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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23号)。通知要求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聘用人员)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