慢,改革也迟迟不见成效。
9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筑法》,《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续出台,定额体系开始出现一系列变化。部分材料价格渐渐放开,工程结算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已经允许,但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1年初,国家宣布年内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将逐渐改制,面向市场,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定额管理模式将出现历史性的改变,量价分离,单项报价提上日程,使材料价格有望走向市场化,定额的法定性地位也将降低,变为指导性。
3、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涉及建筑市场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必须在有相应配套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
(1)转变造价管理部门职能,改变管理方式。
首先,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应加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应该是全面的、专业的、深入到建筑市场造价范围内各个经济活动过程(下转第82页) (上接第80页)中去,它与主管合同立约前负责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台前台后协同管理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主要管市场、业主、设计、施工队伍的准入市场的行为,而造价管理部门则管合同的计价方法、造价条款、市场价格信息、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和队伍等等。就目前状况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运作机制发育还很不完善,放开价格,由市场定价还须相当一段时间。但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的角度看定额,它要变、要改、要符合建筑市场的发展。
当前定额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动态管理上。继续完善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和材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发布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和材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发布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参与市场竞争。今后造价管理部门更多要做的工作是对政府发布的价格政策的解释,协助政府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分部分项名称,统一计量单位,使承发包双方在工程量计算方法上有统一的术语和内涵的理解等等。
(2)建立市场行为监督保障系统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自由经济,而是法制经济。政府职能部门要运用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依法制止垄断和种种不正当竞争,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健康运行,发挥调节作用,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
咨询中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几年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建筑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服务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咨询人员素质差;二是业务行为不规范;三是不公平竞争比较突出;四是咨询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激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理顺体制,加强领导。向有关部门讲明造价咨询工作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是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宣传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建设部门对造价咨询业的统一归口管理。二是健全法规,加强治理整顿。应按照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严格执法,使不守法者没有市场,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积极培养咨询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结合我国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执业资格认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恪守职业道德标准,力争使从业人员的素质有较大提高,逐步从单一的预结算编审走向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抛弃原有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做法,不要抱残守缺,一定要从如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考虑问题、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