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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完全的规则主义逐渐显露出其局限和弊端,需要借助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辅助实现对行政行为合法化、合理化的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之必然性.但行政自由裁量权亦有其局限性,产生了对其控制规范的必要性.同时,我国的裁量权基准运动采用的单一规则细化路径存在较大的局限,应对多种控制模式进行复合并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