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立案与拘留的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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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与拘留的有關规定联系最紧密的除了犯罪嫌疑人,就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和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这两个侦查机关。
  一、我国现行刑诉法关于立案与拘留的有关规定
  (一)我国现行刑诉法关于立案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们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1、立案的事实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这种犯罪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2、立案的法律条件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如果具备了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否则即为渎职;4、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立案,如果随意立案,必然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为滥用司法权力。
  (二)我国现行刑诉法关于拘留的有关规定
  1、我国现行刑诉法对拘留的一般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之人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是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我国现行刑诉法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关于逮捕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关于拘留的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事实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二、立案与拘留的关系
  立案是司法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活动。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拘留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
  (一)一般或传统理论认为,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拘留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立案后能够顺利侦结、移送起诉及有罪判决而由刑事诉讼法特别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附属物。没有立案就没有拘留的强制措施,没有拘留强制措施很难保证立案之后其他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适用拘留强制措施应该是在立案以后,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对象应该是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立案与拘留的关系问题,还有一种说法,就是适用拘留强制措施不一定是在立案以后,适用的对于也不一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这种理论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所以,拘留的对象应该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正确处理立案与拘留的关系
  (一)在理论上,虽然关于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时间(立案前或立案后)和对象存在争执,而且我国先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也没有严格规定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对象,但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一直遵循“先立案后抓人”的办案原则,鲜有“不立案就抓人”的案例。
  (二)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拘留强制措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关于逮捕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适用拘留的有两种情形,即犯罪后其他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将被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对象规定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但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对象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做出了特殊规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条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特殊规定,所以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只有立案以后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所以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时间应该是立案以后。
  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与拘留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和拘留的规定,既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又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要和谐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应该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与拘留的规定,是基本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行为也愈发变得复杂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与拘留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拘留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
  (一)对于一般的或传统型的犯罪而言,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因为有明确的被害人、有显而易见的犯罪事实存在,知情人多,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可以相对容易地履行立案程序,然后在根据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依照拘留的有关规定,适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所以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和拘留的规定,是符合一般或传统犯罪的侦查要求的。
  (二)职务犯罪(检察)侦查机关所要处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犯罪的危害性是“隐性的”,是间接的,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其危害性很难体现在某一个具体的人身上,造成这类案件的危害结果不易被人察觉,知情人少;二是这类犯罪案件侵害的对象是一个抽象或者说是法律化的人,他缺乏能动性和不具体性,不能和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形成互动,他在受到伤害之后不可能自己向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进行控告或者检举。上述两点造成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很难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不得不面对立案难的窘境。然而,作为辅助侦查的一种刑事措施,拘留强制措施在立案前是不能被适用的,调查询问的法定时间也只有十二个小时。所以说,拘留强制措施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改变立案难的境遇没有任何的帮助。
  (三)公安部门多是以事立案,所以他们按照先立案而后拘留的程序办案是得心应手。而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多是以人立案,也就是在查清楚什么人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以后才立案,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确定了,如果没有深挖必要的话,相当于“案件告破”。所以说,对于侦查一般或传统的犯罪程序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是先破案而后立案。这样一来,因为法律规定拘留强制措施只能在立案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造成了在实践中拘留强制措施对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破案没有任何帮助的客观现实。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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