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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动行动”与“反向歧视”,这是美国公民平等权利保护问题中非常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平等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及黑人问题的现状进行描述,从而分析美国黑人平等权利保护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主动行动;反向歧视;公民权利;平等
一、引言及概念界定
“主动行动”与“反向歧视”是有关美国黑人平等权利保护问题的两个概念。“主动行动”是美国为保护黑人的平等权利所提出的,而“反向歧视”是在“主动行动”的实施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由于“反向歧视”产生于“主动行动”,所以二者的关系取决于“主动行动”的含义。
首先界定一下本文所讨论的几个核心概念:
1、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平等权利):每个人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获得进入社会和利用公共设施的平等机会的权利。[ [美]托马斯帕特森.美国政治文化[M].顾素、吕建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51.]这个定义将公民权利与平等权利等同起来,强调了公民权利平等的含义,这也正是本文想要表达的核心内涵。对于“主动行动”与“反向歧视”的分析,归根结底是要讨论哪一个更能体现平等的内涵。
2、主动行动
英文全称是:Affirmative Action。1963年6月22日,肯尼迪政府在颁布的第11114号总统行政命令中将“Affirmative Action”作为政策正式提出,后来经由《1964年民权法案》确立。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这个词汇的翻译非常多,但大体可以分为直译和意译两种。直译主要包括:“积极行动”、“肯定性行动”、等,而意译主要包括:“纠偏行动”、“维权行动”等[ 王凡妹.美国“肯定性行动”的历史沿革——从法律性文件的角度进行回顾与分析[J].西北民族研究.2010(2):46.]。本文采取的是陆镜生在其著作《美国人权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考察》一书中的翻译,即“主动行动”,这里选取“主动行动”的译法并不代表与其他翻译相比有更多的含义。
对于“主动行动”的理解,国内学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主动行动”定义为:“由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的旨在消除对少数民族和妇女等不利群体在就业、教育等领域的歧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刘宝存.肯定性行动计划论争与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未来走向[J].西北民族研究.2001(3):171-178.]另有学者周青风将“主动行动”定义为:“为了弥补与纠正法律歧视在历史上造成的遗害而给受害者规定特殊优惠的方案或措施。”对于“主动行动”的这两个定义,可以分别总结为“保障”和“弥补”,而“弥补”显然是建立在“保障”的基础之上的,要比“保障”更进一步,这也是这两类定义的关键差别。
3、反向歧视
所谓“反向歧视”,是指为追求实质平等,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给予的特定保护超过必要的限度而形成的对一般群体或个人的不合理差别对待或制度安排。具体到本文中,就是指许多美国白人认为,联邦政府在纠正过去白人与黑人的不平等的时候造成了对于白人的新的不平等,并称之为“反向歧视”。
二、美国公民平等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美国在黑人种族问题上曾多次立法,希望通过法律来保障黑人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
1、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1868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其第一款为:“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之任何人以同等之法律保护。”
在美国宪法的这段条文中,最后一句尤为重要,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平等保护条款”,即“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之任何人以同等之法律保护”。这项条款明确地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而黑人作为美国公民的一部分,其权利也必然得到这项条款的保护。
2、民权法案
尽管美国宪法已经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但在现实的生活中黑人仍然受到社会的歧视,这也推动了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在黑人民权运动的历史上,美国颁布了许多旨在保障黑人平等权利的民权法案,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是1964年民权法案和1968年民权法案。
1964年民权法案授予“所有人进入餐馆、剧场、旅馆、加油站和类似为公众服务的设施的同等机会,该项立法还禁止中等和大型公司对雇员在雇佣、晋升和工资方面的歧视”。1968年民权法案规定:“一所住房的所有人不能出于种族、宗教、民族或性别的理由而拒绝把房子出售或租给当事人”。
对于美国黑人而言,这两个民权法案的通过,重点保障了他们在公共服务的设施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它们可以看成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在具体事务上的阐释和实施办法,对于美国黑人平等权利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美國黑人生活的现状描述
美国宪法和民权法案明确规定了黑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它们却无法反映黑人们真实的生活现状。尽管宪法修正案及民权法案的通过对于保护黑人平等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却不能保证它们能够得到充分地落实。
1、数据描述
下面的表格是2007-2012年美国黑人与白人在“中等收入的家庭收入”、“贫困率”、“失业率”这三个项目上的对比:
从这个表格中可以看出,美国黑人“中等收入的家庭收入”约占到白人的60%,而贫困率约为白人的3倍,失业率约为白人的2倍。
通过这三项数据可以很明显的看出,黑人在美国的生活状况明显比白人要差很多。那么这些状况是不是由于黑人没有得到平等权利保护而导致的呢?如果我们否认白人天生就优越于黑人这种观点(这毋庸置疑),而且黑人与白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能够得到同等的保护,那么这样的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
2、案例描述
案例:罗德尼金事件
“1991年3月3日罗德尼金因超速被洛杉矶警方追逐,被截后拒捕袭警,遭到警方用警棍暴力对付。1992年4月29日,法院宣判殴打罗德尼金的4名白人警察无罪。电视台播放了路人在现场录下的殴打的实况,随后引发了洛杉矶南区的黑人种族骚乱。1993年,法院对此案件重新审理,最后判决4名警察中两名有罪,两名无罪释放。后来证实,电视台所播放的录像删减了罗德尼金拒捕的画面,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这次骚乱事件的发生。
在这个案例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媒体的作法。人们不禁会问:“媒体为什么删减录像片段?”其原因在于媒体知道,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并不会引来多少人的关注,但如果变成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就一定会成为头号新闻。而这样的原因卻恰恰说明,美国媒体是深知白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仍然广泛存在,而黑人对于白人的抵触也从未消失。随后发生的骚乱事件的确证实了媒体的判断,也同时说明美国社会中的种族歧视现象依然严峻。需要注意的是,类似这样的案例在美国非常之多,这不过是其中之一。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描述与分析可以看到,尽管美国黑人的平等权利已经在美国的宪法和民权法案中予以确认,然而事实上却没有落到实处,黑人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歧视的现象依然存在,他们的合法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种族问题向来是关涉美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而在这其中,尤以黑人问题最为突出。如何依照宪法和民权法案的相关条款切实保障黑人的平等权利是美国政府和政治家必须思考的命题。“主动行动”作为肯尼迪政府颁布的保障黑人平等权利的政策,不仅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而且今天的美国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尽管正如上文所言,“主动行动”对于黑人权利的过度弥补引发了所谓的“反向歧视”,但“主动行动”的政策只是“多与少”的程度意义上的权衡问题,却不是“是与否”的选择问题。因此,美国在保障黑人平等权利的问题上,必将继续坚持“主动行动”的基本政策取向,并在采取“主动行动”的过程中更加细微谨慎,从而尽可能避免“反向歧视”的发生。
【关键词】:主动行动;反向歧视;公民权利;平等
一、引言及概念界定
“主动行动”与“反向歧视”是有关美国黑人平等权利保护问题的两个概念。“主动行动”是美国为保护黑人的平等权利所提出的,而“反向歧视”是在“主动行动”的实施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由于“反向歧视”产生于“主动行动”,所以二者的关系取决于“主动行动”的含义。
首先界定一下本文所讨论的几个核心概念:
1、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平等权利):每个人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获得进入社会和利用公共设施的平等机会的权利。[ [美]托马斯帕特森.美国政治文化[M].顾素、吕建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51.]这个定义将公民权利与平等权利等同起来,强调了公民权利平等的含义,这也正是本文想要表达的核心内涵。对于“主动行动”与“反向歧视”的分析,归根结底是要讨论哪一个更能体现平等的内涵。
2、主动行动
英文全称是:Affirmative Action。1963年6月22日,肯尼迪政府在颁布的第11114号总统行政命令中将“Affirmative Action”作为政策正式提出,后来经由《1964年民权法案》确立。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这个词汇的翻译非常多,但大体可以分为直译和意译两种。直译主要包括:“积极行动”、“肯定性行动”、等,而意译主要包括:“纠偏行动”、“维权行动”等[ 王凡妹.美国“肯定性行动”的历史沿革——从法律性文件的角度进行回顾与分析[J].西北民族研究.2010(2):46.]。本文采取的是陆镜生在其著作《美国人权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考察》一书中的翻译,即“主动行动”,这里选取“主动行动”的译法并不代表与其他翻译相比有更多的含义。
对于“主动行动”的理解,国内学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主动行动”定义为:“由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的旨在消除对少数民族和妇女等不利群体在就业、教育等领域的歧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刘宝存.肯定性行动计划论争与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未来走向[J].西北民族研究.2001(3):171-178.]另有学者周青风将“主动行动”定义为:“为了弥补与纠正法律歧视在历史上造成的遗害而给受害者规定特殊优惠的方案或措施。”对于“主动行动”的这两个定义,可以分别总结为“保障”和“弥补”,而“弥补”显然是建立在“保障”的基础之上的,要比“保障”更进一步,这也是这两类定义的关键差别。
3、反向歧视
所谓“反向歧视”,是指为追求实质平等,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给予的特定保护超过必要的限度而形成的对一般群体或个人的不合理差别对待或制度安排。具体到本文中,就是指许多美国白人认为,联邦政府在纠正过去白人与黑人的不平等的时候造成了对于白人的新的不平等,并称之为“反向歧视”。
二、美国公民平等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美国在黑人种族问题上曾多次立法,希望通过法律来保障黑人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
1、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1868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其第一款为:“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之任何人以同等之法律保护。”
在美国宪法的这段条文中,最后一句尤为重要,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平等保护条款”,即“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之任何人以同等之法律保护”。这项条款明确地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而黑人作为美国公民的一部分,其权利也必然得到这项条款的保护。
2、民权法案
尽管美国宪法已经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但在现实的生活中黑人仍然受到社会的歧视,这也推动了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在黑人民权运动的历史上,美国颁布了许多旨在保障黑人平等权利的民权法案,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是1964年民权法案和1968年民权法案。
1964年民权法案授予“所有人进入餐馆、剧场、旅馆、加油站和类似为公众服务的设施的同等机会,该项立法还禁止中等和大型公司对雇员在雇佣、晋升和工资方面的歧视”。1968年民权法案规定:“一所住房的所有人不能出于种族、宗教、民族或性别的理由而拒绝把房子出售或租给当事人”。
对于美国黑人而言,这两个民权法案的通过,重点保障了他们在公共服务的设施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它们可以看成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在具体事务上的阐释和实施办法,对于美国黑人平等权利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美國黑人生活的现状描述
美国宪法和民权法案明确规定了黑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它们却无法反映黑人们真实的生活现状。尽管宪法修正案及民权法案的通过对于保护黑人平等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却不能保证它们能够得到充分地落实。
1、数据描述
下面的表格是2007-2012年美国黑人与白人在“中等收入的家庭收入”、“贫困率”、“失业率”这三个项目上的对比:
从这个表格中可以看出,美国黑人“中等收入的家庭收入”约占到白人的60%,而贫困率约为白人的3倍,失业率约为白人的2倍。
通过这三项数据可以很明显的看出,黑人在美国的生活状况明显比白人要差很多。那么这些状况是不是由于黑人没有得到平等权利保护而导致的呢?如果我们否认白人天生就优越于黑人这种观点(这毋庸置疑),而且黑人与白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能够得到同等的保护,那么这样的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
2、案例描述
案例:罗德尼金事件
“1991年3月3日罗德尼金因超速被洛杉矶警方追逐,被截后拒捕袭警,遭到警方用警棍暴力对付。1992年4月29日,法院宣判殴打罗德尼金的4名白人警察无罪。电视台播放了路人在现场录下的殴打的实况,随后引发了洛杉矶南区的黑人种族骚乱。1993年,法院对此案件重新审理,最后判决4名警察中两名有罪,两名无罪释放。后来证实,电视台所播放的录像删减了罗德尼金拒捕的画面,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这次骚乱事件的发生。
在这个案例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媒体的作法。人们不禁会问:“媒体为什么删减录像片段?”其原因在于媒体知道,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并不会引来多少人的关注,但如果变成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就一定会成为头号新闻。而这样的原因卻恰恰说明,美国媒体是深知白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仍然广泛存在,而黑人对于白人的抵触也从未消失。随后发生的骚乱事件的确证实了媒体的判断,也同时说明美国社会中的种族歧视现象依然严峻。需要注意的是,类似这样的案例在美国非常之多,这不过是其中之一。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描述与分析可以看到,尽管美国黑人的平等权利已经在美国的宪法和民权法案中予以确认,然而事实上却没有落到实处,黑人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歧视的现象依然存在,他们的合法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种族问题向来是关涉美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而在这其中,尤以黑人问题最为突出。如何依照宪法和民权法案的相关条款切实保障黑人的平等权利是美国政府和政治家必须思考的命题。“主动行动”作为肯尼迪政府颁布的保障黑人平等权利的政策,不仅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而且今天的美国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尽管正如上文所言,“主动行动”对于黑人权利的过度弥补引发了所谓的“反向歧视”,但“主动行动”的政策只是“多与少”的程度意义上的权衡问题,却不是“是与否”的选择问题。因此,美国在保障黑人平等权利的问题上,必将继续坚持“主动行动”的基本政策取向,并在采取“主动行动”的过程中更加细微谨慎,从而尽可能避免“反向歧视”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