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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向发案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党政机关提出的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以防范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长期以来,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的基础性手段,也是预防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多年的预防工作使我充分认识到,检察建议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经过一个从检察向行政、管理转化的过程,而有时这种转化是非自然型的,必须通过我们建议单位的精心策划、主动沟通、不断督促才能实现。因此,下面我就如何实现检察建议的落实说几点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精心策划,及时建议。检察建议发出的目的,是为了引起被建议单位在某一问题或某些环节上的注意,切实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效用。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发出不及时,发放范围不准确,难以发挥作用,还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为了达到检察建议的应有效果,必须在检察建议发出时间和范围上精心谋划,力争检察建议效果的最大化。如为了有针对性地向存在犯罪隐患、漏洞的部门和单位发出建议,有些案件一经立案便要开始跟踪,侦查终结时需及时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判决下达后立即调阅案卷、展开分析、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有效遏制和预防同一部位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和蔓延。2011年我院在查办政府采购领域一起贿赂窝串案时,案件一经立案,预防部门就及时跟进。案件判决后,深入分析案件成因和管理漏洞,針对存在的“制度执行不严格、权力过于集中、监督职能弱化、重点岗位交流不够、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内控监督体系、建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等预防建议。该建议引起省财政厅的高度重视,继而迅速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监控”等整改措施,并确定17家“不良行为”供应商,制定《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内部审批工作制度》和《青海省省级财政监察管理办法》,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的通知》和《青海省财政厅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方案》。
主动沟通,促进采纳。在检察建议发出前,预防部门应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借由征求意见、相互探讨,交换彼此的看法,从而使被建议单位感到预防职务犯罪是自身分内的事。同时,预防部门对被建议单位一些好的作法应及时予以肯定,并将该单位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吸收到建议中。这既调动了被建议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并落实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保证了建议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如,为切实落实好《关于加强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安全》的预防建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晓勇同志,亲自与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三江源”建设领导小组联系,商请对方配合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得到了对方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承诺。青海省扶贫开发办、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内部印发了检察建议书,并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改进。
灵活掌握,增强实效。检察建议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措施,应注重所发检察建议内容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形成在行业系统预防、个案预防及专项预防中的广泛运用。既可以有针对个案、典型问题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有针对类案、共性问题的检察建议;既可以有针对已发案件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有针对风险环节、岗位的预警性检察建议;既可以有结合案件查办情况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有专门针对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的检察建议。在注重形式多样的同时,力求建议所提问题准确、对策到位。比如,对检察建议作出刚性规定,增强其措辞的严厉性,体现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可要求被建议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建议的内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从而使检察建议由软要求变为硬要求。
行业联动,扩大效果。在检察建议的发出方式上,要着重发挥行业、系统的联动作用。针对行业、系统发案情况和制度建设上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向省一级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要求被建议方在本行业、本系统内予以整改和落实,发挥行业和系统预防体系上下指导、联动的作用,达到促进某一行业和系统全面整改的目的。此外,为发挥整体预防网络的影响力度,对一些普遍存在、需要引起各相关单位重视和整改的问题,预防部门应将建议发往发案单位的同时,抄送所有相关单位;对一些预警性的检察建议,则应直接发往所有预防联系单位。如此,即起到了通报和警示的作用,又能够引起其他预防联系单位的重视,促使其对自身有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2年5月,我省海东地区循化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案件,发现该县在实施“西繁东育”工程项目中贷款贴息、草原灭鼠项目、种畜项目及小畜棚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等环节,存在报支程序简单、资金支出与实际调查情况不相符合、虚报冒领农牧民培训费等问题,便向县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在“西繁东育”项目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必要性的调查报告》。省检察院预防部门认为,此问题在全省各地是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在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后,遂向省农牧厅发出了在“西繁东育”工程项目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检察建议。
指导督促,上下一体。为了进一步扩大检察建议的效果和影响力,一方面要努力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的领导和支持,每次发出重要检察建议时,都要抄送党委、人大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加大检察建议的落实力度;另一方面要注意对下级院的指导督促,每次反映普遍性问题的检察建议时,都要抄送各州、市、分院,并建议州、市、分院将检察建议再转发给相应的预防联系单位。这样做,一是为下级院开展检察建议活动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二是为下级院在相应部门和单位落实检察建议起到督促作用。与此同时,省上级院还可将下级院侦查部门针对个案发出的具有共性和典型性的检察建议,印发至所有预防联系单位及各州、市、分院,从而使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最大化。
强调反馈,促进落实。反馈是验证检察建议质量和被建议单位落实建议效果的一把尺子,检察建议发出后,不能束之高阁,必须督促落实。检察预防部门将建议发出后,要适时进行回访考察,通过联系会、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及时对建议的效果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考察。2011年青海省检察院就结合省内外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针对国土资源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十个环节,向省国土资源厅发出检察建议。收到建议后,省国土厅非常重视,结合“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对建议中提出的建议逐条制定了防控措施,在系统举办了廉政警示教育报告会,并与省检察院在国土资源系统中开展“一季一讲”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我院预防部门也在事后进行了多次回访、联系,双方共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了我省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
精心策划,及时建议。检察建议发出的目的,是为了引起被建议单位在某一问题或某些环节上的注意,切实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效用。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发出不及时,发放范围不准确,难以发挥作用,还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为了达到检察建议的应有效果,必须在检察建议发出时间和范围上精心谋划,力争检察建议效果的最大化。如为了有针对性地向存在犯罪隐患、漏洞的部门和单位发出建议,有些案件一经立案便要开始跟踪,侦查终结时需及时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判决下达后立即调阅案卷、展开分析、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有效遏制和预防同一部位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和蔓延。2011年我院在查办政府采购领域一起贿赂窝串案时,案件一经立案,预防部门就及时跟进。案件判决后,深入分析案件成因和管理漏洞,針对存在的“制度执行不严格、权力过于集中、监督职能弱化、重点岗位交流不够、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内控监督体系、建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等预防建议。该建议引起省财政厅的高度重视,继而迅速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监控”等整改措施,并确定17家“不良行为”供应商,制定《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内部审批工作制度》和《青海省省级财政监察管理办法》,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的通知》和《青海省财政厅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方案》。
主动沟通,促进采纳。在检察建议发出前,预防部门应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借由征求意见、相互探讨,交换彼此的看法,从而使被建议单位感到预防职务犯罪是自身分内的事。同时,预防部门对被建议单位一些好的作法应及时予以肯定,并将该单位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吸收到建议中。这既调动了被建议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并落实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保证了建议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如,为切实落实好《关于加强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安全》的预防建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晓勇同志,亲自与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三江源”建设领导小组联系,商请对方配合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得到了对方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承诺。青海省扶贫开发办、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内部印发了检察建议书,并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改进。
灵活掌握,增强实效。检察建议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措施,应注重所发检察建议内容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形成在行业系统预防、个案预防及专项预防中的广泛运用。既可以有针对个案、典型问题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有针对类案、共性问题的检察建议;既可以有针对已发案件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有针对风险环节、岗位的预警性检察建议;既可以有结合案件查办情况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有专门针对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的检察建议。在注重形式多样的同时,力求建议所提问题准确、对策到位。比如,对检察建议作出刚性规定,增强其措辞的严厉性,体现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可要求被建议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建议的内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从而使检察建议由软要求变为硬要求。
行业联动,扩大效果。在检察建议的发出方式上,要着重发挥行业、系统的联动作用。针对行业、系统发案情况和制度建设上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向省一级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要求被建议方在本行业、本系统内予以整改和落实,发挥行业和系统预防体系上下指导、联动的作用,达到促进某一行业和系统全面整改的目的。此外,为发挥整体预防网络的影响力度,对一些普遍存在、需要引起各相关单位重视和整改的问题,预防部门应将建议发往发案单位的同时,抄送所有相关单位;对一些预警性的检察建议,则应直接发往所有预防联系单位。如此,即起到了通报和警示的作用,又能够引起其他预防联系单位的重视,促使其对自身有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2年5月,我省海东地区循化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案件,发现该县在实施“西繁东育”工程项目中贷款贴息、草原灭鼠项目、种畜项目及小畜棚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等环节,存在报支程序简单、资金支出与实际调查情况不相符合、虚报冒领农牧民培训费等问题,便向县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在“西繁东育”项目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必要性的调查报告》。省检察院预防部门认为,此问题在全省各地是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在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后,遂向省农牧厅发出了在“西繁东育”工程项目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检察建议。
指导督促,上下一体。为了进一步扩大检察建议的效果和影响力,一方面要努力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的领导和支持,每次发出重要检察建议时,都要抄送党委、人大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加大检察建议的落实力度;另一方面要注意对下级院的指导督促,每次反映普遍性问题的检察建议时,都要抄送各州、市、分院,并建议州、市、分院将检察建议再转发给相应的预防联系单位。这样做,一是为下级院开展检察建议活动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二是为下级院在相应部门和单位落实检察建议起到督促作用。与此同时,省上级院还可将下级院侦查部门针对个案发出的具有共性和典型性的检察建议,印发至所有预防联系单位及各州、市、分院,从而使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最大化。
强调反馈,促进落实。反馈是验证检察建议质量和被建议单位落实建议效果的一把尺子,检察建议发出后,不能束之高阁,必须督促落实。检察预防部门将建议发出后,要适时进行回访考察,通过联系会、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及时对建议的效果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考察。2011年青海省检察院就结合省内外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针对国土资源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十个环节,向省国土资源厅发出检察建议。收到建议后,省国土厅非常重视,结合“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对建议中提出的建议逐条制定了防控措施,在系统举办了廉政警示教育报告会,并与省检察院在国土资源系统中开展“一季一讲”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我院预防部门也在事后进行了多次回访、联系,双方共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了我省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