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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義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公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和成效。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准上去思考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工作,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显得特别重要。
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方面。是指公民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综合状态。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与法治”是和谐社会形成的两大核心要素,要求全社会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公平正义”要求全社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切实维护和实现。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也要求广大群众自觉遵章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诚信友爱”要求全社会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所有公民以法律来约束自己,引导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则要求全社会共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和保护。“安定有序”要求全社会充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秩序良好。做到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全社会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强化经济法律意识,重视自然环境的保护。所有这些不难看出,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靠法治促进、保障,必须依靠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创建、实践。当前公民的法律素质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有些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行为失当,导致各种违法犯罪产生;有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些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公正。实践证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大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
公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促进和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和基本前提。公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法律的力量和作用才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得到充分发挥。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把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
一是要创新教育,形成风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的条件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管理国家事务;公民、法人和其它一切社会、经济组织依法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前提是全社会公民应具有较高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质。法治精神和法律素质靠法制宣传教育、法制生活实践和社会法制环境陶冶,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是提高法治精神和法律素质的基础。正如哲学大师黑格尔所言,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约束力。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法制宣传教育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深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引导全社会公民增强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崇尚法治权威,自觉遵守法律,使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推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是要分类引导,突出重点。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民平等地享有主体的权利和承担主体的义务。但从公民的行为能力和社会角色分工的角度上讲,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公民法律素质的要求又应有所不同。如普通群众,要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知识的,自觉遵纪守法,敢于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国家公职人员,除应当具备普通群众应有的法律素质外,还应当具有与其担任的公职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各级领导干部,除了应具备一般群众和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外,还应当具备与其担任的领导职务要求相称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具有依法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形成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行为风尚。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强调要分类引导,突出重点,就是在注重全面提高全社会公民法律素质,大力倡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权扶正、依法办事、民主参与”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其实,无论什么工作和任务确定之后,干部都是决定的因素。作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抓紧抓实了,不仅是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还能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全面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三是要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不是权宜措施、阶段性的任务,它将伴随我国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需要经过长期奋斗和不懈努力。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不同的目标要求。我们既要把握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又要把握长远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统一。现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引发的问题与体制转轨中体制机制不完善造成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遗留、积累的问题与新产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利益矛盾和思想认识差异问题交织在一起,官僚主义、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的问题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引发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要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围绕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个主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提出新办法,使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思想认识、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工作方式更加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迈上新的发展台阶。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方面。是指公民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综合状态。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与法治”是和谐社会形成的两大核心要素,要求全社会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公平正义”要求全社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切实维护和实现。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也要求广大群众自觉遵章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诚信友爱”要求全社会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所有公民以法律来约束自己,引导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则要求全社会共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和保护。“安定有序”要求全社会充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秩序良好。做到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全社会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强化经济法律意识,重视自然环境的保护。所有这些不难看出,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靠法治促进、保障,必须依靠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创建、实践。当前公民的法律素质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有些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行为失当,导致各种违法犯罪产生;有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些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公正。实践证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大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
公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促进和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和基本前提。公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法律的力量和作用才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得到充分发挥。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把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
一是要创新教育,形成风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的条件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管理国家事务;公民、法人和其它一切社会、经济组织依法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前提是全社会公民应具有较高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质。法治精神和法律素质靠法制宣传教育、法制生活实践和社会法制环境陶冶,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是提高法治精神和法律素质的基础。正如哲学大师黑格尔所言,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约束力。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法制宣传教育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深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引导全社会公民增强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崇尚法治权威,自觉遵守法律,使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推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是要分类引导,突出重点。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民平等地享有主体的权利和承担主体的义务。但从公民的行为能力和社会角色分工的角度上讲,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公民法律素质的要求又应有所不同。如普通群众,要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知识的,自觉遵纪守法,敢于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国家公职人员,除应当具备普通群众应有的法律素质外,还应当具有与其担任的公职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各级领导干部,除了应具备一般群众和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外,还应当具备与其担任的领导职务要求相称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具有依法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形成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行为风尚。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强调要分类引导,突出重点,就是在注重全面提高全社会公民法律素质,大力倡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权扶正、依法办事、民主参与”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其实,无论什么工作和任务确定之后,干部都是决定的因素。作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抓紧抓实了,不仅是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还能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全面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三是要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不是权宜措施、阶段性的任务,它将伴随我国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需要经过长期奋斗和不懈努力。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不同的目标要求。我们既要把握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又要把握长远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统一。现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引发的问题与体制转轨中体制机制不完善造成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遗留、积累的问题与新产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利益矛盾和思想认识差异问题交织在一起,官僚主义、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的问题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引发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要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围绕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个主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提出新办法,使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思想认识、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工作方式更加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大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迈上新的发展台阶。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