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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只是对公安和安全机关而言,这是欠妥的。因为据刑诉法第52条的规定,检察院也有侦查权,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不能把自侦案件排除在外。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对于确保自侦案件的质量有重要意义。我国对检察院如何进行自侦案件的监督没有明文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多数采取对自侦案件“一手包办”的做法,即一个自侦案件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出庭支持公诉都由某一或某几个人员办理。这种作法,不利于对侦查进行监督。有些地方也重视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如某地就坚持作到把好“五关”:即直接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其他科员调阅案卷,提出问题;科长组织讨论;检察长全面审查;检察委员会集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