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情节加重犯研究

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umu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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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九)》将杀害被绑架人和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并列规定为绑架罪法定刑升格条件,并将法定刑修改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故意杀人并且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包括杀人既遂、未遂和中止在内。"杀害被绑架人"是情节加重犯,是将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之结果作为绑架罪法定刑升格的加重情节,不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包容加重犯等犯罪形态。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致人轻伤、故意杀人预备等情形,既不宜作为独立的犯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也不宜作为绑架罪加重构成的未完成形态,而应根据包括一罪理论,作为绑架罪基本犯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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