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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共行政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们的不良欲望一下子爆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消除这一不良影响的重要途径就是构建良好的公民精神。
“公民”在西方已有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而我国历史上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公民”在中国权威性法律文献中的出现,要追溯到1954年颁布的国家宪法,距今才五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中国的政治文化远没有形成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精神。公众对公民的理解多局限于“具有一国国籍的人”的描述,更深入的认识也仅包括“享有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除此之外,公众对公民应该具有的公民精神还处于朦胧状态。
一、 公民精神的内涵
培育公民精神的前提,应先以更宽泛的视野理解公民精神的内涵,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社会公德领域的公民精神;二是政治领域的公民精神。
1. 社会公德领域的公民精神
这一领域是人们对公民精神最早、也是最普遍的理解。早在古希腊,将好的公民定义为具有善良美德的民众,即具有勇敢的、节制的、宽宏大量的和善良的品质。中国现阶段对公民道德的基本解释也是公民应具有基本的道德修养,具有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价值观,即公民规范道德体系。这个体系的内容包括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总之是一系列良好的社会风尚的统一。这类公民精神主要集中在道德层面,但对公民道德的认识要与传统封建礼教的“臣民道德”和“良民道德”区分开来。传统的道德思想是束缚人民行为的封建等级制思想,现代的社会公德不能是愚民的忠君思想,更不能要求公民无条件的顺从政治权威的统治。要区分这一点,就需要强调公民精神政治领域的含义。
2. 政治领域的公民精神
首先,公民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并实现这一身份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平衡状态。传统观念认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随着现代民主文化的发展,这一观念发生了变化。普遍认同应将公民的权利意识放在第一位。因为只要公民的人格尊严得到强化,个人利益得以增进,就可以促进公民自主的履行其义务,而不是被动地麻木地服从。但是,当代中国的情形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公民对自身权利的关注达到了历史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这是公民精神建立的必经过程,但单纯的功利性权利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精神。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必然导致贫富分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发展。这就需要公民发挥公民精神,寻找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点,即追求利益的同时,认同社会财富应按比例平等分配的正义原则。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公民会主动地承担起社会的责任,比如纳税、捐助贫困、维护社会秩序等。正义原则的内化就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
其次,以法律为核心的民主法治意识。法治与道德是现代社会赖以维持秩序的两大基石,社会的无序状态则体现了这一国家公民精神的缺失。如果没有民主法治精神,那么我们所追求的公民精神就不是现代化的公民精神。公民精神的法治意识体现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公民以法律价值观判断和评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终将民主法治内化为一种精神,指导自己的行为,使之升格到民主法治文化的高度,而不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这一公民精神无疑是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佳途径。
最后,公民精神的最终体现应是公民具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品性,而且这种政治参与意识必须是基于理性的主动参与。目前,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还处于形式主义的被动参与状态。只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意识得到充分合理的展现,公民精神的最高层次,即公共层次才能得以表现。如何提高公民质疑权威和参与公共讨论的意识和能力,成为公民精神教育的当务之急,因为广泛的公民参与不仅可以强化公民与国家一体的感悟,还是防止政治腐败的最佳途径。
二、我国公民精神的构建
我国需要培养中国特色的公民精神,除培育公民具有正义、信任、友善、自尊、忠诚等一般的道德修养之外,应该重点构建公民精神的政治内涵,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学校教育,教会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
将公民教育作为一门科目在课程中设置,注重培养学生选择和评判各种思想观念的独立态度。首先,学校公德教育不应盲目追求儒家绝对高尚的理想道德教育,把学生培养成贤人或圣人,这与现代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发展不相适应。现代的公民道德教育应注重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教育,即公民在独立人格的基础上,理性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 其次,现在的学校教育仍处于灌输式的“禁锢”思想的状态,好的教育应该打开学生的思维,尊重学生的个性,教会学生分析所处的社会、观察周围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思考能够为社会做什么。最后,学校的公民精神教育需要有丰富的内容,可以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紧跟时代的步伐。可以结合家庭、社会媒介的教育功能,发挥学校教育的引导作用。
2. 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在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
法制是维护公民自由平等权利实现的机制,人们按照法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愿望。我国在民主法制建设的曲折道路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整个国家民主体制远远不够完善。现阶段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应该从立法、司法、执法及宣传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首先,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使之与不断发展的政治文化相适应。法律的契约关系可以保证公民的自由行为和合法权益,调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谐发展。其次,要重视司法监督。除了人大、政府的监督之外,应积极地引进社会监督,从而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再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体系。最后,提高公民精神,关键是让公民信仰并服从法律的规范。通过积极大力的宣传,使公民认同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并能通过实践法律,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
3. 促进公民社会的完善,疏通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公民社会是指存在于国家之外的自愿成立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团体和网络。现代中国已经逐步形成了大量的公民组织,他们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维护社会公平的领域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不得不承认强大公民社会的形成,逐渐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范围。但政府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必须逐渐将部分管理职能交由公民组织来完成,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进步,可以促进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过度,并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同时,通过公民社会作用的实现,公民精神可以得到很好的培育。因为公民精神关注社会整体的福祉或较大的利益,当公民参与到以公共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团体中时,其个人意识会被强大的集体意识所取代,从而会为了公共利益而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积极参与中,公民自觉思考的主体精神逐渐得以形成。因此,政府应对公民团体加大扶持力度,从社会自治的干预中逐渐退出,适当让出部分社会资源,调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培养社会力量,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公民精神是个人、社团、国家相互之间处理另一关系的特定价值,美国政治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加,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为个人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或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公民社会就能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立了良好的疏通渠道。
4. 完善公民监督机制,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平台
我国是一个缺乏监督传统的国家,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还相当严重的存在着排斥监督、漠视监督、干扰监督等现象。由于长期受“官贵民贱,民不管官”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现代社会公民意识还不十分浓厚。因此,要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公民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全面加强行政监督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应该加快通过立法建立公民参与监督的合理机制,现在运行的听证制度就是很好的公民监督体制,但其涉及范围还很有限,应该进一步扩大听证的幅度和力度。同时还要通过完善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新闻媒介自律机制的有机结合,引导全社会公民积极实践与政府的交流互动。
总之,培育公民精神不是单个公民或政府的事情,应该从每一个人做起,尤其从政府领导做起,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我国严重缺乏公民精神传统,要在民主还不发达、法制不健全的氛围下培育现代公民精神确实比较难。我们应该根据我国“长期的人治事实和权力依赖惯性”的国情,从上到下,从领导做起,树立良好的领导形象,尤其是民主、清廉、法治形象,做一个“称职”的公民,为其他公民建立一个具体的参照系。每一位公民、每一个家庭和团体组织也应将公民精神的内化为己任,共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潍坊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