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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白话就是打假官司。近年来,假讨债、假离婚、假破产、假买卖等打假官司情况愈演愈烈,并演变出各种不同形态。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假陈述、无权代理等多种形式,利用法院审判权、执行权,将原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通过骗取法律文书的方式合法化,从而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获取自身非法利益,也妨碍司法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危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民事法律监督 无权代理
作者简介:徐颢真,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31-02
【案例索引】
[法院审理]
2013年6月25日,原告宋某特别授权委托法律工作者潘某,向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叶某夫妻二人(叶某为私营业主,妻子为公务员),要求二人归还借款本金80万及利息(按述:本金45万于2011年8月15日借,月息2%按计算;本金35万于2011年12月25日借,月息2%按计算)。同日,双方由松阳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叶某夫妻于5天内归还宋某借款80万元及利息。同日,双方协议经松阳县人民法院(2013)丽松调确字第273、27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司法确认。
2013年8月,宋某又以叶某夫妻二人未还款为由,向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即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叶某妻子每月工资给付宋某以归还借款,至该80万借款本息还清止。
[检察审查]
2013年10月,民行部门对该两起民间借贷案立案审查,对宋某、叶某夫妻家庭往来账目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询问了四人,查明该案诉讼主体虚假、诉讼事实虚构、诉讼目的违法,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松阳县人民法院(2013)丽松调确字第273号、第274号民事裁定书应依法予以撤销。2013年12月16日,我院经检委会讨论后,依法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4年3月18日法院裁定再审。目前该案再审过程中。
【监督分析】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具有的典型特征不再赘述,下面仅就如何甄别虚假诉讼的线索和怎样入手落定证据作简述。
一从常理入手,疑点筛选甄别虚假诉讼线索。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行为呈现一定的不合理性是其重要表象。首先从常理入手,采取“疑点筛选”方法。对于涉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按“假官司”的典型特征,通过审查法院原审卷和对案外利害关系人谈话,确定案件疑点,当疑点形成较明显嫌疑时,进入立案程序,进而根据疑点进行针对性的调查核实,有效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就本案而言,立案疑点有5:(1)原告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为被告叶某公司的法律顾问;(2)原、被告双方,都为遂昌县常住人口,原告却舍近求远到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3)案件主要证据“借条”,落款时间虽显示为2011年8月和12月,但纸张崭新且有明显人为揉搓造旧情况;(4)案件一日内立案、确认、结案,调解笔录显示整个过程无抗辩;(5)按关系人所述,被告之一公务员叶某已依约于2013年7月将工资支付给原告归还借款,按常理原告不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然原告仍于8月到松阳法院申请执行叶的工资,与常理不通。
二从书面证据入手,初查着眼收集巩固证据。无论从民事上推翻错误裁判,还是从刑事上制裁违法当事人,都讲求证据。依据新修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有了调查核实权。涉假诉讼的双方,通过筛查其协议、合同履行手续、款项支付凭证、银行账户等,往往都能发现查证结果与当事人诉称事实存在明显矛盾,从而进一步证实诉讼虚假。就本案而言,民间借贷的双方对大笔金额的借贷,一般都能在银行明细账目中得到印证。通过调取双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核算、分析,与当事人诉称的矛盾,便可作为初查的证据。同时,该账户明细亦是突破虚假诉讼当事人心理防线的重要证据。本案,我们调取并全面核算分析了涉案人员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25日银行账户,发现原告夫妻所有的银行账户形成不了35万或45万元的借款。从账目中能间接印证原告宋某2002年下岗后一直未再就业,家庭收入仅靠丈夫一人工资,且要负担孩子大学费用。这在客观上也佐证了该家庭无大额资金用于借贷。同时,从调取的多份银行交易确认单上,可见“宋XX”的签名与授权委托书上原告“宋XX”签名肉眼便能辨识非同一人所署,从而推断出该特别授权委托书非原告本人所出。
三从内部协作入手,配强办案力量落定诉讼虚假证据。民行部门开展民事法律监督,对外围证据能较顺利取得,但对最有力直接的证据,即涉诉讼双方“口供”却不能如刑事案件般相对封闭的对当事人传讯超过24小时。而现实中虚假诉讼双方几乎都为恶意串通,攻守同盟,隐蔽性强,而“口供”突破是案件推进的关键所在。是此,我院从内部协作入手,配强办案力量,由分管副检主办,调配1名侦监、2名反贪干警和民行干警组队,集各科业务优势,数次召开案情讨论会,讨论补齐外围证据前提下,列询问提纲对询问方式、切入角度、证据要求、突发状况等尽量思虑周全。定时,两组人员同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一抢时间二防串供,很好的应对该案当事人提出有心脏病不能受刺激等突发状况,顺利取得双方当事人笔录。证实了:(1)本案整个诉讼过程均由被告操作。主要证据即35万、45万借条为被告之一叶某于诉前书写签名后交妻子签字,原告宋某从未见到也不知有此两张借条;(2)本案诉讼主体虚假。叶某伪造原告的签名在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后,以自己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原告宋某名义向松阳法院提起诉讼告自己。宋某作为原告对整个案件的诉讼、调解、裁定和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过程从未参与且对诉讼结果一无所知。(3)双方当事人间都认可不存在这两笔借款,作为公务员的被告之一叶某工资至今一直仍由其本人支取使用,即不存在所诉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凭证为伪造,借贷关系虚构;(4)被告叶某夫妻二人的真实目的是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叶某夫妻二人名下公司、房产早于诉讼前“转卖”,至诉讼时公开的家庭财产可查的即为妻子的工资。2013年6月,叶某夫妻因另一真实债务纠纷被诉至松阳县人民法院后,为保住妻子工资不被执行,此二人虚构了(2013)丽松调确字第273号、274号裁定的借贷关系,制造虚假诉讼,将原本不存在的债权通过骗取法律文书的方式合法化,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此外,在打击虚假诉讼工作中,民刑的法律监督应双管齐下,公、检、法、司部门间应形成左右互动、合力推进的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工作格局,方能彰显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对制造虚假诉讼,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我们可以检察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协助当事人提起或者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部门间的协调一致是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的保障。
虚假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开展法律监督切入的一个新课题,如何做好线索甄别,找准案件着路点,创新案件查办思路,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是当下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关键。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民事法律监督 无权代理
作者简介:徐颢真,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31-02
【案例索引】
[法院审理]
2013年6月25日,原告宋某特别授权委托法律工作者潘某,向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叶某夫妻二人(叶某为私营业主,妻子为公务员),要求二人归还借款本金80万及利息(按述:本金45万于2011年8月15日借,月息2%按计算;本金35万于2011年12月25日借,月息2%按计算)。同日,双方由松阳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叶某夫妻于5天内归还宋某借款80万元及利息。同日,双方协议经松阳县人民法院(2013)丽松调确字第273、27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司法确认。
2013年8月,宋某又以叶某夫妻二人未还款为由,向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即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叶某妻子每月工资给付宋某以归还借款,至该80万借款本息还清止。
[检察审查]
2013年10月,民行部门对该两起民间借贷案立案审查,对宋某、叶某夫妻家庭往来账目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询问了四人,查明该案诉讼主体虚假、诉讼事实虚构、诉讼目的违法,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松阳县人民法院(2013)丽松调确字第273号、第274号民事裁定书应依法予以撤销。2013年12月16日,我院经检委会讨论后,依法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4年3月18日法院裁定再审。目前该案再审过程中。
【监督分析】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具有的典型特征不再赘述,下面仅就如何甄别虚假诉讼的线索和怎样入手落定证据作简述。
一从常理入手,疑点筛选甄别虚假诉讼线索。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行为呈现一定的不合理性是其重要表象。首先从常理入手,采取“疑点筛选”方法。对于涉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按“假官司”的典型特征,通过审查法院原审卷和对案外利害关系人谈话,确定案件疑点,当疑点形成较明显嫌疑时,进入立案程序,进而根据疑点进行针对性的调查核实,有效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就本案而言,立案疑点有5:(1)原告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为被告叶某公司的法律顾问;(2)原、被告双方,都为遂昌县常住人口,原告却舍近求远到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3)案件主要证据“借条”,落款时间虽显示为2011年8月和12月,但纸张崭新且有明显人为揉搓造旧情况;(4)案件一日内立案、确认、结案,调解笔录显示整个过程无抗辩;(5)按关系人所述,被告之一公务员叶某已依约于2013年7月将工资支付给原告归还借款,按常理原告不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然原告仍于8月到松阳法院申请执行叶的工资,与常理不通。
二从书面证据入手,初查着眼收集巩固证据。无论从民事上推翻错误裁判,还是从刑事上制裁违法当事人,都讲求证据。依据新修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有了调查核实权。涉假诉讼的双方,通过筛查其协议、合同履行手续、款项支付凭证、银行账户等,往往都能发现查证结果与当事人诉称事实存在明显矛盾,从而进一步证实诉讼虚假。就本案而言,民间借贷的双方对大笔金额的借贷,一般都能在银行明细账目中得到印证。通过调取双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核算、分析,与当事人诉称的矛盾,便可作为初查的证据。同时,该账户明细亦是突破虚假诉讼当事人心理防线的重要证据。本案,我们调取并全面核算分析了涉案人员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25日银行账户,发现原告夫妻所有的银行账户形成不了35万或45万元的借款。从账目中能间接印证原告宋某2002年下岗后一直未再就业,家庭收入仅靠丈夫一人工资,且要负担孩子大学费用。这在客观上也佐证了该家庭无大额资金用于借贷。同时,从调取的多份银行交易确认单上,可见“宋XX”的签名与授权委托书上原告“宋XX”签名肉眼便能辨识非同一人所署,从而推断出该特别授权委托书非原告本人所出。
三从内部协作入手,配强办案力量落定诉讼虚假证据。民行部门开展民事法律监督,对外围证据能较顺利取得,但对最有力直接的证据,即涉诉讼双方“口供”却不能如刑事案件般相对封闭的对当事人传讯超过24小时。而现实中虚假诉讼双方几乎都为恶意串通,攻守同盟,隐蔽性强,而“口供”突破是案件推进的关键所在。是此,我院从内部协作入手,配强办案力量,由分管副检主办,调配1名侦监、2名反贪干警和民行干警组队,集各科业务优势,数次召开案情讨论会,讨论补齐外围证据前提下,列询问提纲对询问方式、切入角度、证据要求、突发状况等尽量思虑周全。定时,两组人员同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一抢时间二防串供,很好的应对该案当事人提出有心脏病不能受刺激等突发状况,顺利取得双方当事人笔录。证实了:(1)本案整个诉讼过程均由被告操作。主要证据即35万、45万借条为被告之一叶某于诉前书写签名后交妻子签字,原告宋某从未见到也不知有此两张借条;(2)本案诉讼主体虚假。叶某伪造原告的签名在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后,以自己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原告宋某名义向松阳法院提起诉讼告自己。宋某作为原告对整个案件的诉讼、调解、裁定和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过程从未参与且对诉讼结果一无所知。(3)双方当事人间都认可不存在这两笔借款,作为公务员的被告之一叶某工资至今一直仍由其本人支取使用,即不存在所诉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凭证为伪造,借贷关系虚构;(4)被告叶某夫妻二人的真实目的是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叶某夫妻二人名下公司、房产早于诉讼前“转卖”,至诉讼时公开的家庭财产可查的即为妻子的工资。2013年6月,叶某夫妻因另一真实债务纠纷被诉至松阳县人民法院后,为保住妻子工资不被执行,此二人虚构了(2013)丽松调确字第273号、274号裁定的借贷关系,制造虚假诉讼,将原本不存在的债权通过骗取法律文书的方式合法化,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此外,在打击虚假诉讼工作中,民刑的法律监督应双管齐下,公、检、法、司部门间应形成左右互动、合力推进的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工作格局,方能彰显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对制造虚假诉讼,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我们可以检察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协助当事人提起或者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部门间的协调一致是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的保障。
虚假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开展法律监督切入的一个新课题,如何做好线索甄别,找准案件着路点,创新案件查办思路,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是当下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