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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中,文证审查工作更是成为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内容。
认识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作为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纠正司法不公的有效措施。文证审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技术性证据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案件承办部门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鉴定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方法,收集、鉴别证据所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文证审查工作以其科学、准确、可靠、稳定的特性,从技术方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它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是检察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手段,是搞好其它检察技术工作的基础。科学客观的文证审查,是案件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
制约影响文证审查工作的因素
其一,文证审查可以协助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技术性证据,确保案件质量。由于技术性证据本身具有的技术性,对没有相应专门知识的案件承办人员来说,正确审查认定,确定是否具有可采性,是个难题。
其二,具有专业知识是如何认定的,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的审查,换言之,就是进行文证审查是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以检察技术部门的名义运用专门知识针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查工作的过程。受技术条件制约很难完成所有技术门类的文证审查。由于技术性证据的专业性、复杂性,即使有相关技术人员也很难办理所有需要文证审查的案件。
其三,进行文证审查不是批捕公诉案件必须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为八种(原七种)证据之一,同时又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却没有明确如何查证、查证的途径和怎样确保证据属实的细则。由于规则没有赋予文证审查工作应有的法律地位,对文证审查义务履行不到位甚至将文证审查程序视为“走过场”,致使一部分应当审查的文证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
加强和完善文证审查工作的途径
1、重视和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意识,深刻认识进行文证审查的意义和重要性。文证审查工作是检察技术部门和鉴定人的工作重心,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加强对检验鉴定结论的程序性审查,又要加强对检验鉴定结论的实体审查,以防止检验鉴定有误而造成冤假错案。检察技术部门鉴定人要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力求做到全面细致、科学严密、客观公正,使文证审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2、制定并实施“文证审查工作制度”,使文证审查工作得到可持续性发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相关制度,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检察鉴定人的责任,建立相应协作机制,使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制度来保障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权,使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技术性证据都能纳入文证审查范围,使其得到合法性、规范性的文证审查,为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效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3、加强协作,加强沟通,提高业务部门对文证审查工作的认可。要将文证审查工作开展好,仅靠领导重视、制度保障和技术交流还不够,更需要业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认识到文证审查的优势,尝到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把关”的甜头。这样业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才能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主动请求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从而保证文证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技术文证审查作为检察技术部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理应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将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犯罪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加强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力度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环节,而且还是化解矛盾,消除上访风险的重要手段。文证审查由此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认识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作为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纠正司法不公的有效措施。文证审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技术性证据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案件承办部门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鉴定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方法,收集、鉴别证据所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文证审查工作以其科学、准确、可靠、稳定的特性,从技术方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它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是检察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手段,是搞好其它检察技术工作的基础。科学客观的文证审查,是案件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
制约影响文证审查工作的因素
其一,文证审查可以协助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技术性证据,确保案件质量。由于技术性证据本身具有的技术性,对没有相应专门知识的案件承办人员来说,正确审查认定,确定是否具有可采性,是个难题。
其二,具有专业知识是如何认定的,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的审查,换言之,就是进行文证审查是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以检察技术部门的名义运用专门知识针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查工作的过程。受技术条件制约很难完成所有技术门类的文证审查。由于技术性证据的专业性、复杂性,即使有相关技术人员也很难办理所有需要文证审查的案件。
其三,进行文证审查不是批捕公诉案件必须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为八种(原七种)证据之一,同时又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却没有明确如何查证、查证的途径和怎样确保证据属实的细则。由于规则没有赋予文证审查工作应有的法律地位,对文证审查义务履行不到位甚至将文证审查程序视为“走过场”,致使一部分应当审查的文证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
加强和完善文证审查工作的途径
1、重视和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意识,深刻认识进行文证审查的意义和重要性。文证审查工作是检察技术部门和鉴定人的工作重心,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加强对检验鉴定结论的程序性审查,又要加强对检验鉴定结论的实体审查,以防止检验鉴定有误而造成冤假错案。检察技术部门鉴定人要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力求做到全面细致、科学严密、客观公正,使文证审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2、制定并实施“文证审查工作制度”,使文证审查工作得到可持续性发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相关制度,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检察鉴定人的责任,建立相应协作机制,使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制度来保障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权,使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技术性证据都能纳入文证审查范围,使其得到合法性、规范性的文证审查,为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效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3、加强协作,加强沟通,提高业务部门对文证审查工作的认可。要将文证审查工作开展好,仅靠领导重视、制度保障和技术交流还不够,更需要业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认识到文证审查的优势,尝到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把关”的甜头。这样业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才能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主动请求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从而保证文证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技术文证审查作为检察技术部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理应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将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犯罪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加强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力度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环节,而且还是化解矛盾,消除上访风险的重要手段。文证审查由此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