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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本质属性一样,都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都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任。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伴随改革开放恢复发展,在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满足多样化需求、缓解财政压力、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从高等教育的“必要补充”发展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高度重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采取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但受“非公即民”观念等因素影响,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处于“难产”状态,一些关键性问题长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比如,法人属性不清。目前,民办高校被当作“民办非企业”对待,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直接导致民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难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不平等的保障政策,致使民办高校难以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思想,做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政策体系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三中全会召开后,民办高等教育迎来了新的春天。下一步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关键是按照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市场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进一步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形成自我发展和约束机制。为此,有四点建议:
一是以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解放思想,全面把握民办高校地位作用的内涵。民办高校的重要地位作用,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还应体现在质量上。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只有发展若干高水平民办高校,才能真正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格局,使得民办高校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二是落实配套政策,对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解决当前民办教育的诸多问题,都需以分类管理为基础。2010年,国务院部署一些地区和学校开展分类管理试点,已取得明显进展。但由于分类管理涉及诸多配套政策,有的与《民办教育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存在冲突,在地方和学校层面难以取得突破。建议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原则,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层面及早出台指导意见,尽快落实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配套政策,突破实施分类管理的制度“瓶颈”,形成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非营利性是民办高校的主流(在当今世界的各类大学排行中,位列全球前100名的大学,绝大多数为非营利性私立大学)。今后,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提升办学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将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视为生命线,承担崇高的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理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营造有利于“非营利性”办学的制度环境。建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落实分类管理的措施,启动实施“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奖励计划”,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
四是依法加强管理,促进学校完善自我发展和约束机制。一方面,引导民办高校确立长远目标,坚持公益性取向,避免追求短期效应。另一方面,本着简政放权原则,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通过质量评估、信息公开、专项审计等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时,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给予更多的指导,引导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立健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走上持续、健康发展道路,使中国出现更多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常青藤”高校。
(秦和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院长)
国家高度重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采取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但受“非公即民”观念等因素影响,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处于“难产”状态,一些关键性问题长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比如,法人属性不清。目前,民办高校被当作“民办非企业”对待,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直接导致民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难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不平等的保障政策,致使民办高校难以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思想,做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政策体系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三中全会召开后,民办高等教育迎来了新的春天。下一步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关键是按照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市场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进一步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形成自我发展和约束机制。为此,有四点建议:
一是以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解放思想,全面把握民办高校地位作用的内涵。民办高校的重要地位作用,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还应体现在质量上。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只有发展若干高水平民办高校,才能真正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格局,使得民办高校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二是落实配套政策,对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解决当前民办教育的诸多问题,都需以分类管理为基础。2010年,国务院部署一些地区和学校开展分类管理试点,已取得明显进展。但由于分类管理涉及诸多配套政策,有的与《民办教育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存在冲突,在地方和学校层面难以取得突破。建议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原则,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层面及早出台指导意见,尽快落实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配套政策,突破实施分类管理的制度“瓶颈”,形成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非营利性是民办高校的主流(在当今世界的各类大学排行中,位列全球前100名的大学,绝大多数为非营利性私立大学)。今后,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提升办学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将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视为生命线,承担崇高的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理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营造有利于“非营利性”办学的制度环境。建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落实分类管理的措施,启动实施“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奖励计划”,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
四是依法加强管理,促进学校完善自我发展和约束机制。一方面,引导民办高校确立长远目标,坚持公益性取向,避免追求短期效应。另一方面,本着简政放权原则,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通过质量评估、信息公开、专项审计等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时,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给予更多的指导,引导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立健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走上持续、健康发展道路,使中国出现更多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常青藤”高校。
(秦和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