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租佃契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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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许多租佃契约,其中数逾百件的土地租佃契约,是研究高昌国社会生产关系的关键。租佃关系的发展是唐代经济繁荣发展的原因之一,唐代的租佃关系对其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吐鲁番;租佃契约;高昌文书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2-0049-03
  
  吐鲁番地区古称高昌,所以也有人称吐鲁番文书为“高昌文书”。高昌文书中逾百件土地租佃契约是研究高昌社会生产关系的关键。
  
  一、吐鲁番文书中对土地文书的记载情况
  
  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关土地文书可分为三类:一是土地收授文书、给田、退田、次田文书,反映均田制下民户与封建国家的关系;二是租种职田、公碑田文书、转租田亩公文,表现承佃农户与地方官府的关系:三是民间佃人文书,即民田出租的租佃契约或称夏田券,显示佃人与田主之间的关系。当然,经过双方自愿签订的租佃契约,有的对田主有利,有的则对承佃人有利。
  例如阿斯塔那24号墓文书之一《唐贞观二十二年(G48)索善奴佃田契》:
  1 贞观廿二年十月卅日,索善奴
  2 夏孔进渠常田肆亩,要经
  3 年别田壹亩,与夏价大麦五斛;与
  4 □;到五月内,偿麦使毕;到十月内,偿□□
  5 毕。若不毕,壹月麦秋壹升上生麦秋壹□□
  6 若延引不偿,得拙家资平为麦秋直。若身□
  7 西无者,一仰妻儿及收后者偿了。取麦秋之
  8 日,依高昌旧故平圆升中取。使净好,若不好,听
  9 向风常取。田中租课,仰田主。若有渠破水趣,仰佃
  10
  11 □指为信。
  12 □□□□□□□□□□田主赵
  13 □□□□□□□□□佃田人索善奴
  14 □□□□□□□□□□知见人冯怀
  15 □□□□□□□□知见人刘海愿
  又例如阿斯塔那10号墓文书之一《唐贞观二十三年(649)傅阿欢夏田契》:
  1 □□□□□□年八月廿六日,武城乡傅阿
  欢
  2 范酉隆边夏孔进渠廿四年中常田贰亩。即
  3 交与夏价银钱拾陆文。钱即日交相付了。
  4 □到廿四年春耕田时,傅从范边不得田时,壹□
  5 银钱叁文入傅。田中租输佰役,仰田主承了。渠□
  6 □遮,仰傅自承了。两和立券,画指为信。
  田主范酉隆
  夏田□傅阿欢
  知见□□□恩
  知见
  上述两件文书表明,在《索善奴佃田契》中,田主赵某处于有利地位,佃田人索善奴处于不利地位。田主限定佃田人分两季偿还租价,若过期不还加价偿还,若再不偿还,需用家资抵偿。
  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租佃契约来看,地租的主要形式是分成租制与定额租制两种。唐代前期的主要地租形式是定额租制。其中年代最早的《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道人智贾夏田券》,就有货币定额租的记载:
  
  1 延昌廿四年甲辰岁二月七日。道人智贾□
  2 田阿口众边夏南渠常田一亩,交与银
  3 钱五文。钱即毕,田即付。赀租百役,耕田人
  4 悉不知,渠破水越,田主不知。二主合同立□□
  另据《高昌重光四年(623)某人夏部麦田券》,又有实物定额租的记载:
  1 □□□年癸未岁五月廿七日,
  2 □□边夏甲申岁部麦田北部
  3 □交与大麦叁斛捌斗半。田要
  4 租输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迪,仰□□□
  5 了。二主和同立券,券成之后,□不得返悔,□
  6 者□罚二入不悔者。民有□□,□行二主,□
  7 □□名为信。倩书□僧奴
  时见□□□
  
  
  二、吐鲁番文书中对租佃契约的分类
  
  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约究竟有多少个类型?不同类型的契约各有什么特征?各类契约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差异?这都是研究租佃关系性质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些问题。孔祥星先生认为:既然预付租价和后付租价已成为学者们划分契约类型的一个方面,成为确定租佃关系性质的重要标志,那么这里也不妨先按照支付方式将契约分成两大类进行排比研究。在预付租价一类,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租价是货币,另一种租价是实物。
  总结了表1、2、3的各自特点后,可以概括它们之间的异同。租田种类预付货币契约基本上是常田,预付粮食契约主要为部田。后付粮食的主要为常田。
  租佃年限预付租价契约一般为一年,后付契约总的来看期限较长。租田数量如果把各类契约中出租的田亩数量平均统计一下,预付货币契每起平均为亩,预付实物契每起平均为亩。后付实物契平均每起为亩,说明后付租价契约每起的平均租田数要比预付契约多一些。租价种类和支付方式预付租价契约有货币和实物之别,后付租价契约都是粮食。预付粮食的主要为小麦,一次交毕。后付粮食的多为两季交租,主要为大麦、麻或粟。
  
  三、租佃制在高昌地区发达的原因
  
  租佃契约,实是一种典押关系。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许多租佃契约。在唐代。特别是中后期,无论中原或边远地区都存在租佃关系。并非敦煌、吐鲁番地区所独有。但是,迄今为止在中国境内,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租佃契约最多,足以证明麴氏高昌王国后期至唐代前期西州高昌县。租佃制发达,租佃关系相当盛行。中外学者提出了各种看法:第一,把唐代租佃制的发展归结为隋末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第二,认为唐代西州高昌租佃关系发达同当地实施均田制的情况有关,其中沙知先生用大量吐鲁番文书资料说明,在那里私人出租土地占主导地位,日本学者西岛定生先生也认为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制同当地均田制的特殊性有关。在唐代后期,土地私有制得到巨大的发展,租佃制也必然会得到发展。而赵文润先生也认为唐代西州高昌租佃关系发达同当地均田制的实施情况有关。他认为要解决隋唐之际(麴氏高昌后期至唐代前期)高昌地区租佃关系发达的主要原因,必须研究高昌国的社会经济史,研究高昌地区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化的历史:第一,地处西部边陲,高昌内部虽有过战争,但比南北朝至隋朝战乱迭起、王朝更替频繁,终究相对安定的多;第二,高昌在西域中自然条件最优越,可谓得天独厚;第三,高昌自汉代以来一直接受中原王朝先进的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的影响:第四,高昌地处中西交通要道,是丝绸之路的重要城镇。
  
  四、租佃制对唐经济发展的影响
  
  租佃关系的发展是唐代经济繁荣的原因之一,潘铺先生认为:从出土的完整契约看,一般都规定了主佃双方的责任或义务,从主佃双方所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来看,唐代的租佃关系是具有进步作用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已经从完全或不完全的隶属关系进入到以契约形式来维系主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唐代的地租形态,从契约上反映来看有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两种,而以实物地租为主,无劳役地租,这就使直接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必须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因此,唐代的租佃关系对其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它是唐代封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吐鲁番文书中租佃关系的特点
  
  对吐鲁番出土的租田契及其他有关租佃的文书进行比较分析后,关于唐代前期西州的土地租佃关系可以总结下列几点:
  第一,流行以契约形式维系土地租佃关系立契的双方主要是小土地占有者,租佃的目的是以交错出租土地的方式达到更好地进行农业生产。
  第二,租田的种类、质量是决定契约支付方式、租额高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支付方式的不同又造成了主佃双方承担义务的差别。
  第三,预付租价与后付租价契的租额大致相同,预付货币在当时的租佃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后付粮食契中主要流行定额租,分成制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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