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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林业改革的日益深入,林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林权争议突显出来。针对林权纠纷,该文分析了林权纠纷形成的原因,重点介绍了调解林权纠纷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尊重意愿,依靠群众等。
关键词:林权;纠纷;成因;措施;兴隆乡
中图分类号 S7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06-08-02
2007年以来,兴隆乡根据旌德县委、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兴隆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要求,以三峰村黄华组作为全县集体林权改革示范点的契机,全乡开展了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规范流转、放活经营”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全乡干群共同努力,2009年5月率先顺利通过县级验收。县林改检查验收组给予高度评价:组织有方,决策民主,操作规范,群众拥护,归档齐全。在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乡党委政府按照“尊重依据、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高度重视林权纠纷的调处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安排,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稳妥地调处好林权纠纷,全面推进林权改革。
1 基本情况
该乡位于旌德县西北端,东与三溪镇接壤,南与庙首镇相邻,西邻黄山市,北和泾县毗邻,距举世闻名的黄山风景区仅43km,民风淳朴、物产丰富,山清水秀,风光优美,主产稻谷、蚕茧、木材、茶叶、砩石、钾长石等,是典型的农林大乡。
全乡总面积84.4km2,下辖4个村,85个村民组,2 651户,总人口9 152人,人均纯收入4 595元。林地面积0.56万hm2,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0.17万hm2、退耕还林(坡耕地)面积0.03万hm2、商品林面积0.36万hm2,全乡森林总蓄积28.7万m3,森林覆盖率59.8%。
在改革过程中,林农意识到经营山地的利润空间增大,耕山积极性高涨,要山意识明显增强,一些沉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也逐渐显露,形成104起各类争议、矛盾纠纷。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调处这些争议、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势必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整个林改的进程,因此矛盾纠纷的调处成为改革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棘手的一项工作。
2 主要原因
形成林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但其中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随着林地价值的逐年大幅度提升,群众对林地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寸土必争,从而引发起林权纠纷[1]。综合分析,全乡集体林权纠纷形成原因主要有:
2.1 山证重叠 由于林业“三定”工作仓促、粗糙,一山多证、一证多山、面积与四至界限不符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了村委会与村委会、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的山界不清,形成争议。如林业三定发证时,三峰村孟塘组相邻两农户在常园里山证界线上表述不一致,以致形成争议。
2.2 分山过细 林业“三定”时,农户要求平均分配山场,每户山场面积小、界线多,造成四至界线不清。例如光荣村沟上组2.53hm2山场分为74块,平均只有0.03hm2,小的山场面积不足0.006hm2。
2.3 管理粗放 林权制度改革前,由于群众忙于农业等生产,无暇管理山地,导致对山界模糊,组与组之间、户与户之间形成争议。
2.4 重视不够 由于之前没有一些相关政策,山林地给群众带来的效益并不明显,导致群众对山林地权属关心程度不够,山界在什么地方也不关心,导致现场指认山界时,出现无法指认、重界等问题,以致形成争议。
2.5 价值攀升 由于市场需求增多,竹木价格大幅攀升,群众认识到林地潜在的价值,形成争议。
3 集体林权纠纷调解措施
3.1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在林改进程中,乡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努力把调纠维稳落到实处。一是全乡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乡长任副组长,相关工作成员为组员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组,将纠纷调处作为整个林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确实加强对纠纷调处的组织领导。同时各村组成立林改小组,负责林权纠纷调解等林改事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基层矛盾纠纷各项制度,确保林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适时召开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联席会,互通情况,掌握信息,统一步调;坚持以行政调解为主,尽量避免走司法途径,降低调解成本,维护群众利益;逐级负责、分级调处。凡是组内林农之间的林权争议,由组内林改代表负责调处;组间的林权争议,由村委会负责调处;村委会之间的,由乡林改办负责调处;包片包案,落实责任。在纠纷调处工作中,领导身体立行,各联系村乡林改指导组分片负责,把突出的纠纷案件具体落实到各联系村包片领导和村委会责任人头上,从而落实了责任,有效促进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为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乡政府把林改政策法规的宣传贯穿于林改的整个过程中。一是开好动员会。在林改初期,乡林改指导组深入到各村、组认真开好林改动员会,把林改的意义、目的、原则、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向广大村民讲透,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林改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发放林改政策宣传资料。乡林改小组深入到各村组向农户发放介绍林改有关政策的《致林农的一封公开信》。
3.3 尊重意愿,依靠群众 林权制度改革本身就是一项惠民的德政工程,只有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把决策权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参与,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此次林改中,一是各组成立林改代表小组。在组林改动员会上,全乡85个小组群众慎重推选威望高、情况熟、责任心强的为组长,老中青相结合群众组成本组林改小组,负责本小组林改中的具体事务。事实证明:矛盾纠纷出现时,由这些威望高、情况熟的村民出面,比乡村二级干部直接调解有用得多;二是把矛盾和纠纷的处理权交给群众。在各种矛盾和纠纷频繁出现时,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户自己解决,做到“户间矛盾不出组,组间矛盾不出村,村间矛盾不出乡”。使多年来未得到解决的一些老纠纷、老矛盾都得以迎刃而解。 3.4 统筹安排,灵活解决 在外业勘界确权过程中如出现山林权纠纷,势必严重影响外业勘界确权的进度,进而影响全乡的林改顺利进行。因此,乡政府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指导全乡各村组进行外业勘界确权工作。在外业勘界确权中出现纠纷,如能现场调解的现场调解,如不能现场调解的暂缓勘界确权,把矛盾上交给村林改组或乡林改纠纷调处领导组,以保证外业勘界确权顺利进行,确保全乡林改工作的顺利完成。
3.5 尊重历史,依法调处 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林权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认真查找历史凭证、认真踏勘争议林地、认真咨询历史证人、认真分析纠纷原因、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做到各方满意、不留后患,抓住有利时机,因势利导,逐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中,主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的《自留山证》、责任山分山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为依据,依法调处。
4 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虽然完成,新林权证也发放到农户手中,但通过2a新林权证的实际应用,在造林、采伐和林权转让方面,林权纠纷问题仍不时地发生。为此建议应加强3方面工作。
4.1 建立和培训林权纠纷调解队伍 调解林权纠纷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社会性工作。目前,农村有相当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村民组这一级很少有人负责协调处理农户的林权纠纷,农户之间产生了林权纠纷也是直接到村或乡政府请求调解,因此基层需要有一支懂政策、法律、法规从事调解工作的高素质队伍。乡党委、政府要组织调解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他们熟练掌握调解程序、文书制作、法律政策依据等知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2 建立林权纠纷调解终裁机制 林业“三定”分山到户后,本轮集体林权改革,有些林权纠纷面积很小,依据也很充分,但个别农户就是不能客观地面对问题,还要把已解决好的纠纷向省市县反映。应建立林权调解终裁机制,解决这一类问题。
4.3 加大林权纠纷调解经费投入 林权纠纷调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财政困难,很多时候由于经费问题,严重束缚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参考文献
[1]韩勇.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践与法律思考[J].安徽林业,2010,(1):23-24. (责编:徐焕斗)
关键词:林权;纠纷;成因;措施;兴隆乡
中图分类号 S7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06-08-02
2007年以来,兴隆乡根据旌德县委、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兴隆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要求,以三峰村黄华组作为全县集体林权改革示范点的契机,全乡开展了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规范流转、放活经营”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全乡干群共同努力,2009年5月率先顺利通过县级验收。县林改检查验收组给予高度评价:组织有方,决策民主,操作规范,群众拥护,归档齐全。在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乡党委政府按照“尊重依据、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高度重视林权纠纷的调处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安排,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稳妥地调处好林权纠纷,全面推进林权改革。
1 基本情况
该乡位于旌德县西北端,东与三溪镇接壤,南与庙首镇相邻,西邻黄山市,北和泾县毗邻,距举世闻名的黄山风景区仅43km,民风淳朴、物产丰富,山清水秀,风光优美,主产稻谷、蚕茧、木材、茶叶、砩石、钾长石等,是典型的农林大乡。
全乡总面积84.4km2,下辖4个村,85个村民组,2 651户,总人口9 152人,人均纯收入4 595元。林地面积0.56万hm2,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0.17万hm2、退耕还林(坡耕地)面积0.03万hm2、商品林面积0.36万hm2,全乡森林总蓄积28.7万m3,森林覆盖率59.8%。
在改革过程中,林农意识到经营山地的利润空间增大,耕山积极性高涨,要山意识明显增强,一些沉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也逐渐显露,形成104起各类争议、矛盾纠纷。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调处这些争议、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势必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整个林改的进程,因此矛盾纠纷的调处成为改革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棘手的一项工作。
2 主要原因
形成林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但其中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随着林地价值的逐年大幅度提升,群众对林地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寸土必争,从而引发起林权纠纷[1]。综合分析,全乡集体林权纠纷形成原因主要有:
2.1 山证重叠 由于林业“三定”工作仓促、粗糙,一山多证、一证多山、面积与四至界限不符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了村委会与村委会、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的山界不清,形成争议。如林业三定发证时,三峰村孟塘组相邻两农户在常园里山证界线上表述不一致,以致形成争议。
2.2 分山过细 林业“三定”时,农户要求平均分配山场,每户山场面积小、界线多,造成四至界线不清。例如光荣村沟上组2.53hm2山场分为74块,平均只有0.03hm2,小的山场面积不足0.006hm2。
2.3 管理粗放 林权制度改革前,由于群众忙于农业等生产,无暇管理山地,导致对山界模糊,组与组之间、户与户之间形成争议。
2.4 重视不够 由于之前没有一些相关政策,山林地给群众带来的效益并不明显,导致群众对山林地权属关心程度不够,山界在什么地方也不关心,导致现场指认山界时,出现无法指认、重界等问题,以致形成争议。
2.5 价值攀升 由于市场需求增多,竹木价格大幅攀升,群众认识到林地潜在的价值,形成争议。
3 集体林权纠纷调解措施
3.1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在林改进程中,乡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努力把调纠维稳落到实处。一是全乡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乡长任副组长,相关工作成员为组员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组,将纠纷调处作为整个林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确实加强对纠纷调处的组织领导。同时各村组成立林改小组,负责林权纠纷调解等林改事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基层矛盾纠纷各项制度,确保林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适时召开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联席会,互通情况,掌握信息,统一步调;坚持以行政调解为主,尽量避免走司法途径,降低调解成本,维护群众利益;逐级负责、分级调处。凡是组内林农之间的林权争议,由组内林改代表负责调处;组间的林权争议,由村委会负责调处;村委会之间的,由乡林改办负责调处;包片包案,落实责任。在纠纷调处工作中,领导身体立行,各联系村乡林改指导组分片负责,把突出的纠纷案件具体落实到各联系村包片领导和村委会责任人头上,从而落实了责任,有效促进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为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乡政府把林改政策法规的宣传贯穿于林改的整个过程中。一是开好动员会。在林改初期,乡林改指导组深入到各村、组认真开好林改动员会,把林改的意义、目的、原则、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向广大村民讲透,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林改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发放林改政策宣传资料。乡林改小组深入到各村组向农户发放介绍林改有关政策的《致林农的一封公开信》。
3.3 尊重意愿,依靠群众 林权制度改革本身就是一项惠民的德政工程,只有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把决策权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参与,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此次林改中,一是各组成立林改代表小组。在组林改动员会上,全乡85个小组群众慎重推选威望高、情况熟、责任心强的为组长,老中青相结合群众组成本组林改小组,负责本小组林改中的具体事务。事实证明:矛盾纠纷出现时,由这些威望高、情况熟的村民出面,比乡村二级干部直接调解有用得多;二是把矛盾和纠纷的处理权交给群众。在各种矛盾和纠纷频繁出现时,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户自己解决,做到“户间矛盾不出组,组间矛盾不出村,村间矛盾不出乡”。使多年来未得到解决的一些老纠纷、老矛盾都得以迎刃而解。 3.4 统筹安排,灵活解决 在外业勘界确权过程中如出现山林权纠纷,势必严重影响外业勘界确权的进度,进而影响全乡的林改顺利进行。因此,乡政府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指导全乡各村组进行外业勘界确权工作。在外业勘界确权中出现纠纷,如能现场调解的现场调解,如不能现场调解的暂缓勘界确权,把矛盾上交给村林改组或乡林改纠纷调处领导组,以保证外业勘界确权顺利进行,确保全乡林改工作的顺利完成。
3.5 尊重历史,依法调处 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林权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认真查找历史凭证、认真踏勘争议林地、认真咨询历史证人、认真分析纠纷原因、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做到各方满意、不留后患,抓住有利时机,因势利导,逐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中,主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的《自留山证》、责任山分山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为依据,依法调处。
4 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虽然完成,新林权证也发放到农户手中,但通过2a新林权证的实际应用,在造林、采伐和林权转让方面,林权纠纷问题仍不时地发生。为此建议应加强3方面工作。
4.1 建立和培训林权纠纷调解队伍 调解林权纠纷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社会性工作。目前,农村有相当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村民组这一级很少有人负责协调处理农户的林权纠纷,农户之间产生了林权纠纷也是直接到村或乡政府请求调解,因此基层需要有一支懂政策、法律、法规从事调解工作的高素质队伍。乡党委、政府要组织调解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他们熟练掌握调解程序、文书制作、法律政策依据等知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2 建立林权纠纷调解终裁机制 林业“三定”分山到户后,本轮集体林权改革,有些林权纠纷面积很小,依据也很充分,但个别农户就是不能客观地面对问题,还要把已解决好的纠纷向省市县反映。应建立林权调解终裁机制,解决这一类问题。
4.3 加大林权纠纷调解经费投入 林权纠纷调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财政困难,很多时候由于经费问题,严重束缚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参考文献
[1]韩勇.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践与法律思考[J].安徽林业,2010,(1):23-24. (责编:徐焕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