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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世界各国都纷纷以各种形式废除了死刑,我国是世界上尚未废除死刑不多的国家之一,这也引起了学术界对于死刑的存废之争。本文介绍了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变化以及死性在我国各个时期的功能,阐述我国学者对于死刑存废的不同意见,最后表明笔者的立场,并提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死刑制度;人道主义;存废;建议
当今时代背景下,死刑已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基础,死刑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也逐渐衰弱,世界各国废除死刑已是大势所趋。当今,我国仍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死刑保留国家,《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向轻刑化发展以及对死刑的慎用态度,学术界对死刑的存废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息。
一、死刑制度的概述
根据相关统计,2009年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截止2014年,世界上已有98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35个事实上废除死刑,7个基本废除死刑。目前,我国在刑法的规定和实践中仍然存在死刑这一处罚方式,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死刑适用国之一。但是,死刑的存废之争在界内一直此起彼伏,各个学者对此莫衷一是。
我国死刑的渊源追溯到古代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我国的死刑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我国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传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死刑源于战争中的冲突和暴力行为,最初的死刑从战争行为中产生。认为死刑是战争的产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死刑在不同时期作为统治阶级巩固政权的有力武器发挥着重要作用。死刑经历了从奴隶社会时期种类多、刑罚重、酷刑严苛到受封建社会中后期“德主刑辅”思想影响下呈现轻刑化的变化到清末明清时期受西方平等、人权等思想的影响,死刑制度也开始转向非残酷化发展,至此,我国死刑制度实现了从野蛮到文明,从多样性到统一性的变革和发展,并成为我国现在执行死刑的唯一方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对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与几个单行法中,主要是对反革命罪的规定。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刑法典的形式对一切死刑罪名予以规定。这一时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单行刑法保障社会秩序。自新刑法颁布实施后没有再增加死刑罪名,贯彻“慎杀、少杀”政策,顺应时代发展和根据社会防控的需要做出调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删减了9个死刑罪名。
二、我国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
死刑自出现以来,一直作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最严厉和最重要的工具,从来没有人去质疑死刑应该存在这个“真理”。直到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第一次以系统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对死刑的依据与合法性的质疑,这本书发行以后就在全世界引发了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死刑是否侵犯人的生命价值,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死刑是否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等问题上。这一争论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国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以至哲学等学科领域。
1.对于死刑应当保留的理论支持
我国学者中支持死刑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为死刑的保留符合民意的要求。苏力教授认为复仇是人的本性,中国人民信仰杀人者必偿命,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表达了对生命权的捍卫和对奸恶进行严惩的要求。立法者应该考虑民众的意志,而非以法学家居高临下的态度出发,认为民意是影响死刑立法改革进程的重要社会因素。
(2)认为死刑符合刑罚的目的。惩治极端的犯罪行为和广大公众安全性的需要。高铭暄教授就认为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危害人身和公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只有死刑才能达以惩罚的目的,而且这样也能增加公众对于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的信心,符合人们的期望。
(3)认为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我国目前仍有大量的暴力型犯罪,死刑的废除对于暴力性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会明显削弱,而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也难以起到安抚作用。
2.对于死刑应当废除的理论意见
随着世界各国死刑制度不断被废除,我国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废除死刑制度,并提出了他们的理论。
(1)违背人道主义,侵犯他人的生命价值。人道主义理论强调人的权利和人“活着”的重要性,即对人的生命尊重的最低标准是不能随意结束或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权益也不能剥夺其生命。
(2)死刑违反了我国的宪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地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说明我国宪法开始向国际社会的人权观点发展,体现了对人权越来越尊重的趋势,而犯罪者通过其他的刑罚方式已经能够有效控制其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没有剥夺其生命权的必要,而死刑恰恰违反了宪法的这一原则。
(3)死刑违背了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死刑是愚昧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野蛮管理方式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刑罚制度已经不能现适用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且与社会的文明进程相背离,而且其他的刑罚方式完全可以惩罚犯罪者,如果对于已经失去的东西以一种更恶劣的方式来惩罚并不能达到教化和威慑的目的。
(4)废除死刑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曲久新教授认为死刑适用的误判、错判,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生命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死刑错誤适用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的。张文教授认为死刑的威慑力难以证实真伪,历史上没有运用死刑就能遏制犯罪的发生,而认为废除死刑是防止出现错杀的最重要原因。 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突出,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删减死刑罪名的规定反应了我国对死刑适用的谨慎态度和为逐步废除死刑做的前提准备。
三、关于我国逐步废除死刑制度的建议
1.废除部分不合理的死刑
我国死刑罪名中包括对很多对财产性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类犯罪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关犯罪的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缺乏合理的依据。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毋庸置疑,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删减除暴力犯罪之外的死刑罪名。此外对于暴力犯罪中的部分死刑罪名,根据性质或者行为的共性可以合并死刑罪名以减少死刑罪名。这些死刑由于刑罚相对于其行为来说是较重的处罚,而且非暴力犯罪分子在控制、改造等方面都比较容易,他们还有可能再次从监(下转第16页)(上接第14页)狱出来,所以对这一类人制定的死刑罪名应当废除。将那些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最不好的人适应于死刑,减少死刑的数量。
2.人道主义理论的传播
笔者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倡导和宣扬人道主义精神,一种理念的坚信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但几十年的上百年的潜移默化是可以形成一个强大的载体去冲破长久以来形成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心理。人的生命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人也没有任何组织有权利去剥夺他人的生存的权利,这也是对死去的受害人生命的尊重,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能替换回被害人的生命,惩罚忏悔赎罪是对受害人的另一种尊重。
3.批准公约,减少死刑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笔者认为,批准公约是我国废除死刑的重要手段,通过公约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少杀,到最后实现不杀。
4.完善我国刑罚制度
死刑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具有威懾力的功能,统治阶级利用民众对死刑的恐惧来预防犯罪,从而实现社会管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我国相关刑罚制度来取代死刑的威慑功能。例如,对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终身监禁制度,永远不得减刑、假释。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柯涛.《论死刑的存与废以及合理的发展方向》,2005.
[4]张小虎.《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J].《社会科学研究》,2007(1).
[5]朱苏力.《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
[6]廖理金.《由死刑的价值看死刑的存废》[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
[7]付晓雅.《死刑存废论评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
关键词:死刑制度;人道主义;存废;建议
当今时代背景下,死刑已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基础,死刑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也逐渐衰弱,世界各国废除死刑已是大势所趋。当今,我国仍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死刑保留国家,《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向轻刑化发展以及对死刑的慎用态度,学术界对死刑的存废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息。
一、死刑制度的概述
根据相关统计,2009年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截止2014年,世界上已有98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35个事实上废除死刑,7个基本废除死刑。目前,我国在刑法的规定和实践中仍然存在死刑这一处罚方式,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死刑适用国之一。但是,死刑的存废之争在界内一直此起彼伏,各个学者对此莫衷一是。
我国死刑的渊源追溯到古代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我国的死刑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我国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传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死刑源于战争中的冲突和暴力行为,最初的死刑从战争行为中产生。认为死刑是战争的产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死刑在不同时期作为统治阶级巩固政权的有力武器发挥着重要作用。死刑经历了从奴隶社会时期种类多、刑罚重、酷刑严苛到受封建社会中后期“德主刑辅”思想影响下呈现轻刑化的变化到清末明清时期受西方平等、人权等思想的影响,死刑制度也开始转向非残酷化发展,至此,我国死刑制度实现了从野蛮到文明,从多样性到统一性的变革和发展,并成为我国现在执行死刑的唯一方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对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与几个单行法中,主要是对反革命罪的规定。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刑法典的形式对一切死刑罪名予以规定。这一时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单行刑法保障社会秩序。自新刑法颁布实施后没有再增加死刑罪名,贯彻“慎杀、少杀”政策,顺应时代发展和根据社会防控的需要做出调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删减了9个死刑罪名。
二、我国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
死刑自出现以来,一直作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最严厉和最重要的工具,从来没有人去质疑死刑应该存在这个“真理”。直到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第一次以系统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对死刑的依据与合法性的质疑,这本书发行以后就在全世界引发了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死刑是否侵犯人的生命价值,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死刑是否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等问题上。这一争论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国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以至哲学等学科领域。
1.对于死刑应当保留的理论支持
我国学者中支持死刑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为死刑的保留符合民意的要求。苏力教授认为复仇是人的本性,中国人民信仰杀人者必偿命,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表达了对生命权的捍卫和对奸恶进行严惩的要求。立法者应该考虑民众的意志,而非以法学家居高临下的态度出发,认为民意是影响死刑立法改革进程的重要社会因素。
(2)认为死刑符合刑罚的目的。惩治极端的犯罪行为和广大公众安全性的需要。高铭暄教授就认为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危害人身和公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只有死刑才能达以惩罚的目的,而且这样也能增加公众对于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的信心,符合人们的期望。
(3)认为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我国目前仍有大量的暴力型犯罪,死刑的废除对于暴力性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会明显削弱,而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也难以起到安抚作用。
2.对于死刑应当废除的理论意见
随着世界各国死刑制度不断被废除,我国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废除死刑制度,并提出了他们的理论。
(1)违背人道主义,侵犯他人的生命价值。人道主义理论强调人的权利和人“活着”的重要性,即对人的生命尊重的最低标准是不能随意结束或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权益也不能剥夺其生命。
(2)死刑违反了我国的宪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地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说明我国宪法开始向国际社会的人权观点发展,体现了对人权越来越尊重的趋势,而犯罪者通过其他的刑罚方式已经能够有效控制其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没有剥夺其生命权的必要,而死刑恰恰违反了宪法的这一原则。
(3)死刑违背了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死刑是愚昧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野蛮管理方式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刑罚制度已经不能现适用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且与社会的文明进程相背离,而且其他的刑罚方式完全可以惩罚犯罪者,如果对于已经失去的东西以一种更恶劣的方式来惩罚并不能达到教化和威慑的目的。
(4)废除死刑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曲久新教授认为死刑适用的误判、错判,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生命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死刑错誤适用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的。张文教授认为死刑的威慑力难以证实真伪,历史上没有运用死刑就能遏制犯罪的发生,而认为废除死刑是防止出现错杀的最重要原因。 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突出,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删减死刑罪名的规定反应了我国对死刑适用的谨慎态度和为逐步废除死刑做的前提准备。
三、关于我国逐步废除死刑制度的建议
1.废除部分不合理的死刑
我国死刑罪名中包括对很多对财产性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类犯罪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关犯罪的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缺乏合理的依据。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毋庸置疑,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删减除暴力犯罪之外的死刑罪名。此外对于暴力犯罪中的部分死刑罪名,根据性质或者行为的共性可以合并死刑罪名以减少死刑罪名。这些死刑由于刑罚相对于其行为来说是较重的处罚,而且非暴力犯罪分子在控制、改造等方面都比较容易,他们还有可能再次从监(下转第16页)(上接第14页)狱出来,所以对这一类人制定的死刑罪名应当废除。将那些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最不好的人适应于死刑,减少死刑的数量。
2.人道主义理论的传播
笔者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倡导和宣扬人道主义精神,一种理念的坚信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但几十年的上百年的潜移默化是可以形成一个强大的载体去冲破长久以来形成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心理。人的生命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人也没有任何组织有权利去剥夺他人的生存的权利,这也是对死去的受害人生命的尊重,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能替换回被害人的生命,惩罚忏悔赎罪是对受害人的另一种尊重。
3.批准公约,减少死刑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笔者认为,批准公约是我国废除死刑的重要手段,通过公约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少杀,到最后实现不杀。
4.完善我国刑罚制度
死刑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具有威懾力的功能,统治阶级利用民众对死刑的恐惧来预防犯罪,从而实现社会管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我国相关刑罚制度来取代死刑的威慑功能。例如,对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终身监禁制度,永远不得减刑、假释。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柯涛.《论死刑的存与废以及合理的发展方向》,2005.
[4]张小虎.《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J].《社会科学研究》,2007(1).
[5]朱苏力.《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
[6]廖理金.《由死刑的价值看死刑的存废》[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
[7]付晓雅.《死刑存废论评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