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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第十六次中欧领导人峰会在京闭幕。此次峰会颇有承前启后的意味:既为纪念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十周年,也是中国新一届领导人上任后双方首次会晤。而备受关注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也终于正式开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峰会上寄语中欧投资协定,希望双方“不仅谈得成,而且谈得好”。而对于欧洲人来说,最期待的莫过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中国于较早前同意与美国在这两条原则上开展谈判,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继而明确表示,希望在中欧投资协定里中方也能接受这两条原则。
上述内容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之中。《决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在上海自贸区也开始落地实验。
中美与中欧的双边投资协定齐头并进,美欧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刚结束第二轮谈判,以“中美欧”三角为代表的全新世界贸易与投资格局正在形成。美欧在WTO之外推动投资贸易协定的升级换代,中国自然不能置身事外。而从内因来说,为了更好地迎接外来资本,中国首先要规范国内的市场和法规,提高本土企业的竞争能力。
除爱尔兰以外,欧盟27国都与中国分别签订过双边投资协定,大部分条约于上世纪80年代签订,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方面的内容,不涉及投资自由化问题,部分条约甚至没有包含争端解决机制。
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欧盟成员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管辖权被收回,布鲁塞尔代表各成员国与世界各国或地区重新谈判双边投资协定,新协定生效后,将取代原来各国的投资协定。
2013年10月,成员国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与中国展开谈判。中欧双边投资不但是第一个由欧盟主导谈判的投资协定,还可能成为未来欧洲与发展中国家谈判的范本。社科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韩冰认为,欧盟将各国谈判权集中在一起后,要价能力得到了明显提高。
韩冰对《财经》记者表示,欧盟27国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虽有相似性,但由于缔约主体、签订时间等不同,在待遇标准、货币兑换、争端解决等条款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必然给投资者带来很大困扰”。
此外,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外汇转移等诸多事项上,中欧双方的诉求也存在差异,因此这很可能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
可做参考的是,自2008年开启谈判至今,中美两国已进行了十轮双边谈判,直到2013年中方认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后,双方才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虽然不像美国一样有投资协定范本,但欧盟在正式走上谈判桌前,也提出和美国一样的开局要价——“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
这两个原则直指市场准入和投资自由化,显示出欧盟对进一步进入中国市场的莫大兴趣。
欧洲企业组织联合会(Business Europe)是欧洲最大的商业游说组织,其主席玛切嘉利(Emma Marcegaglia)告诉《财经》记者,市场准入是欧盟企业对谈判最大的期望;欧盟驻华大使艾德和在中欧峰会前明确表示,期望中国能放开金融和服务等行业。
中国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实行“正面清单”式管理,与之相反的“负面清单”,是指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清单之外的领域则充分开放,相较之下后者开放力度更大。
中国对欧洲的投资趋势
在实践中,各国通常在拟更大程度开放市场的情形下采用“负面清单”,而在打算仅仅逐步开放市场时选择“正面清单”。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息息相关,除了在“负面清单”上列明需保护的某些产业及活动外,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余行业时,在投资发生与建立阶段即开始享受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此前,中国实施的都是准入后国民待遇。
此外,“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也是目前中国管制外资进入的手段之一,如要求中外合资进入和强制技术转让,德国发展研究院投资政策研究员贝格(Axel Berger)预测欧盟会在谈判中要求中方中止这两项“履行要求”。
目前中欧与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正在同时进行,鉴于此前中国入世时的谈判经验,中美谈判进展很可能对中欧投资协定有相当的参照性。但两者不同的是,美国已有一套投资协定范本,在其2012年最新版本上做任何调整,都会经历艰难的谈判;而欧洲因为不需坚持文本,在谈判中更可能展现出更大的灵活性。
不过欧盟出于自身的复杂因素,可能会加入额外的诉求,欧洲议会已宣称希望将人权、企业责任等议题加入到协定谈判中。不过玛切嘉利表示,欧洲的商业团体并不赞成加入太多与投资无关的内容,这会让谈判更加艰难。
提及开放市场准入,自然令人回想起1999年中美于入世前夕在谈判桌前的激烈角力。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对《财经》记者表示,近年中国对于在投资协定中商谈市场准入议题的态度有所变化,除同意与欧美商谈市场准入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显示这两个原则现在已提升到中央决策层面。
中国正在上海自贸区实践“负面清单”,包括国民经济所有18个经济行业门类,涉及89个大类、419个中类和1069个小类。一些学者认为管制还是较多。 “自贸区的‘负面清单’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探索如何管理清单之外的行业。”任清举例说明,清单外的行业是否必须及如何备案;不再需要商务部和发改委审批的外资企业如何与工商部门对接等等。“从这个角度看,清单上列出了哪些产业条目反而可能没有那么重要,中欧投资协定按照自贸区清单谈判的可能性很小,反而是模式的探索和所能提供的管理经验更重要。”
从技术层面而言,中国在谈判时并不被动。为保护东道国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利,可以商议设定一些例外或排除条款,对“负面清单”外的行业设立过渡期;也可以参考日本和韩国在签署投资协定时设立“停止”和 “回转”机制,使现有的国家经济政策逐步适应双边投资协定的高度产业自由化要求。
“停止”机制是指将现有的缔约各方不符合投资协定的措施锁定,禁止制定新的或者限制性更强的不符合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的义务的措施。“回转”机制是以前述锁定的不符合投资协定的措施为起点,逐步减少或消除该限制措施的自由化过程。
“在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时,类似发改委的国家行政机关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未来可以考虑使用更市场化的机制来管理外资。”贝格建议说。
随着中国向欧洲投资加速,中欧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对中国对欧投资亦是利好。虽然欧盟市场的开放程度相对较高,但潜在的风险仍然存在,投资协定可以寄予中国对欧投资的法律确定性。
例如,2013年10月欧洲议会在一份报告里建议,投资协定要允许双方国家都可以保留某些例外行业,双方可以基于安全考虑禁止外资进入某些行业。或者对某些行业的开放规定过渡期。“虽然此报告对欧委会的谈判没有约束力,但可以反映欧盟内部对此有不同的想法。”任清分析。
此外,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考量不同,对开、禁哪些行业各有打算。例如法国坚持“文化例外”,在2013年较早前的TTIP谈判中强烈要求将影音产业排除在外,否则将动用否决权阻拦谈判进行,此事最终以美国妥协告终。
在本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后发布的《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中,点出双方进一步签订自贸协定的可能性,而荷兰首相吕特在11月访华期间也提及“建立欧中自贸区对双方发展经济都有利”。
实际上,全球范围内新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数目都在下降,取而代之的是内容更广泛的自贸协定乃至各种合作伙伴协定,如TTIP、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议及日欧自贸协定。欧盟也对自贸协定更感兴趣,与中国进行的投资协定是目前为止欧盟所进行的唯一一个只关注投资的双边协定。
一位不愿具名的商务部前官员指出,这表明议程制定权还在欧美手上,因为欧盟只要通过投资协定就可以解决FTA中的服务贸易准入问题,而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国可能获利更多。
贝格进一步分析投资协定可视作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试探,观察中国能在经济自由化的道路上走多远。“此外考虑到近期中欧之间的贸易争端,自贸协定对双方而言都非常困难。”
虽然欧盟表示期望在两年半内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士皆认为谈判难以在如此短时间内结束。
按照惯例,宣布启动谈判后,下一阶段的工作是中欧双方建立工作组,确定需要谈判的议题,而市场准入作为最困难的一部分,几乎肯定不会在前期得到解决。在中国国内,也首先需要在国内行业达成共识,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不过,玛切嘉利认为,目前对中欧双方来说都是展开谈判的最好时机。欧盟正在从经济危机中复原,而中国进入经济转型期,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世界两大经济体在这个转折点上与对方谈投资协定,也是双方各自改革的需求。”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峰会上寄语中欧投资协定,希望双方“不仅谈得成,而且谈得好”。而对于欧洲人来说,最期待的莫过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中国于较早前同意与美国在这两条原则上开展谈判,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继而明确表示,希望在中欧投资协定里中方也能接受这两条原则。
上述内容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之中。《决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在上海自贸区也开始落地实验。
中美与中欧的双边投资协定齐头并进,美欧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刚结束第二轮谈判,以“中美欧”三角为代表的全新世界贸易与投资格局正在形成。美欧在WTO之外推动投资贸易协定的升级换代,中国自然不能置身事外。而从内因来说,为了更好地迎接外来资本,中国首先要规范国内的市场和法规,提高本土企业的竞争能力。
欧盟的要价
除爱尔兰以外,欧盟27国都与中国分别签订过双边投资协定,大部分条约于上世纪80年代签订,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方面的内容,不涉及投资自由化问题,部分条约甚至没有包含争端解决机制。
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欧盟成员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管辖权被收回,布鲁塞尔代表各成员国与世界各国或地区重新谈判双边投资协定,新协定生效后,将取代原来各国的投资协定。
2013年10月,成员国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与中国展开谈判。中欧双边投资不但是第一个由欧盟主导谈判的投资协定,还可能成为未来欧洲与发展中国家谈判的范本。社科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韩冰认为,欧盟将各国谈判权集中在一起后,要价能力得到了明显提高。
韩冰对《财经》记者表示,欧盟27国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虽有相似性,但由于缔约主体、签订时间等不同,在待遇标准、货币兑换、争端解决等条款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必然给投资者带来很大困扰”。
此外,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外汇转移等诸多事项上,中欧双方的诉求也存在差异,因此这很可能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
可做参考的是,自2008年开启谈判至今,中美两国已进行了十轮双边谈判,直到2013年中方认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后,双方才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虽然不像美国一样有投资协定范本,但欧盟在正式走上谈判桌前,也提出和美国一样的开局要价——“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
这两个原则直指市场准入和投资自由化,显示出欧盟对进一步进入中国市场的莫大兴趣。
欧洲企业组织联合会(Business Europe)是欧洲最大的商业游说组织,其主席玛切嘉利(Emma Marcegaglia)告诉《财经》记者,市场准入是欧盟企业对谈判最大的期望;欧盟驻华大使艾德和在中欧峰会前明确表示,期望中国能放开金融和服务等行业。
中国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实行“正面清单”式管理,与之相反的“负面清单”,是指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清单之外的领域则充分开放,相较之下后者开放力度更大。
中国对欧洲的投资趋势
在实践中,各国通常在拟更大程度开放市场的情形下采用“负面清单”,而在打算仅仅逐步开放市场时选择“正面清单”。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息息相关,除了在“负面清单”上列明需保护的某些产业及活动外,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余行业时,在投资发生与建立阶段即开始享受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此前,中国实施的都是准入后国民待遇。
此外,“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也是目前中国管制外资进入的手段之一,如要求中外合资进入和强制技术转让,德国发展研究院投资政策研究员贝格(Axel Berger)预测欧盟会在谈判中要求中方中止这两项“履行要求”。
目前中欧与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正在同时进行,鉴于此前中国入世时的谈判经验,中美谈判进展很可能对中欧投资协定有相当的参照性。但两者不同的是,美国已有一套投资协定范本,在其2012年最新版本上做任何调整,都会经历艰难的谈判;而欧洲因为不需坚持文本,在谈判中更可能展现出更大的灵活性。
不过欧盟出于自身的复杂因素,可能会加入额外的诉求,欧洲议会已宣称希望将人权、企业责任等议题加入到协定谈判中。不过玛切嘉利表示,欧洲的商业团体并不赞成加入太多与投资无关的内容,这会让谈判更加艰难。
中国的对内探索
提及开放市场准入,自然令人回想起1999年中美于入世前夕在谈判桌前的激烈角力。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对《财经》记者表示,近年中国对于在投资协定中商谈市场准入议题的态度有所变化,除同意与欧美商谈市场准入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显示这两个原则现在已提升到中央决策层面。
中国正在上海自贸区实践“负面清单”,包括国民经济所有18个经济行业门类,涉及89个大类、419个中类和1069个小类。一些学者认为管制还是较多。 “自贸区的‘负面清单’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探索如何管理清单之外的行业。”任清举例说明,清单外的行业是否必须及如何备案;不再需要商务部和发改委审批的外资企业如何与工商部门对接等等。“从这个角度看,清单上列出了哪些产业条目反而可能没有那么重要,中欧投资协定按照自贸区清单谈判的可能性很小,反而是模式的探索和所能提供的管理经验更重要。”
从技术层面而言,中国在谈判时并不被动。为保护东道国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利,可以商议设定一些例外或排除条款,对“负面清单”外的行业设立过渡期;也可以参考日本和韩国在签署投资协定时设立“停止”和 “回转”机制,使现有的国家经济政策逐步适应双边投资协定的高度产业自由化要求。
“停止”机制是指将现有的缔约各方不符合投资协定的措施锁定,禁止制定新的或者限制性更强的不符合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的义务的措施。“回转”机制是以前述锁定的不符合投资协定的措施为起点,逐步减少或消除该限制措施的自由化过程。
“在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时,类似发改委的国家行政机关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未来可以考虑使用更市场化的机制来管理外资。”贝格建议说。
随着中国向欧洲投资加速,中欧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对中国对欧投资亦是利好。虽然欧盟市场的开放程度相对较高,但潜在的风险仍然存在,投资协定可以寄予中国对欧投资的法律确定性。
例如,2013年10月欧洲议会在一份报告里建议,投资协定要允许双方国家都可以保留某些例外行业,双方可以基于安全考虑禁止外资进入某些行业。或者对某些行业的开放规定过渡期。“虽然此报告对欧委会的谈判没有约束力,但可以反映欧盟内部对此有不同的想法。”任清分析。
此外,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考量不同,对开、禁哪些行业各有打算。例如法国坚持“文化例外”,在2013年较早前的TTIP谈判中强烈要求将影音产业排除在外,否则将动用否决权阻拦谈判进行,此事最终以美国妥协告终。
下一步FTA?
在本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后发布的《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中,点出双方进一步签订自贸协定的可能性,而荷兰首相吕特在11月访华期间也提及“建立欧中自贸区对双方发展经济都有利”。
实际上,全球范围内新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数目都在下降,取而代之的是内容更广泛的自贸协定乃至各种合作伙伴协定,如TTIP、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议及日欧自贸协定。欧盟也对自贸协定更感兴趣,与中国进行的投资协定是目前为止欧盟所进行的唯一一个只关注投资的双边协定。
一位不愿具名的商务部前官员指出,这表明议程制定权还在欧美手上,因为欧盟只要通过投资协定就可以解决FTA中的服务贸易准入问题,而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国可能获利更多。
贝格进一步分析投资协定可视作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试探,观察中国能在经济自由化的道路上走多远。“此外考虑到近期中欧之间的贸易争端,自贸协定对双方而言都非常困难。”
虽然欧盟表示期望在两年半内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士皆认为谈判难以在如此短时间内结束。
按照惯例,宣布启动谈判后,下一阶段的工作是中欧双方建立工作组,确定需要谈判的议题,而市场准入作为最困难的一部分,几乎肯定不会在前期得到解决。在中国国内,也首先需要在国内行业达成共识,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不过,玛切嘉利认为,目前对中欧双方来说都是展开谈判的最好时机。欧盟正在从经济危机中复原,而中国进入经济转型期,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世界两大经济体在这个转折点上与对方谈投资协定,也是双方各自改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