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申诉人:陈某被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4年7月在被诉人的要求下开始休产前假.10月10日生第一胎.12月起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绝。被诉人在申诉人休产假期间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工资.产假期满后不让申诉人上班,事实上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予以经济补偿。申诉人于2006年4月6日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生育津贴、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8300元.补缴1996年至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至2005年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