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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到位,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涉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本期《百姓焦点》栏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和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符合政策的继续有效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哪些土地要实行承包,承包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畜牧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都要实行承包。
(一)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垦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土地及休闲地、轮歇地等,通常分水田、旱地、水浇地等;
(二)园地是指常年种植的茶、桑、果及苗圃用地,包括原有的、复垦的和本年新植定栽的园地;
(三)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迹地等;
(四)畜牧用地是指用于畜禽养殖和收割牧草的土地;
(五)养殖水面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并经常进行管理的水面,包括湖泊、水库、河沟和池塘等;
(六)“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对上述农村土地的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当然,在计算每户农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时,通常要考虑农户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劳动力数量等因素,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凡是为农民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承担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应当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如养殖水面、果园等。这些土地之所以实行公平为主、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不发达阶段,农村尤其不发达,我国农村尚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使就业、住房、医疗、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现代社会的保障制度覆盖到农村。因而,每个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实际上就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仅仅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也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实行家庭承包的农业用地外,主要还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几种农业用地。对于这几种农业用地,法律规定实行其他方式承包。之所以对“四荒”地等采取其他承包方式,主要是因为“四荒”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需要的投入相对较多,总体上说依靠单家独户的农户难以很好地开发利用。为了鼓励和吸引社会上有农业经营能力和资本技术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到农村开发利用“四荒”资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区别于家庭承包的方式对其进行开发利用。
其他方式承包与家庭承包有以下明显区别:
一是承包方不同。作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并且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发包方不能随便选择确定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个人,也可以不是,而且往往更多的是外来的经济组织(城市企业)和个人。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确定承包方。
二是承包的对象和功能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地或果园、水面等常用农业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包括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其他一些零星土地。家庭承包的对象具有很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是承包户最可靠的生活保障;而“四荒”地通常不具备这种功能。
三是承包的方式和原则不同。家庭承包采用的是人人有份的平均分配方式,遵循公平原则;其他方式承包采用的是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依法确定,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则主要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物权方式保护,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则按债权方式保护,承包方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是其他方面的不同。如承包期限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经营权取得方式不同、经营权流转不同(可以抵押)、继承方式不同等等。(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罗青平郑文绿邮码:33004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和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符合政策的继续有效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哪些土地要实行承包,承包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畜牧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都要实行承包。
(一)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垦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土地及休闲地、轮歇地等,通常分水田、旱地、水浇地等;
(二)园地是指常年种植的茶、桑、果及苗圃用地,包括原有的、复垦的和本年新植定栽的园地;
(三)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迹地等;
(四)畜牧用地是指用于畜禽养殖和收割牧草的土地;
(五)养殖水面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并经常进行管理的水面,包括湖泊、水库、河沟和池塘等;
(六)“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对上述农村土地的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当然,在计算每户农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时,通常要考虑农户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劳动力数量等因素,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凡是为农民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承担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应当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如养殖水面、果园等。这些土地之所以实行公平为主、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不发达阶段,农村尤其不发达,我国农村尚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使就业、住房、医疗、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现代社会的保障制度覆盖到农村。因而,每个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实际上就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仅仅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也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实行家庭承包的农业用地外,主要还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几种农业用地。对于这几种农业用地,法律规定实行其他方式承包。之所以对“四荒”地等采取其他承包方式,主要是因为“四荒”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需要的投入相对较多,总体上说依靠单家独户的农户难以很好地开发利用。为了鼓励和吸引社会上有农业经营能力和资本技术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到农村开发利用“四荒”资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区别于家庭承包的方式对其进行开发利用。
其他方式承包与家庭承包有以下明显区别:
一是承包方不同。作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并且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发包方不能随便选择确定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个人,也可以不是,而且往往更多的是外来的经济组织(城市企业)和个人。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确定承包方。
二是承包的对象和功能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地或果园、水面等常用农业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包括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其他一些零星土地。家庭承包的对象具有很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是承包户最可靠的生活保障;而“四荒”地通常不具备这种功能。
三是承包的方式和原则不同。家庭承包采用的是人人有份的平均分配方式,遵循公平原则;其他方式承包采用的是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依法确定,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则主要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物权方式保护,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则按债权方式保护,承包方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是其他方面的不同。如承包期限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经营权取得方式不同、经营权流转不同(可以抵押)、继承方式不同等等。(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罗青平郑文绿邮码:3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