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事人选择ICC在中国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以及“仲裁地”理论,应为“非内国裁决”。由于我国尚未开放的仲裁市场以及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此类裁决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障碍。开放仲裁市场、运用目的解释《纽约公约》下的义务以及修改我国国内法能够最终使ICC在中国作出之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