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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7 年07 月05 日,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我国自2018年01月01日开始施行新的收入准则,侧重于强调“风险报酬转移”,将辨析的重点转移到了控制权的归属和收到的价款的分配问题,对于程序复杂,交易事项繁多的企业来说,收入的计量和确认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旨在当前的会计准则和经济环境下探讨目前网络教育企业收入的计量和确认问题,分析各类因素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 网络教育企业;收入确认;2017新收入准则
引言
网络教育企业指的是大部分业务采用互联网形式对学员进行培训的企业,目的在于通过某项考试或者学习某项能力,在社会考试,职称考试等等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对于需要通过某项考试的考生来说,高效率和保证成功率得通过需要专业的指导老师,而对于专业的指导老师来说,更多的学生意味着更多的收入,网络教育成为了对接二者之间的桥梁,这类企业的业务流程相较于一般零售类企业复杂和繁琐得多,施行新的收入准则之后,需要结合各项业务进行有序得分配,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网络教育企业收入来源的特点
1.1网络教育企业的收入比较单一
网络教育企业得收入形式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电商平台上贩卖网络课程带来的收入,企业聘请大量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采取录像的形式制作课程视频,经过技术人员的整理与修改之后向需要课程的用户进行出售;二是针对部分需要特别辅导的客户所准备的线下实体课程,这类客户往往拥有充足的资金和稳定的需求,企业通过对课程的差异化来实现高端定制,给予了这类客户更优质的服务和商品,这类收入数量比较少,但是每一笔都能带来大量的收入,属于质量至上型;三是贩卖实体书所带来的收入,拥有优质教师资源的企业一般会编辑针对某一课程的辅导书,面向广大需求的客户进行出售,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书籍不再局限于纸质书本,而是多采用电子书的形式,这类收入在整体之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1.2.网络教育企业的收入流程跨度长
企业在贩卖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普遍存在业务流程完成的时间,在网络教育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中,网络课程和线下实体课程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在收到对价时直接确认收入会导致前期收入被高估,在新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应当分辨以时点还是时期确认,在跨度大的课程之中,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应当考虑到课程的进度或者有效期。
1.3当期收入不稳定或者会影响后续收入
随着网络教育企业出售课程或者提供服務时,往往会做出一些保过承诺,客户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由于未达到某些目的的时候,有权要求企业退还一定数量甚至是全部的价款,如果部分用户行使这项权利,原先已经确认的收入应该转回,这将影响到当期收入的计量。有些企业会随业务赠送一些奖励积分或者折扣卷,客户可以拿着这些折扣卷在下次购买其他商品时取得一定的折扣,这项服务如果不能在报表中合理体现,将会对报表使用者造成巨大预期误差。
2.网络教育企业收入确认的常见问题
2.1.合同的识别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识别与业务有关的合同,收入的确认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网络教育企业主要采取电商销售和线下出售的形式开展业务,当商品在电商平台销售时,订单的生成即意味着销售合同的建立,企业在发货、运输环节对货物都承担着风险,只有当买方确认收货时,企业才能开始确认相应的收入。如果是线下的业务,应当以订立的正式合同为准。
2.2履约义务的确认
在新准则当中,履约义务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在网络教育企业出售商品时普遍存在着与其他行业不尽相同的特殊事项,比较常见的有:提供下载,保过承诺,咨询服务。网络课程通常在某一网站上被授权播放,但是有的企业在额外付费的情况下允许用户自行下载,此时根据准则,这应该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进行确认。在一些高级课程中,企业往往对客户做出保证通过的承诺,未通过时全额退款,或者承诺在未通过时免费或降价提供下一期课程,此时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考虑到此类情况。很多这类企业都有相关配套的咨询服务,有的是免费的,有的是付费的,有的贯穿于课程,这类咨询业务与其他业务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应该单独计量。
2.3合同对价的分配
打包优惠下的分配:在购买多项商品之下,通常会提供一些价格上的减免,在每项课程价格明晰的情况下,应该以单项价格在总价之中的比率把对价分配至各项商品中。在含有咨询服务的合同中,如果咨询服务单项价格可以确定,依照单项义务的单价在总价的比例中分配,咨询服务单项价格无法确定的,采用余值法分配。个别企业售卖商品时会送出可以抵扣其他课程价款的积分的,应当考虑积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影响。
2.4收入确认的时期和时点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收入需要选择按时期或者时点来确认收入,在网络教育企业的收入来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网络课程和资源的贩卖,此类商品一般具有有效期或者课程进度,企业应当根据买方观看视频的进度来确认相关收入,在未看完和有效期已经截止时,企业应当把剩余收入一起确认,在线下课程当中,课程的进度并不受买方是否使用影响,此时应该仅依照课程的进度来确认收入。
3.结语
通过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对网络教育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可知,为适应未来的经济环境,为了在财务报表中适当得反应收入与会计分期的配比关系,企业需要努力把准则和实际相结合,保持客观谨慎的态度,合理判断企业的收入情况。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会计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3:197.
[2] 肖继辉,孟婷 .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J]. 商业会计,2013,04 (07):16-18.
[3] 胡雨澄 . 基于 IFRS15 的我国网店收入确认探析 [J]. 时代金融,2016 (08):178-179.
[4] 吴心驰 .IASB、FASB 收入确认准则进展、分析及启示 [J]. 商业会计,2014 (06):3-4.
关键词: 网络教育企业;收入确认;2017新收入准则
引言
网络教育企业指的是大部分业务采用互联网形式对学员进行培训的企业,目的在于通过某项考试或者学习某项能力,在社会考试,职称考试等等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对于需要通过某项考试的考生来说,高效率和保证成功率得通过需要专业的指导老师,而对于专业的指导老师来说,更多的学生意味着更多的收入,网络教育成为了对接二者之间的桥梁,这类企业的业务流程相较于一般零售类企业复杂和繁琐得多,施行新的收入准则之后,需要结合各项业务进行有序得分配,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网络教育企业收入来源的特点
1.1网络教育企业的收入比较单一
网络教育企业得收入形式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电商平台上贩卖网络课程带来的收入,企业聘请大量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采取录像的形式制作课程视频,经过技术人员的整理与修改之后向需要课程的用户进行出售;二是针对部分需要特别辅导的客户所准备的线下实体课程,这类客户往往拥有充足的资金和稳定的需求,企业通过对课程的差异化来实现高端定制,给予了这类客户更优质的服务和商品,这类收入数量比较少,但是每一笔都能带来大量的收入,属于质量至上型;三是贩卖实体书所带来的收入,拥有优质教师资源的企业一般会编辑针对某一课程的辅导书,面向广大需求的客户进行出售,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书籍不再局限于纸质书本,而是多采用电子书的形式,这类收入在整体之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1.2.网络教育企业的收入流程跨度长
企业在贩卖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普遍存在业务流程完成的时间,在网络教育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中,网络课程和线下实体课程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在收到对价时直接确认收入会导致前期收入被高估,在新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应当分辨以时点还是时期确认,在跨度大的课程之中,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应当考虑到课程的进度或者有效期。
1.3当期收入不稳定或者会影响后续收入
随着网络教育企业出售课程或者提供服務时,往往会做出一些保过承诺,客户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由于未达到某些目的的时候,有权要求企业退还一定数量甚至是全部的价款,如果部分用户行使这项权利,原先已经确认的收入应该转回,这将影响到当期收入的计量。有些企业会随业务赠送一些奖励积分或者折扣卷,客户可以拿着这些折扣卷在下次购买其他商品时取得一定的折扣,这项服务如果不能在报表中合理体现,将会对报表使用者造成巨大预期误差。
2.网络教育企业收入确认的常见问题
2.1.合同的识别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识别与业务有关的合同,收入的确认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网络教育企业主要采取电商销售和线下出售的形式开展业务,当商品在电商平台销售时,订单的生成即意味着销售合同的建立,企业在发货、运输环节对货物都承担着风险,只有当买方确认收货时,企业才能开始确认相应的收入。如果是线下的业务,应当以订立的正式合同为准。
2.2履约义务的确认
在新准则当中,履约义务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在网络教育企业出售商品时普遍存在着与其他行业不尽相同的特殊事项,比较常见的有:提供下载,保过承诺,咨询服务。网络课程通常在某一网站上被授权播放,但是有的企业在额外付费的情况下允许用户自行下载,此时根据准则,这应该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进行确认。在一些高级课程中,企业往往对客户做出保证通过的承诺,未通过时全额退款,或者承诺在未通过时免费或降价提供下一期课程,此时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考虑到此类情况。很多这类企业都有相关配套的咨询服务,有的是免费的,有的是付费的,有的贯穿于课程,这类咨询业务与其他业务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应该单独计量。
2.3合同对价的分配
打包优惠下的分配:在购买多项商品之下,通常会提供一些价格上的减免,在每项课程价格明晰的情况下,应该以单项价格在总价之中的比率把对价分配至各项商品中。在含有咨询服务的合同中,如果咨询服务单项价格可以确定,依照单项义务的单价在总价的比例中分配,咨询服务单项价格无法确定的,采用余值法分配。个别企业售卖商品时会送出可以抵扣其他课程价款的积分的,应当考虑积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影响。
2.4收入确认的时期和时点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收入需要选择按时期或者时点来确认收入,在网络教育企业的收入来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网络课程和资源的贩卖,此类商品一般具有有效期或者课程进度,企业应当根据买方观看视频的进度来确认相关收入,在未看完和有效期已经截止时,企业应当把剩余收入一起确认,在线下课程当中,课程的进度并不受买方是否使用影响,此时应该仅依照课程的进度来确认收入。
3.结语
通过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对网络教育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可知,为适应未来的经济环境,为了在财务报表中适当得反应收入与会计分期的配比关系,企业需要努力把准则和实际相结合,保持客观谨慎的态度,合理判断企业的收入情况。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会计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3:197.
[2] 肖继辉,孟婷 .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J]. 商业会计,2013,04 (07):16-18.
[3] 胡雨澄 . 基于 IFRS15 的我国网店收入确认探析 [J]. 时代金融,2016 (08):178-179.
[4] 吴心驰 .IASB、FASB 收入确认准则进展、分析及启示 [J]. 商业会计,2014 (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