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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亲属的作证豁免权存在一定的法律价值,但是也存在很大的缺陷。我国应适当拓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适用的阶段、免除亲属的作证义务及其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及建立相关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亲属;出庭作证;改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8-02
一、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原有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证人作证豁免权,只有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才免于作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当理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确定了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二、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陷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正式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此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的规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近亲属只是免于“出庭”作证,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的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并没有免去其作证的义务,换言之,除了出庭作证以外,被告人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去,所以当司法机关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时,其仍然不得拒绝。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近亲属可以免于出庭作证,来回避在庭审中和被告人当面对质,出现难堪的局面,进而损害家庭利益;但并不是赋予被告人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其实质上他们还是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能使其出庭而已”由此可知,在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到庭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还是可以把在侦查阶段得到的近亲属的书面证言作为证剧呈上法庭,这其实对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如前述案例一,仍然不利于亲情伦理的维护,这也意味着现行刑诉法第 188 条规定行同虚设。简而言之,就是我国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其实仅仅局限于庭审阶段的不出庭作证。
(二)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过窄。
在我国的现有司法环境下,如果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规定太宽,不利于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推进,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影响对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逃离法网之外。但是主体范围规定的太窄,则不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不利于证人人权的保障、正义的彰显及家庭的和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到庭作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享有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太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出庭作证的话也是不利于家庭伦理的维护。所以,现有规定难以体现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价值和目的。
(三)作证豁免权的适用阶段仅仅限于在庭审阶段。
任何一项权利的设置或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其背后蕴藏的文化因素的推动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单纯的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不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要让权利的享有者能够现实的行使权利,知道如何行使权利,使亲属作证豁免权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是在案件庭审阶段不被强制到庭作证。对于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亲属证人能否援引该条文拒绝提供证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没有明确规定作证豁免权行使的程序及相关的救济机制。
权利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中规定了亲属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相互隐匿罪行的情形,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也规定了排除亲属拒证权适用的例外情况。可见,不管是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将行使主体的行使情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现有规定,仅仅是设立了该权利。具体的对于该权利的享有者应该如何行使权利、救济权利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如何保障亲属证人的作证豁免权等程序性事项和救济机制都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五)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行使的例外。
我国古代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此制度规定了亲属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相互隐匿罪行的情形,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也规定了排除亲属拒证权适用的例外情况。可见,不管是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将行使主体的行使情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可以行使作证豁免权,但是亲属作证豁免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却没有作出规定。
三、对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完善
(一)免除作证义务。
现行的刑诉法仅仅免除证人出庭义务,而不免除其作证义务,将会使证人出庭作证豁免权面临被架空的危险。即使证人不必出庭,但依然承担着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时,被告人的近亲属仍然处于被处以包庇罪和受到良心谴责的尴尬境地。近亲属若拒绝提供证言,可能被冠以包庇罪的罪名,若近亲属提供了证言,其将难以面对家人,不利于家庭和谐,这种制度下的证人作证,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关系。因此,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而不仅仅是出庭义务,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关系。
(二)主体范围扩大。
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说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享有该权利是基于对更亲、更浓、更紧密的亲情关系的维护,那么,法庭强制被告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夕卜祖父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出庭作证又是对这种亲情关系的破坏,也不利于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所以为了保证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功能和立法目的能够完整发挥和有效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扩大现有规定的主体范围,至少应该把该权利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拓宽亲属作证豁免权适用的程序阶段。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在法庭审判阶段,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在我国,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对整个刑事诉讼诉讼具有非常要的作用,侦杳机关收集的证据的质量直接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和走叫,侦查阶段也因此而最容易侵犯人们的权利。如果刑事诉讼亲属作证豁免权只限于案件的审判阶段适用,而不能适用于前期的侦杳阶段和提起公诉阶段,那么亲属证人很可能在侦杳阶段和提起公诉阶段巳经受强制而“出卖”了自己的亲属,到了法庭审判阶段,即使亲属证人不出庭,法庭同样可以适用亲属证人提供的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宣判,宣判阶段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只是避免了亲属之间面对面对质的尴尬局面。而此时,正人的权利巳经受到了侵犯,亲属之间的和谐关系巳经遭到了破坏。因此,为了保证亲属作证豁免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应当将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适用从仅限于审判阶段扩展到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接规定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作证豁免权。
(四)建立亲属作证豁免权的救济机制。
有侵权就应当有救济。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体现其权威性,保证亲属作证豁免权受到应有的尊重和避免受到侵害,应当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机制。例如,证人在追诉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主张自己提供的证据无效或法庭不能采纳其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证据;如果证人提出申请行使亲属作证豁免权,追诉机关不接受申请、违法审查申请或阻碍申请人获取证明法定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据的,证人可以拒绝提供证据,若追诉机关强迫证人作证的,证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规定行使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例外情形。
1.违背人伦道德的案件。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违背人伦道德的的行为,如虐待、侮辱、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这些行为是内部成员直接对这种关系的破坏,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人伦道德精神,法律的介入不会继续破坏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亲情关系,而是制止行为人对亲情关系的继续破坏。
2.危害国家安全旳案件。
不能强调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的绝对平衡,在特殊情况下应当遵从国家安全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如果承认亲属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可能不符合当前的司法环境,造成相关证据的缺失,降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力度,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和更多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应当将亲属作证豁免权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以外。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98-100.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0-128.
作者简介:崔凤琴,贵州师范大学,经济法学。
关键词:亲属;出庭作证;改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8-02
一、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原有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证人作证豁免权,只有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才免于作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当理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确定了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二、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陷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正式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此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的规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近亲属只是免于“出庭”作证,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的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并没有免去其作证的义务,换言之,除了出庭作证以外,被告人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去,所以当司法机关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时,其仍然不得拒绝。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近亲属可以免于出庭作证,来回避在庭审中和被告人当面对质,出现难堪的局面,进而损害家庭利益;但并不是赋予被告人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其实质上他们还是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能使其出庭而已”由此可知,在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到庭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还是可以把在侦查阶段得到的近亲属的书面证言作为证剧呈上法庭,这其实对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如前述案例一,仍然不利于亲情伦理的维护,这也意味着现行刑诉法第 188 条规定行同虚设。简而言之,就是我国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其实仅仅局限于庭审阶段的不出庭作证。
(二)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过窄。
在我国的现有司法环境下,如果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规定太宽,不利于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推进,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影响对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逃离法网之外。但是主体范围规定的太窄,则不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不利于证人人权的保障、正义的彰显及家庭的和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到庭作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享有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太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出庭作证的话也是不利于家庭伦理的维护。所以,现有规定难以体现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价值和目的。
(三)作证豁免权的适用阶段仅仅限于在庭审阶段。
任何一项权利的设置或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其背后蕴藏的文化因素的推动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单纯的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不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要让权利的享有者能够现实的行使权利,知道如何行使权利,使亲属作证豁免权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是在案件庭审阶段不被强制到庭作证。对于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亲属证人能否援引该条文拒绝提供证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没有明确规定作证豁免权行使的程序及相关的救济机制。
权利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中规定了亲属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相互隐匿罪行的情形,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也规定了排除亲属拒证权适用的例外情况。可见,不管是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将行使主体的行使情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现有规定,仅仅是设立了该权利。具体的对于该权利的享有者应该如何行使权利、救济权利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如何保障亲属证人的作证豁免权等程序性事项和救济机制都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五)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行使的例外。
我国古代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此制度规定了亲属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相互隐匿罪行的情形,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也规定了排除亲属拒证权适用的例外情况。可见,不管是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将行使主体的行使情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可以行使作证豁免权,但是亲属作证豁免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却没有作出规定。
三、对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完善
(一)免除作证义务。
现行的刑诉法仅仅免除证人出庭义务,而不免除其作证义务,将会使证人出庭作证豁免权面临被架空的危险。即使证人不必出庭,但依然承担着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时,被告人的近亲属仍然处于被处以包庇罪和受到良心谴责的尴尬境地。近亲属若拒绝提供证言,可能被冠以包庇罪的罪名,若近亲属提供了证言,其将难以面对家人,不利于家庭和谐,这种制度下的证人作证,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关系。因此,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而不仅仅是出庭义务,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关系。
(二)主体范围扩大。
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说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享有该权利是基于对更亲、更浓、更紧密的亲情关系的维护,那么,法庭强制被告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夕卜祖父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出庭作证又是对这种亲情关系的破坏,也不利于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所以为了保证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功能和立法目的能够完整发挥和有效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扩大现有规定的主体范围,至少应该把该权利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拓宽亲属作证豁免权适用的程序阶段。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在法庭审判阶段,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在我国,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对整个刑事诉讼诉讼具有非常要的作用,侦杳机关收集的证据的质量直接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和走叫,侦查阶段也因此而最容易侵犯人们的权利。如果刑事诉讼亲属作证豁免权只限于案件的审判阶段适用,而不能适用于前期的侦杳阶段和提起公诉阶段,那么亲属证人很可能在侦杳阶段和提起公诉阶段巳经受强制而“出卖”了自己的亲属,到了法庭审判阶段,即使亲属证人不出庭,法庭同样可以适用亲属证人提供的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宣判,宣判阶段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只是避免了亲属之间面对面对质的尴尬局面。而此时,正人的权利巳经受到了侵犯,亲属之间的和谐关系巳经遭到了破坏。因此,为了保证亲属作证豁免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应当将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适用从仅限于审判阶段扩展到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接规定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作证豁免权。
(四)建立亲属作证豁免权的救济机制。
有侵权就应当有救济。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体现其权威性,保证亲属作证豁免权受到应有的尊重和避免受到侵害,应当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机制。例如,证人在追诉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主张自己提供的证据无效或法庭不能采纳其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证据;如果证人提出申请行使亲属作证豁免权,追诉机关不接受申请、违法审查申请或阻碍申请人获取证明法定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据的,证人可以拒绝提供证据,若追诉机关强迫证人作证的,证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规定行使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例外情形。
1.违背人伦道德的案件。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违背人伦道德的的行为,如虐待、侮辱、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这些行为是内部成员直接对这种关系的破坏,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人伦道德精神,法律的介入不会继续破坏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亲情关系,而是制止行为人对亲情关系的继续破坏。
2.危害国家安全旳案件。
不能强调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的绝对平衡,在特殊情况下应当遵从国家安全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如果承认亲属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可能不符合当前的司法环境,造成相关证据的缺失,降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力度,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和更多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应当将亲属作证豁免权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以外。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98-100.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0-128.
作者简介:崔凤琴,贵州师范大学,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