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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运用信托关系来构造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地隔离和分化证券化所带来的风险;待履行契约理论和知识产权池的组建分别从法理和经济的角度为防范这种风险奠定了正当性基础;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法律防范提供制度保障。我国已基本具备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基础和制度保障,可以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