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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确定的关系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重大决策。从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取消了农业、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牲畜屠宰税,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就此终结;2007年,农村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上学不用再缴纳学杂费了;2008年,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负担大大减轻;2010和2011年,提出了发展现代农业和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指导意见。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巨大成就,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为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用地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激发农村活力,加快改善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 合法权益
一、树立大局观念,明确建设新农村中用地服务的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作用,积极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突出山区特征,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扶贫开发、移民搬迁、流域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按照“依山傍水、美观整齐、相对集中、节约土地、防洪避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认真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新农村建设用地供应,维护农民权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
1、采取五优先办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新村庄建设用地按照“符合规划、依法批准、保障供应、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灾民、移民搬迁用地;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中征地拆迁安置户用地;优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新农村试点村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以县区为单位,在年度农村住宅建房指标中,重点扶持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和新村庄建设。
2、配合开展农村现有村庄整治,推行节约用地。结合新农村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和实施小城镇、村庄改造、归并村整治计划,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严格控制在非规划村庄建新房,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未利用地、废弃地。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缩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整治“空心村”的建设思路,配合乡镇以村组为单位,整治和改造现有村庄,改善优化居住环境。
3、允许在新农村规划区内建房的农户用旧宅基地异地置换新占土地,允许已批准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的土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土地收益用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边远山区的农民向小城镇集中,从事二、三产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越的政策保障。
4、结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集中拆迁户按新村建设安置。根据拟(在)建的高速公路、铁路、电厂、煤电化基地等“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量大,拆迁户多的情况,对集中拆迁户按新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安置。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结合统一安置、异地安置等形式,配合做好新村规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建设新的村民居住点。
5、科学选择村镇建设用地,确保群众居住安全。村镇规划要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实施村镇、集镇建设,要进行科学选择用地位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零星分散的村民建房用地,要现场鉴定,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洪水威胁地带,为群众选择安全、可靠的建房用地,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6、建设用地审批方面,尽量简化手续和程序,下放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批准权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相符。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只需要8个工作日,便审核完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文化活动室、医疗卫生室、沼气池建设、通村公路等符合转用条件的,可只办理转用手续,而不征用减少办理程序和时间。
三、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前后生活水平不降低方面
1、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
2、严格执行全省各市、县要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时保障同地同价。继续推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3、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要向村民公开。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土地产权。进一步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深化试点内容,探索完善征地制度。
四、结束语
为了加快提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地加强措施,但在加强的过程中也要维护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 合法权益
一、树立大局观念,明确建设新农村中用地服务的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作用,积极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突出山区特征,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扶贫开发、移民搬迁、流域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按照“依山傍水、美观整齐、相对集中、节约土地、防洪避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认真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新农村建设用地供应,维护农民权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
1、采取五优先办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新村庄建设用地按照“符合规划、依法批准、保障供应、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灾民、移民搬迁用地;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中征地拆迁安置户用地;优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新农村试点村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以县区为单位,在年度农村住宅建房指标中,重点扶持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和新村庄建设。
2、配合开展农村现有村庄整治,推行节约用地。结合新农村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和实施小城镇、村庄改造、归并村整治计划,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严格控制在非规划村庄建新房,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未利用地、废弃地。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缩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整治“空心村”的建设思路,配合乡镇以村组为单位,整治和改造现有村庄,改善优化居住环境。
3、允许在新农村规划区内建房的农户用旧宅基地异地置换新占土地,允许已批准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的土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土地收益用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边远山区的农民向小城镇集中,从事二、三产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越的政策保障。
4、结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集中拆迁户按新村建设安置。根据拟(在)建的高速公路、铁路、电厂、煤电化基地等“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量大,拆迁户多的情况,对集中拆迁户按新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安置。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结合统一安置、异地安置等形式,配合做好新村规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建设新的村民居住点。
5、科学选择村镇建设用地,确保群众居住安全。村镇规划要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实施村镇、集镇建设,要进行科学选择用地位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零星分散的村民建房用地,要现场鉴定,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洪水威胁地带,为群众选择安全、可靠的建房用地,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6、建设用地审批方面,尽量简化手续和程序,下放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批准权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相符。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只需要8个工作日,便审核完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文化活动室、医疗卫生室、沼气池建设、通村公路等符合转用条件的,可只办理转用手续,而不征用减少办理程序和时间。
三、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前后生活水平不降低方面
1、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
2、严格执行全省各市、县要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时保障同地同价。继续推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3、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要向村民公开。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土地产权。进一步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深化试点内容,探索完善征地制度。
四、结束语
为了加快提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地加强措施,但在加强的过程中也要维护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