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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吴先生,一个在工具公司打工患上了矽肺职业病;一个在建筑公司干活发生了工伤事故,他们先后被单位抛弃,都走上了诉讼维权的路。近日,浙江宁波镇海法院经过审理,为他们讨回了说法。
工作8年患上尘肺病
2000年3月,安徽的王先生在宁波的一家工具公司从事金属抛光工作。2007年底,因公司搬迁,王先生离开了公司。去年3月,王先生另找工作单位,不料在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被怀疑是尘肺职业病。
按照规定,职业病鉴定必须得到用人单位配合。于是,王先生找到原单位,不料原单位翻脸不认账,既不承认他是金属抛光工,也不承认他在公司工作了8年。而此时,该公司已破产清算。
王先生马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却被仲裁委驳回。无奈之下,王先生在2009年4月向宁波镇海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确认工种为金属抛光。经历了一、二审后,法院判决确认了王先生在被告公司8年的工作时间,也认定他的工种为金属抛光。
2009年6月25日,王先生拿着判决书顺利地做了职业病鉴定,劳动部门认定王先生患有矽肺职业病,达到四级工伤。但王先生的公司已被注销,剩余财产由两个股东分配。为此,王先生再次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为由,又驳回了他的申请。
王先生再次向镇海法院起诉,将原单位的两股东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镇海法院近日判决,王先生原所在公司的两股东支付王先生25.7万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股东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涉案公司清算组未曾向原告催告申报债权。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被派遣的起重工轧伤了手
2007年6月,吴先生与宁波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建筑公司派遣他到某钢结构公司工作,从事起重工工种。2009年5月,吴某在钢结构公司工作时,右手被压伤。
当吴先生向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求赔偿时,均无果。不得已,吴先生只能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起起诉到了镇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吴的伤势按照工伤标准构成了七级伤残。
法院受理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均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法官向两家被告单位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两家单位由此不再推脱,与吴先生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吴先生当场拿到了9.6万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对吴某这样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建筑公司和钢结构公司没有理由互相推卸责任,他们对被派遣的吴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工作8年患上尘肺病
2000年3月,安徽的王先生在宁波的一家工具公司从事金属抛光工作。2007年底,因公司搬迁,王先生离开了公司。去年3月,王先生另找工作单位,不料在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被怀疑是尘肺职业病。
按照规定,职业病鉴定必须得到用人单位配合。于是,王先生找到原单位,不料原单位翻脸不认账,既不承认他是金属抛光工,也不承认他在公司工作了8年。而此时,该公司已破产清算。
王先生马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却被仲裁委驳回。无奈之下,王先生在2009年4月向宁波镇海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确认工种为金属抛光。经历了一、二审后,法院判决确认了王先生在被告公司8年的工作时间,也认定他的工种为金属抛光。
2009年6月25日,王先生拿着判决书顺利地做了职业病鉴定,劳动部门认定王先生患有矽肺职业病,达到四级工伤。但王先生的公司已被注销,剩余财产由两个股东分配。为此,王先生再次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为由,又驳回了他的申请。
王先生再次向镇海法院起诉,将原单位的两股东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镇海法院近日判决,王先生原所在公司的两股东支付王先生25.7万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股东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涉案公司清算组未曾向原告催告申报债权。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被派遣的起重工轧伤了手
2007年6月,吴先生与宁波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建筑公司派遣他到某钢结构公司工作,从事起重工工种。2009年5月,吴某在钢结构公司工作时,右手被压伤。
当吴先生向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求赔偿时,均无果。不得已,吴先生只能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起起诉到了镇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吴的伤势按照工伤标准构成了七级伤残。
法院受理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均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法官向两家被告单位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两家单位由此不再推脱,与吴先生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吴先生当场拿到了9.6万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对吴某这样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建筑公司和钢结构公司没有理由互相推卸责任,他们对被派遣的吴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