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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由原来的农业大国,转变成一个工业强国。社会形态的急剧变化,使得流浪儿童的监护问题,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流浪儿童的管理问题、教育问题这些都是成为我国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重大壁垒。对于流浪儿童的困境,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同时也有着法律与制度方面的原因。如何从法律与制度上去解决我国流浪儿童问题,让流浪儿有家可归,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流浪儿童;监护权缺失;法律手段
一、我国流浪儿童现状概述
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父母或是家庭,长期流浪于社会,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儿童。[1]根据民政部的实际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005年被救助的流浪儿童人数达到了116000人。这仅仅是被救助的流浪儿童人数,还有一些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得到救助的儿童不在统计数据之类,这样的数据会不会更加的触目惊心。从地区分布来看,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西南、西北、华北、华东的贫困地区,其中包括了湖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广西等多个省份。流浪儿童在流浪期间,主要靠着捡废品、做散工、或是直接乞讨来维持生活。甚至有的流浪儿童被一些犯罪份子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实施一些诈骗、盗窃之类的犯罪行为。总的来讲,流浪儿童在外的流浪期间的生活状况非常让人担忧,主要有三个方面危害,首先,流浪儿童丧失了教育的机会,使得他们难以学到成年人用以谋生的技术和能力。其次,由于流浪儿童的身体和心理还没有成熟往往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各种侵害。最后,流浪儿童由于缺乏正确的人生指引,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流浪儿童产生的法律原因浅析
我国目前关于流浪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要特点和走势:秉承优良的传统,承担对儿童的保护责任;儿童问题得到关注,从综合立法到专项立法,逐步强化儿童权益的法制保护;政策理念也在不断进步,从社会归管到人性关怀。[2]
(一)现行法律对流浪儿童的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儿童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最后,《城市无生活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流浪人员的救助性法律,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也做了一些专门的规定。总的来讲,我国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和管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还是存在着体系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问题。
(二)流浪儿童的监护制度的缺陷问题
监护制度的缺陷是流浪儿童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民法通则》对儿童的监护制度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则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从实践上来看,这些措施很来得到真正的落实,原因在于,相关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专职工作,在其部门中并没有设置儿童监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另外,很多贫困地区的村委会、居委会都没有能力去监护流浪儿童群体,监护所产生的经费应该由谁承担没有得到落实。
(三)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什么样的方式,以及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虐待、体罚、遗弃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这些情况家庭以外的第三者都很难知情。由于缺少了这种监督的机制使得一些儿童因为监护人的过失外出流浪的情形。
三、流浪儿童权益保护的建议
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工作中各种复杂的问题很多,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也有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是相应法律法规欠缺或不完善。因此,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首先要从法律这一条途径入手。
(一)进一步完善儿童救助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护委托制度。明确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防止监护人之间的推诿情形,另外,还需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实质与形式的审查,保证儿童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再者,还需对监护职责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一些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是不正当的履行监护职责的个人或是单位,要做出责任追究。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监护作用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基层组织完全可以落实好儿童的监护工作。而且也只有基层组织才能了解本辖区内流浪儿童的现实情况。做好流浪儿童的保护工作,基层组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应该建立儿童家庭档案;只有深入到家庭中去了解儿童的现实生存状况才能防止流浪儿童因得不到救助二再次流浪。第二,对辖区内问题家庭提供帮助;问题家庭往往会导致一些儿童沦为流浪儿童,特别是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留守儿童家庭,这些家庭都需要社区或是村委会的帮助才能缓解他们现实生活中的困境。开展定期的社区教育、社区关爱、社区辅导、社区矫正很有必要。第三,对辖区内儿童监护状况进行监督和干预;如前面所讲,监督制度的缺失也是流浪儿童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因素之一,基层组织应该设置专门的儿童监护机构,内设儿童监护监督部门,这样一来,对于一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进行教育或是处罚。定期的检查辖区内的儿童监护状况。当然,这需要国家提供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三)探索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保护条例》
由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存在体系上的不健全,导致流浪儿童的保护主体范围模糊、职责不明确,这就直接影响到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效率。因此,制定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保护工作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很有必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应当要从预防儿童流浪做起,其次,应该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对儿童的监护的责任,再次,落实好流浪儿童救助以后的工作,防止流浪儿童再次流浪,特别是要落实好流浪儿童的教育问题。最后,要规范管理流浪儿童救助组织,现在我国建立起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还有一些自发的慈善组织,应当,对这些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防止流浪儿童进入机构后受到二次伤害。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才是立法的根本。
参考文献:
[1]:张明锁.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与回归[J].青年研究,2003—3
[2]:Jose.B.Ashford著、张宏哲编译.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M].台湾双叶书廊有限公司,2008—8
关键字:流浪儿童;监护权缺失;法律手段
一、我国流浪儿童现状概述
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父母或是家庭,长期流浪于社会,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儿童。[1]根据民政部的实际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005年被救助的流浪儿童人数达到了116000人。这仅仅是被救助的流浪儿童人数,还有一些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得到救助的儿童不在统计数据之类,这样的数据会不会更加的触目惊心。从地区分布来看,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西南、西北、华北、华东的贫困地区,其中包括了湖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广西等多个省份。流浪儿童在流浪期间,主要靠着捡废品、做散工、或是直接乞讨来维持生活。甚至有的流浪儿童被一些犯罪份子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实施一些诈骗、盗窃之类的犯罪行为。总的来讲,流浪儿童在外的流浪期间的生活状况非常让人担忧,主要有三个方面危害,首先,流浪儿童丧失了教育的机会,使得他们难以学到成年人用以谋生的技术和能力。其次,由于流浪儿童的身体和心理还没有成熟往往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各种侵害。最后,流浪儿童由于缺乏正确的人生指引,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流浪儿童产生的法律原因浅析
我国目前关于流浪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要特点和走势:秉承优良的传统,承担对儿童的保护责任;儿童问题得到关注,从综合立法到专项立法,逐步强化儿童权益的法制保护;政策理念也在不断进步,从社会归管到人性关怀。[2]
(一)现行法律对流浪儿童的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儿童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最后,《城市无生活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流浪人员的救助性法律,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也做了一些专门的规定。总的来讲,我国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和管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还是存在着体系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问题。
(二)流浪儿童的监护制度的缺陷问题
监护制度的缺陷是流浪儿童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民法通则》对儿童的监护制度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则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从实践上来看,这些措施很来得到真正的落实,原因在于,相关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专职工作,在其部门中并没有设置儿童监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另外,很多贫困地区的村委会、居委会都没有能力去监护流浪儿童群体,监护所产生的经费应该由谁承担没有得到落实。
(三)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什么样的方式,以及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虐待、体罚、遗弃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这些情况家庭以外的第三者都很难知情。由于缺少了这种监督的机制使得一些儿童因为监护人的过失外出流浪的情形。
三、流浪儿童权益保护的建议
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工作中各种复杂的问题很多,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也有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是相应法律法规欠缺或不完善。因此,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首先要从法律这一条途径入手。
(一)进一步完善儿童救助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护委托制度。明确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防止监护人之间的推诿情形,另外,还需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实质与形式的审查,保证儿童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再者,还需对监护职责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一些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是不正当的履行监护职责的个人或是单位,要做出责任追究。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监护作用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基层组织完全可以落实好儿童的监护工作。而且也只有基层组织才能了解本辖区内流浪儿童的现实情况。做好流浪儿童的保护工作,基层组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应该建立儿童家庭档案;只有深入到家庭中去了解儿童的现实生存状况才能防止流浪儿童因得不到救助二再次流浪。第二,对辖区内问题家庭提供帮助;问题家庭往往会导致一些儿童沦为流浪儿童,特别是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留守儿童家庭,这些家庭都需要社区或是村委会的帮助才能缓解他们现实生活中的困境。开展定期的社区教育、社区关爱、社区辅导、社区矫正很有必要。第三,对辖区内儿童监护状况进行监督和干预;如前面所讲,监督制度的缺失也是流浪儿童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因素之一,基层组织应该设置专门的儿童监护机构,内设儿童监护监督部门,这样一来,对于一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进行教育或是处罚。定期的检查辖区内的儿童监护状况。当然,这需要国家提供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三)探索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保护条例》
由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存在体系上的不健全,导致流浪儿童的保护主体范围模糊、职责不明确,这就直接影响到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效率。因此,制定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保护工作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很有必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应当要从预防儿童流浪做起,其次,应该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对儿童的监护的责任,再次,落实好流浪儿童救助以后的工作,防止流浪儿童再次流浪,特别是要落实好流浪儿童的教育问题。最后,要规范管理流浪儿童救助组织,现在我国建立起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还有一些自发的慈善组织,应当,对这些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防止流浪儿童进入机构后受到二次伤害。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才是立法的根本。
参考文献:
[1]:张明锁.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与回归[J].青年研究,2003—3
[2]:Jose.B.Ashford著、张宏哲编译.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M].台湾双叶书廊有限公司,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