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独立交易原则是判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对于中小企业,要规避关联交易的纳税风险,必须弄清法规实质;及早动手准备相关资料;积极应对。
关键词 中小企业;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原则
只要存在税率差,就会存在避税动机。美国著名的大法官汉德也说过:“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我国政府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和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公平市场环境。这意味着2008年以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将面临更大的纳税风险。
在企业与国家利益博弈中,法律是准绳,违法必受罚,守法才是维权之道。大型跨国公司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而对于年关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由于难以承担“预约定价安排”所带来的高额的谈判成本,只能另辟路径来规避关联交易中的纳税风险。首先要弄清独立交易原则及相关法规的实质;其次,要谨慎地考虑今后内部定价的原则和方法;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来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一、转让定价,需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购销活动中进行的价格安排:运用诸如“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甚至“主观列支”等手段,从而达到调节利润、减轻税负、多享受税收优惠等目的。
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判定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之后,可以运用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如果认定企业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追溯期为10年,对违规企业除补征税款外,还要加收利息。由此产生的罚款额将是巨大的,因此该条款也将成为督促企业遵守法规的有效手段。
1.知己知彼,充分准备
企业要有效地规避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必须做到“知己知彼”。所谓“知己”就是企业应该对自身交易的实质、在供应链中体现的价值、转让定价的风险等有一个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和认识;所谓“知彼”就是要对中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很熟悉,包括其出台背景、税务实践中的解释口径和实际处理方式等,要经常向税务人员请教、沟通。这样,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查也能冷静地处理。
在进行商品交易时,要详尽而全面地搜集有关商品信息,如同行业产品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细节性的信息,做到对同类产品的市场高、中、低价格心中有数,准备的资料应详尽具体。这样,即使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有转让定价嫌疑,企业应对起来也会“底气十足”。
2.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标准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一直是避税与反避税的焦点。其关键点是确定一个公平价格,以此来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压低或抬高价格方式来规避税收。 税务机关将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价格和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没有遵循正常市场交易原则和商业常规,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税务部门将可能依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定价的复杂性,有时即使企业自认为按照“合理的方法”定价,但依然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查的可能,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自认为“合理”的方法不一定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企业采用的是同类产品中的低价,而税务机关采信的是同类产品中的高价,自然就会有差异,从而影响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认定。
所以新税法明确了纳税人有举证责任,这也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保护。只要企业能提供有效的同期资料,证明其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价格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平价格,该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就能大幅降低。
二、无形资产交易、劳务协议,也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依照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也就是关联企业间要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各方约定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且合理分享其收益,这种分摊成本并分享利益的协议安排,也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其分摊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样企业就要承担多重缴税的后果,对关联各方都不利。
一般来说,独立交易原则是以能找到可比交易为前提,但在实践中可比交易往往难以找到,比如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外观设计、特殊生产工艺、专有技术等)的转让,因其独特性而很难找到与之可比的交易。如关联企业间签订权利转让协议,以使用者的产量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如何证明该比例是公平合理的,即如何证明该无形资产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避免税务处罚呢?
可以采用比较利润的方法,即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来证明自身的合理性。其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从一个正常的利润结果也必然能得出一个正常的交易价格,从而证明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新条例规定的方法中,交易净利润法是与非关联企业间进行同类交易相比较,净利润水平应该相当;利润分割法是对关联企业内部汇总利润或亏损进行合理分割,以确定各自的利润水平。关联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准备文档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结论
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的税收筹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对各种因素进行权衡考虑,尽可能的分析各种不利因素,来寻找既符合自身发展又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方法。因为只有纳税方案与立法精神相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筹划失败便滑向了避税、逃税之路,将不可避免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税函[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2008年2月5日).
关键词 中小企业;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原则
只要存在税率差,就会存在避税动机。美国著名的大法官汉德也说过:“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我国政府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和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公平市场环境。这意味着2008年以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将面临更大的纳税风险。
在企业与国家利益博弈中,法律是准绳,违法必受罚,守法才是维权之道。大型跨国公司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而对于年关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由于难以承担“预约定价安排”所带来的高额的谈判成本,只能另辟路径来规避关联交易中的纳税风险。首先要弄清独立交易原则及相关法规的实质;其次,要谨慎地考虑今后内部定价的原则和方法;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来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一、转让定价,需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购销活动中进行的价格安排:运用诸如“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甚至“主观列支”等手段,从而达到调节利润、减轻税负、多享受税收优惠等目的。
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判定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之后,可以运用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如果认定企业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追溯期为10年,对违规企业除补征税款外,还要加收利息。由此产生的罚款额将是巨大的,因此该条款也将成为督促企业遵守法规的有效手段。
1.知己知彼,充分准备
企业要有效地规避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必须做到“知己知彼”。所谓“知己”就是企业应该对自身交易的实质、在供应链中体现的价值、转让定价的风险等有一个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和认识;所谓“知彼”就是要对中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很熟悉,包括其出台背景、税务实践中的解释口径和实际处理方式等,要经常向税务人员请教、沟通。这样,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查也能冷静地处理。
在进行商品交易时,要详尽而全面地搜集有关商品信息,如同行业产品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细节性的信息,做到对同类产品的市场高、中、低价格心中有数,准备的资料应详尽具体。这样,即使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有转让定价嫌疑,企业应对起来也会“底气十足”。
2.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标准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一直是避税与反避税的焦点。其关键点是确定一个公平价格,以此来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压低或抬高价格方式来规避税收。 税务机关将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价格和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没有遵循正常市场交易原则和商业常规,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税务部门将可能依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定价的复杂性,有时即使企业自认为按照“合理的方法”定价,但依然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查的可能,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自认为“合理”的方法不一定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企业采用的是同类产品中的低价,而税务机关采信的是同类产品中的高价,自然就会有差异,从而影响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认定。
所以新税法明确了纳税人有举证责任,这也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保护。只要企业能提供有效的同期资料,证明其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价格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平价格,该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就能大幅降低。
二、无形资产交易、劳务协议,也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依照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也就是关联企业间要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各方约定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且合理分享其收益,这种分摊成本并分享利益的协议安排,也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其分摊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样企业就要承担多重缴税的后果,对关联各方都不利。
一般来说,独立交易原则是以能找到可比交易为前提,但在实践中可比交易往往难以找到,比如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外观设计、特殊生产工艺、专有技术等)的转让,因其独特性而很难找到与之可比的交易。如关联企业间签订权利转让协议,以使用者的产量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如何证明该比例是公平合理的,即如何证明该无形资产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避免税务处罚呢?
可以采用比较利润的方法,即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来证明自身的合理性。其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从一个正常的利润结果也必然能得出一个正常的交易价格,从而证明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新条例规定的方法中,交易净利润法是与非关联企业间进行同类交易相比较,净利润水平应该相当;利润分割法是对关联企业内部汇总利润或亏损进行合理分割,以确定各自的利润水平。关联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准备文档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结论
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的税收筹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对各种因素进行权衡考虑,尽可能的分析各种不利因素,来寻找既符合自身发展又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方法。因为只有纳税方案与立法精神相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筹划失败便滑向了避税、逃税之路,将不可避免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税函[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200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