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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教师队伍对于惩戒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种呼吁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部分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教师的惩戒权。对于公安院校由于其院校特点和学生管理和培养的特殊性,合理规范教师惩戒权,提高学生纪律意识,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公安院校;教师;惩戒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一)惩戒权概述
1、惩戒与惩罚
“惩戒”顾名思义即惩罚和戒除,通过一定的惩罚行为使特定对象戒除一定的不合规范之行为。具体到教育中指教师或学校通过适当的惩罚行为使学生遵守校规章制度,从而使教育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行为,其侧重点在于“戒”。“惩罚”是指对恶的行为的一种处罚,其侧重点在于处罚行为本身,不追求处罚效果。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2、惩戒与体罚
“体罚”即通过使受罚人身体受到某种强制而达到惩罚错误行为的目的的一种行为,其在广义上应属于惩罚的范畴。但由于体罚及易使被处罚人身心遭受难以损害的痛苦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是一种应当予以摒弃的惩罚手段。
(二)公安院校教师使用惩戒权的必要性
公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培养对象与目标又与普通高等院校有很大的区别。在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中国大多数警务人员来源于公安院校,其毕业生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安队伍的素质,因此全国公安院校都实行警务化管理,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警察意识。基于培养对象的特殊性和教学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院校及其教师必须要适当行使惩戒权以规范学生的言行,提升纪律意识,着力培养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预备警官队伍。
二、公安院校教师使用惩戒权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不敢使用惩戒权
1、在当前的大学校园普遍为“00后”,“00后”学生大多成长较为优越,在心理上更加追求个人个性化发展,同时“00后”大多为独生子女,抗压能力小,一旦遭遇挫折不能得到正确引导,容易偏激,引发厌学、对抗甚至自杀事件,这种情况导致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会有畏惧心理。
2、当前在校学生多为“00后”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对孩子保护过度,一旦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极易导致家长的不满,甚至冲击学校、课堂,更有甚者出现以暴力方式威胁教师的人身安全极端情况。例如广东某小学家长因不满老师在线布置英语作业就在班级微信群中对教师进修辱骂,这些行为也极大的挫伤了教师惩戒的积极性。
同时,当今社会信息技术极度发达,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暴露在网络当中,一些学生和家长通过断章取义的方式制造网络舆论,导致教师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二)教师不会使用惩戒权
惩戒权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学生、帮助学生戒除错误行为,在惩戒权的适用中主体应当是教师和学生,而部分教师在实施惩戒时没有把握惩戒的核心要义和方式,导致部分教师惩戒手段单一,用体罚代替惩戒,忽视了对学生的教育安抚,学生仅仅是惩戒的对象,导致学生产生对抗逆反心理,这也是当前教师在适用惩戒权时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
三、规范公安院校教师使用惩戒权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依法实施惩戒权
完善立法,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惩戒权,使教师在实施惩戒时有法可依已经成为了全体的教师的共同心声。教育部2019年11月22日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广东省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了教师惩戒权。
这些征求意见稿和地方立法的实践给广大教育工作者打了一针强心剂,但这些惩戒权并未结合公安院校实际,不符合公安院校教育教学特点。警务化管理是公安院校学生管理的主要特色,是培养合格预备警官的重要途径,公安院校对学生的管理除普通的管理方式外,还通过《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对学生进行约束,其约束力应当更强,对学生管理更加严格,与此相伴的是部分学生的逆反甚至抵触心理也会更强,因此公安院校教师在适用惩戒权时应当有相应的特殊规范,因此为了规范公安院校教师敢于使用惩戒权、善于使用惩戒权,建议公安部可以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相关部门规章,以更好加强公安院校学生管理,锻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后备力量。
(二)强化教育,合理使用惩戒权
惩戒的最终目的在于教育学生,但教育的手段并不局限于惩戒,惩戒权回归教师的同时,教师要做好如何合理执行惩戒权的应对。
首先教师要明确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其实是一个较为难以界定边际的概念,惩戒必然会给学生带来某种身体或心理强制。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其目的性,惩戒的主要目的在教育,通过惩戒使得学生自愿戒除不良行为,而体罚则是通过使学生身体感受痛苦而不敢去实施不良行为。二者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教师在实施惩戒后要及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能以惩代教,要使学生充分理解教师,理解教师为什么要对其惩戒,从内心深处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再次作为公安院校教师要合理引导学员认识警务化管理与惩戒的区别,警务化管理是公安院校的特殊,和普通地方院校相比,公安院校管理更加严格,每天的早操、内务等是警务化管理的应有之义,学生不能将之等同为惩戒。
(三)公平公正,同等使用惩戒权
著名特級教师于漪指出,“老师的不公可能会引起学生之间的互相排斥,进而影响到一个集体的凝聚力。所以,老师要尽量做到公平,让每个学生都感觉到关心,都在老师的带领下团结一致。”教师在实施惩戒权时亦要如此,在教学中学生由于个体的差异,成绩和在校表现必然也有所不同,教师不能因为学生的成绩差异和表现差异对学生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实施惩戒时。在现实中有部分教师戴着有色眼镜看学生,对于表现不同的学生,在惩戒时也会区别对待,对于平时学习成绩好、表现好的往往惩戒较轻,而对于平时学习成绩差的惩戒较重。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达到惩戒的效果,久而久之会使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产生焦躁心理而对平时兑现较差的学生则你烦抵触心理会给更强。因此教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这也是立德树人的具体体现。
(四)联系家庭,有效使用惩戒权
很多时候教师在实行惩戒时会面临来自学生家长的压力,使得教师不敢适用惩戒权。其次要长效沟通,教师与家庭的沟通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双方互相配合,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学生的教育最重要的场所是学校和家庭,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教师特别是辅导员要与家长建立长效沟通。再者,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要向善于向家长解释公安院校管理和人才培养的特殊性,使其清楚纪律意识对公安院校学生的重要性,争取家长的支持,更加有效的去行使惩戒权。
四、结语
惩戒权对于教师特别是公安院校的教师、辅导员而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有效行使惩戒权可以使学生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塑造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对于锻造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的公安后背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公安院校教师惩戒权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部分教师不敢使用惩戒权或不会使用惩戒权,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相关立法使得教师能够依法依规行使惩戒权。
同时,惩戒并不是教育的唯一手段,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更新育人观念,在行使惩戒权时要做到合法、合理、公平、有效。
参考文献:
[1] 林爵枢 陈恃中 ,公安特色是公安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2期
作者简介:
刘伟伟(1989.9-),男,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拉萨,汉族,山西吕梁人,硕士,助讲,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公安院校;教师;惩戒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一)惩戒权概述
1、惩戒与惩罚
“惩戒”顾名思义即惩罚和戒除,通过一定的惩罚行为使特定对象戒除一定的不合规范之行为。具体到教育中指教师或学校通过适当的惩罚行为使学生遵守校规章制度,从而使教育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行为,其侧重点在于“戒”。“惩罚”是指对恶的行为的一种处罚,其侧重点在于处罚行为本身,不追求处罚效果。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2、惩戒与体罚
“体罚”即通过使受罚人身体受到某种强制而达到惩罚错误行为的目的的一种行为,其在广义上应属于惩罚的范畴。但由于体罚及易使被处罚人身心遭受难以损害的痛苦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是一种应当予以摒弃的惩罚手段。
(二)公安院校教师使用惩戒权的必要性
公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培养对象与目标又与普通高等院校有很大的区别。在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中国大多数警务人员来源于公安院校,其毕业生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安队伍的素质,因此全国公安院校都实行警务化管理,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警察意识。基于培养对象的特殊性和教学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院校及其教师必须要适当行使惩戒权以规范学生的言行,提升纪律意识,着力培养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预备警官队伍。
二、公安院校教师使用惩戒权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不敢使用惩戒权
1、在当前的大学校园普遍为“00后”,“00后”学生大多成长较为优越,在心理上更加追求个人个性化发展,同时“00后”大多为独生子女,抗压能力小,一旦遭遇挫折不能得到正确引导,容易偏激,引发厌学、对抗甚至自杀事件,这种情况导致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会有畏惧心理。
2、当前在校学生多为“00后”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对孩子保护过度,一旦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极易导致家长的不满,甚至冲击学校、课堂,更有甚者出现以暴力方式威胁教师的人身安全极端情况。例如广东某小学家长因不满老师在线布置英语作业就在班级微信群中对教师进修辱骂,这些行为也极大的挫伤了教师惩戒的积极性。
同时,当今社会信息技术极度发达,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暴露在网络当中,一些学生和家长通过断章取义的方式制造网络舆论,导致教师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二)教师不会使用惩戒权
惩戒权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学生、帮助学生戒除错误行为,在惩戒权的适用中主体应当是教师和学生,而部分教师在实施惩戒时没有把握惩戒的核心要义和方式,导致部分教师惩戒手段单一,用体罚代替惩戒,忽视了对学生的教育安抚,学生仅仅是惩戒的对象,导致学生产生对抗逆反心理,这也是当前教师在适用惩戒权时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
三、规范公安院校教师使用惩戒权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依法实施惩戒权
完善立法,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惩戒权,使教师在实施惩戒时有法可依已经成为了全体的教师的共同心声。教育部2019年11月22日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广东省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了教师惩戒权。
这些征求意见稿和地方立法的实践给广大教育工作者打了一针强心剂,但这些惩戒权并未结合公安院校实际,不符合公安院校教育教学特点。警务化管理是公安院校学生管理的主要特色,是培养合格预备警官的重要途径,公安院校对学生的管理除普通的管理方式外,还通过《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对学生进行约束,其约束力应当更强,对学生管理更加严格,与此相伴的是部分学生的逆反甚至抵触心理也会更强,因此公安院校教师在适用惩戒权时应当有相应的特殊规范,因此为了规范公安院校教师敢于使用惩戒权、善于使用惩戒权,建议公安部可以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相关部门规章,以更好加强公安院校学生管理,锻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后备力量。
(二)强化教育,合理使用惩戒权
惩戒的最终目的在于教育学生,但教育的手段并不局限于惩戒,惩戒权回归教师的同时,教师要做好如何合理执行惩戒权的应对。
首先教师要明确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其实是一个较为难以界定边际的概念,惩戒必然会给学生带来某种身体或心理强制。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其目的性,惩戒的主要目的在教育,通过惩戒使得学生自愿戒除不良行为,而体罚则是通过使学生身体感受痛苦而不敢去实施不良行为。二者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教师在实施惩戒后要及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能以惩代教,要使学生充分理解教师,理解教师为什么要对其惩戒,从内心深处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再次作为公安院校教师要合理引导学员认识警务化管理与惩戒的区别,警务化管理是公安院校的特殊,和普通地方院校相比,公安院校管理更加严格,每天的早操、内务等是警务化管理的应有之义,学生不能将之等同为惩戒。
(三)公平公正,同等使用惩戒权
著名特級教师于漪指出,“老师的不公可能会引起学生之间的互相排斥,进而影响到一个集体的凝聚力。所以,老师要尽量做到公平,让每个学生都感觉到关心,都在老师的带领下团结一致。”教师在实施惩戒权时亦要如此,在教学中学生由于个体的差异,成绩和在校表现必然也有所不同,教师不能因为学生的成绩差异和表现差异对学生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实施惩戒时。在现实中有部分教师戴着有色眼镜看学生,对于表现不同的学生,在惩戒时也会区别对待,对于平时学习成绩好、表现好的往往惩戒较轻,而对于平时学习成绩差的惩戒较重。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达到惩戒的效果,久而久之会使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产生焦躁心理而对平时兑现较差的学生则你烦抵触心理会给更强。因此教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这也是立德树人的具体体现。
(四)联系家庭,有效使用惩戒权
很多时候教师在实行惩戒时会面临来自学生家长的压力,使得教师不敢适用惩戒权。其次要长效沟通,教师与家庭的沟通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双方互相配合,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学生的教育最重要的场所是学校和家庭,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教师特别是辅导员要与家长建立长效沟通。再者,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要向善于向家长解释公安院校管理和人才培养的特殊性,使其清楚纪律意识对公安院校学生的重要性,争取家长的支持,更加有效的去行使惩戒权。
四、结语
惩戒权对于教师特别是公安院校的教师、辅导员而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有效行使惩戒权可以使学生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塑造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对于锻造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的公安后背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公安院校教师惩戒权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部分教师不敢使用惩戒权或不会使用惩戒权,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相关立法使得教师能够依法依规行使惩戒权。
同时,惩戒并不是教育的唯一手段,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更新育人观念,在行使惩戒权时要做到合法、合理、公平、有效。
参考文献:
[1] 林爵枢 陈恃中 ,公安特色是公安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2期
作者简介:
刘伟伟(1989.9-),男,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拉萨,汉族,山西吕梁人,硕士,助讲,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