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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运用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但其技术属性阻碍了人工智能与司法的进一步结合。探寻人工智能进入司法路径应从两者的冲突观察入手,基于两者的固有属性,从人工智能如何适应司法及司法如何面向人工智能两个角度展开分析,推动技术知识与法学知识的深度融合,明确科技介入司法领域的边界,同时需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及司法数据库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