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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源整合是当前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对整合档案资源的几点思考。
1、关于档案资源整合的主体问题
所谓整合档案资源。就是将本行政区域内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档案资源进行科学整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国家档案资源。《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2007年5月印发的《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科学整合国家档案资源的要求:“根据《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合理确定国家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县(市、区)一般只设一个综合档案馆,不设部门(专业)档案馆。省直单位设立部门(专业)档案馆,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论证许可。科学整合档案资源,解决分散管理的弊端,探索各类档案统分结合的管理新模式。”根据以上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我国档案事业的主体。国家综合档案馆不仅是各种档案资源的永久保管基地,而且承担着为社会服务的法定职责。这也是档案部门与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重要区别。因此,只有国家综合档案馆才能负起整合、管理档案资源的职责。
2、关于档案资源整合的客体问题
在现行管理模式中,大量的专业档案资源管理分散,多数地方综合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机关文书档案。反映当地城市建设、土地资源规划的城建、国土、房地产档案等专业档案没有能够做到集中统一管理。造成国家对档案的保管保护经费重复投入。公民利用档案不便。而地方综合档案馆为现实、为人民群众、为经济建设直接服务的资源太少。不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的作用。同时。由于部分单位的保管条件欠缺,档案实体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在整合档案资源时。一定要打破只接收文书档案的“常规”,把接收专业档案作为整合的重点。要把那些利用价值高、社会和群众关注并急需的专业档案,如房地产、城建、土地、社保、低保、婚姻、计划生育等档案接收进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各种专门档案的有效整合。
3、关于档案资源整合的制度创新问题
在现行管理模式中,档案资源整合的困难表现在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体系规定的不协调以及档案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如《档案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水利档案工作规定》中却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为该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这就产生了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一种行政行为有两个行政执法主体,显然它与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是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相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一方面必然会弱化当前档案资源整合的执行力,而档案资源整合的执行力又是关系到档案管理模式改革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一环。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各行其是,使档案资源整合处于漫无边际的“整而不合”、“合而不整”的波动状态,因为谁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结果只能是谁也整合不了谁。又如同属城建档案的行政规章。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与建设部制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存在诸多矛盾。《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对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档案法》给予处罚”。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则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此等等。这种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必然会对档案资源的整合造成障碍或梗阻。
因此。要整合国家档案资源,就必须创新档案管理模式和服务机制,解决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体系规定的不协调以及档案法规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为了实现档案移交正常化,确保今后各部门形成的专门档案正常移交到综合档案馆,就必须创新体制,按照重点发展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专业主管部门在专门档案工作中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完善各有关专门档案形成、流转的机制,确保专门档案及时、顺利、完整地移交给综合档案馆,确立以档案部门为主体、各专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国家档案资源管理模式。
4、关于档案资源整合的主导问题
要整合档案资源,必须打破行业、部门、单位所有制的限制。必定涉及到各部门的利益。档案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有利时机,转变观念。确立大档案大资源的意识,不怕触及矛盾。坚持党委政府在档案资源整合中的主导作用。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和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调整各方的利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争取理解,保证整合档案资源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关于档案资源整合的主体问题
所谓整合档案资源。就是将本行政区域内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档案资源进行科学整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国家档案资源。《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2007年5月印发的《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科学整合国家档案资源的要求:“根据《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合理确定国家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县(市、区)一般只设一个综合档案馆,不设部门(专业)档案馆。省直单位设立部门(专业)档案馆,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论证许可。科学整合档案资源,解决分散管理的弊端,探索各类档案统分结合的管理新模式。”根据以上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我国档案事业的主体。国家综合档案馆不仅是各种档案资源的永久保管基地,而且承担着为社会服务的法定职责。这也是档案部门与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重要区别。因此,只有国家综合档案馆才能负起整合、管理档案资源的职责。
2、关于档案资源整合的客体问题
在现行管理模式中,大量的专业档案资源管理分散,多数地方综合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机关文书档案。反映当地城市建设、土地资源规划的城建、国土、房地产档案等专业档案没有能够做到集中统一管理。造成国家对档案的保管保护经费重复投入。公民利用档案不便。而地方综合档案馆为现实、为人民群众、为经济建设直接服务的资源太少。不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的作用。同时。由于部分单位的保管条件欠缺,档案实体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在整合档案资源时。一定要打破只接收文书档案的“常规”,把接收专业档案作为整合的重点。要把那些利用价值高、社会和群众关注并急需的专业档案,如房地产、城建、土地、社保、低保、婚姻、计划生育等档案接收进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各种专门档案的有效整合。
3、关于档案资源整合的制度创新问题
在现行管理模式中,档案资源整合的困难表现在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体系规定的不协调以及档案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如《档案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水利档案工作规定》中却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为该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这就产生了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一种行政行为有两个行政执法主体,显然它与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是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相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一方面必然会弱化当前档案资源整合的执行力,而档案资源整合的执行力又是关系到档案管理模式改革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一环。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各行其是,使档案资源整合处于漫无边际的“整而不合”、“合而不整”的波动状态,因为谁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结果只能是谁也整合不了谁。又如同属城建档案的行政规章。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与建设部制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存在诸多矛盾。《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对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档案法》给予处罚”。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则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此等等。这种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必然会对档案资源的整合造成障碍或梗阻。
因此。要整合国家档案资源,就必须创新档案管理模式和服务机制,解决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体系规定的不协调以及档案法规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为了实现档案移交正常化,确保今后各部门形成的专门档案正常移交到综合档案馆,就必须创新体制,按照重点发展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专业主管部门在专门档案工作中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完善各有关专门档案形成、流转的机制,确保专门档案及时、顺利、完整地移交给综合档案馆,确立以档案部门为主体、各专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国家档案资源管理模式。
4、关于档案资源整合的主导问题
要整合档案资源,必须打破行业、部门、单位所有制的限制。必定涉及到各部门的利益。档案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有利时机,转变观念。确立大档案大资源的意识,不怕触及矛盾。坚持党委政府在档案资源整合中的主导作用。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和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调整各方的利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争取理解,保证整合档案资源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