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问题,是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的解决都会落空。对于这个问题,我简单地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要正确理解1954年政务院制定公布施行,现在还有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后简称《通则》),因为现在我们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这个《通则》已有所规定。我们的研究、讨论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为了空谈学理,所以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地研究这个通则,看它是不是完全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有不适应的当然可以修改或者补充,但是不是适应,该不该修改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问题,是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的解决都会落空。对于这个问题,我简单地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要正确理解1954年政务院制定公布施行,现在还有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后简称《通则》),因为现在我们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这个《通则》已有所规定。我们的研究、讨论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为了空谈学理,所以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地研究这个通则,看它是不是完全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有不适应的当然可以修改或者补充,但是不是适应,该不该修改、补充,需要认真研究,对它要有正确认识。就是需要修改的,在修改以前也还要执行。对改革不适应的法律,当然要修改,但修改要经过立法程序,抓紧修改是可以的,不过修改前还要照办。假定哪一条是有害的,可先由人大常委会做决定,先把那一条取消。总之,既有法律,没有修改,就抛在一边,这不是健全法制的办法,是破坏法制。但明知不适应了还不修改,那也不行,那就阻碍了改革。有的人爱用突破这个词,有些东西是应该突破的,但法律是不能突破的。只能是修改它,补充它,甚至废止它,制定新的。突破的意思是这个意思当然可以,就是不能完全守旧。但是不能有法律在,我就突破你,这就很不对。关于对《通则》的理解,我主要有以下的看法: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第2条)。"按照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设"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因而《通则》
其他文献
<正>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刑事诉讼中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查清他们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被告人就没有刑事诉讼。认真研究刑事被告人及其权利和义务,对于教育刑事被告人懂得可以享受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促使他们自觉地履行哪些法定的义务;对于帮助公安司法人员正确地行使职权,依法允许刑事被告人享受法定的权利和教育他们履行法定的义务;对于全面地查清案情,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准确、合法、及时地打击敌人,有力地惩罚犯罪,有效地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刊今年第一期发表敬言同志的短文《定金的所有权应随交付而转移》后,陆续收到一些读者的来信来稿,对敬言同志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在此,我们选登柳世华同志的《也谈定金的所有权转移》一文,连同敬言同志写的《定金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一文一并刊出,供读者参考。
<正> 《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载肖龙、赵彬《试论定金和预付款》一文,认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其转移的只是占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均无处分权,定金处于一种‘禁治’状态,只有当合同履行完毕,定金才依所有者的意志转移或者收回"。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虽未限定定金只能是货币,但定金通常为货币,货币是一种专用于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物,既不同于特定物也不同于一般种类物。实践中,作为定金的一定金额货币一旦交付债权人,立即被归入债权人流动资金,通常是存入债权人在银行开立
<正> 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民法"一词的出现起自何时?源自何处?是否为我国所固有?民法学者一般认为,该词来自日本,而非我国所固有。笔者以为对此似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为了探索"民法"一词的来源,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民法"一词的概念。"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名称,通常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调整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就广义而言,是从法律规范内容的性质说的;在旧民法学中有
<正> 再审制度是审判民事案件的一项补救制度,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得以纠正的审判程序制度。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历来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就现行的再审制度讲,既确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可将案件提起再审;又确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这样的再审制度是建立在
<正> 犯罪客体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作为我国刑法的补充和续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自不例外。鉴于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军职罪客体问题认识不够一致,本文拟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军职罪客体的正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军职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什么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呢?简言之,是国家有关国防、军事方面利益的统称。它包
<正>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是证据形式之一.各国在法典上都有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性质和诉讼制度不同,有关证人的制度及规则也各有异.就它们的特点进行比较研究,对进一步阐明我国刑事讼诉中的证人制度并使之完善,不无裨益.
<正> 什么是公民的自由,它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自由,正确行使自由权利,同心同德搞四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所谓公民的自由,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限度内,依个人意愿支配自己行动的一种基本政治权利。毛泽东同志在解释公民权时,精辟地指出:"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①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社会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同历史上特定的民主制
"80后"女大学生王永平在毕业后,放弃了在城市工作的机会,毅然选择来到大山翠竹林中,搞起了很多大学生都不看好的养殖业。她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把生态
【案例】:赵某入职某家政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该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了赵某每月的工资。赵某周六、周日由该公司派到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