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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面建立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做出了有判断力的尝试。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8-0091-01
全面建立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做出了有判断力的尝试。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采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的贷物、工程和服务,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摊贩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类采购只字未提。这就将使县(区)一级政府采购执行中缺乏法律指导,具体操作中的范例作参考,工作难以把握改度。
(二)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作用不突出。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来解决评委的来源,由专家评委合理地评标,现县(区)一级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招标中也能够按照《采购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采购监督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干涉评标活动,由评审专家小组明确中标人,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县(区)级采购规模较小,还主要集中在货物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一般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可能的技术分析比较少,尤其是型号固定且有限的几种品牌。在评标中可由评审专家商讨的余地就非常小了。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评审专家除了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和贷物的真假质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术性指导,聘请评审专家的意义就失去了。由于县(区)级地方财力紧张,临时预算较多,采购规模较小,询价次数较多,从经济意义上和效率上讲不可能每次询价都聘请专家来提供服务。
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不能为1万元左右的底价采购,而聘请几个专家,况且聘请专家的成太高。
(三)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不尽人意。政府采购之所以被称为“阳光工程”,就在于它最基本的一点“公开”,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基层信息披露不尽人意,由于时间紧急,采购规模较小,公开招标的也客观原因,县(区)级招标信息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公布。综合考虑售后服务因素,规模不是很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都愿意选择本地的供应商。
(四)招标采购效率低下。政府采购以资金的落实到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繁琐,工作效率不高,采购单位申请购置物品时,需办理各种名目的手续,既延长了采购时间,也牵扯了采购单位过多的精力。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建设国家或省级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详细、全面且便于县(区)级操作的实施细则,使政府采购工作不再“摸着石头过河”。
(二)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充分利用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对于评审专家我们不仅要让他们在评标中发挥共知识技术的优势,而且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就应该邀请他们给于评审的指导,明确技术指标,这样为以后在评标中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书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合理的提供良好的基础。对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出长期,对于价格变化不大,采购次数频繁的可以协议供货制度。
(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首先我们必须要求采购人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有预算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上报采购申请,以满足公开招标在时间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每一次招标,无论是公開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采购都可以在相关的载体刊登相应的采购信息,为节省政府采购开支,优先在免费《中国财政报》杂志上发布公告,充分利用市、县政府网络进行宣传,提高招标的透明度,热忱邀请各地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公布中标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每次招标活动都在透明、公开、公平的环境下进行。
(四)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随着部门预算的衽和政府采购的逐步规范和深化,应该考虑在确保财政支出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审核环节,以满足高效、便捷的采购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要尽量缩短所用时间,制定每一个环节中所必须的时间要求,采购中心在具体组织实施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强调时间效率,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采购人的合理要求。
[关键词]政府采购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8-0091-01
全面建立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做出了有判断力的尝试。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采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的贷物、工程和服务,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摊贩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类采购只字未提。这就将使县(区)一级政府采购执行中缺乏法律指导,具体操作中的范例作参考,工作难以把握改度。
(二)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作用不突出。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来解决评委的来源,由专家评委合理地评标,现县(区)一级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招标中也能够按照《采购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采购监督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干涉评标活动,由评审专家小组明确中标人,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县(区)级采购规模较小,还主要集中在货物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一般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可能的技术分析比较少,尤其是型号固定且有限的几种品牌。在评标中可由评审专家商讨的余地就非常小了。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评审专家除了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和贷物的真假质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术性指导,聘请评审专家的意义就失去了。由于县(区)级地方财力紧张,临时预算较多,采购规模较小,询价次数较多,从经济意义上和效率上讲不可能每次询价都聘请专家来提供服务。
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不能为1万元左右的底价采购,而聘请几个专家,况且聘请专家的成太高。
(三)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不尽人意。政府采购之所以被称为“阳光工程”,就在于它最基本的一点“公开”,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基层信息披露不尽人意,由于时间紧急,采购规模较小,公开招标的也客观原因,县(区)级招标信息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公布。综合考虑售后服务因素,规模不是很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都愿意选择本地的供应商。
(四)招标采购效率低下。政府采购以资金的落实到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繁琐,工作效率不高,采购单位申请购置物品时,需办理各种名目的手续,既延长了采购时间,也牵扯了采购单位过多的精力。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建设国家或省级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详细、全面且便于县(区)级操作的实施细则,使政府采购工作不再“摸着石头过河”。
(二)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充分利用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对于评审专家我们不仅要让他们在评标中发挥共知识技术的优势,而且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就应该邀请他们给于评审的指导,明确技术指标,这样为以后在评标中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书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合理的提供良好的基础。对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出长期,对于价格变化不大,采购次数频繁的可以协议供货制度。
(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首先我们必须要求采购人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有预算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上报采购申请,以满足公开招标在时间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每一次招标,无论是公開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采购都可以在相关的载体刊登相应的采购信息,为节省政府采购开支,优先在免费《中国财政报》杂志上发布公告,充分利用市、县政府网络进行宣传,提高招标的透明度,热忱邀请各地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公布中标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每次招标活动都在透明、公开、公平的环境下进行。
(四)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随着部门预算的衽和政府采购的逐步规范和深化,应该考虑在确保财政支出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审核环节,以满足高效、便捷的采购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要尽量缩短所用时间,制定每一个环节中所必须的时间要求,采购中心在具体组织实施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强调时间效率,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采购人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