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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赌博是指赌博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技术展开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犯罪行为。通过研究N市特大境内网络赌博案件发现,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赌博案件呈现出立案侦查难、侦查取证难、侦查协同不畅通等现状。基于对网络赌博的类型、侦办该类案件的主要侦查方向以及侦查难点的分析,提出提升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做好案件前期运营工作、系统汇总相关数据、制定高效抓捕计划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赌博;犯罪运行模式;侦查难点;内外部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的职责使命,努力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人生和财产安全,必须有力打击以赌博为代表的犯罪活动。目前,公安机关在面对赌博类警情时,大多并不能直接快速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情况,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案件现场,抓到涉案人员,在接到赌博现场的涉案警情之后到达现场时,赌博人员已经想好应对手段,所以涉案人员的抓捕只能在有事先蹲点准备的情况下出动,这还需要长时间的案件运营和布局谋划,这之中不能出现失误,否则便会颗粒无收。难点在于,网络赌博类案件本身的发现比较困难,没有实际的现场,只能依靠网络自身的反馈和网安部门的监控来对网络赌博案件进行初步预警,这最基本的问题都存在瓶颈,后续的侦查更是难度颇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借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在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即网址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则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扩大了公安机关对于网络赌博案件的打击面,也方便了司法机关的犯罪认定,减少了在面对网络赌博案件的第一道壁垒。
一、网络赌博案件侦办现状
(一)网络赌博的类型
目前的实际办案环境下,网络赌博的类型主要分为现金盘、信用盘、房卡游戏等。现金盘指的是在实际的网络赌博操作过程中,从赌博平台、具体的赌博内容和最终的资金结算全部以线上的形式完成,包括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从始至终完全采用线上模式,在线上达成终端的交易状态。这种模式下,各个赌客之间是完全分离的,不会产生太多的交流,主要由赌博平台统一进行调控和分配,赌客本身只需要单独参与即可,赌博平台完全控制整个赌博流程的进度和资金流向。信用盘指的是赌博过程本身主要在虚拟网络平台上进行,但是资金的实际结算采用线下的方式,这一般由赌博平台进行统一的规划,主动在赌客之间创造联系,形成赌客间的桥梁,促成赌客之间的相互沟通,线下实际完成现金的结算,平台也同时负责寻找合适的交通方式。房卡游戏指的是赌客之间在网络上开启虚拟房间进行游戏,房间模式类似于斗地主式的互动房间,实际完成的是赌博活动,平台主要收取的是开房间的租金费用,类似于实际赌场中的赌桌和卡座的费用,通过这一项费用来赚钱,本身依然是开设赌场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目前的网络赌博类案件中,最多出现的赌博方式是一种名为“百家乐”的赌博方式,这种赌博具体方法是使用3~8副扑克牌,各家力争手中有两三张牌总点数为9或接近9,其中K、Q、J和10都计为0,其他牌的大小按牌面计点。计算时,将各家手中的牌值相加,但仅论最后一位数字,当场付赌金最多者为庄家。在一般赌场中百家乐分为庄、闲、和与对子四门,另外有小部分赌场有其独特的押注方式,比如大小、庄双、庄单、闲双、闲单等,赌客根据自己的想法可以任意选择庄、闲、和与对子或其他任意一门下注。这种赌博方式具有闲闲共赌模式、成本低廉、吸金能力强、裂变速度快的特点。
(二)网络赌博主要侦查方向
近期N市H区治安大队联合N市公安局联合办理了一场特大境内网络赌博案件,在这样一个線索较少的案件中,从头至尾都需要民警自行摸索,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赌资的金额如何进行认定、不同赌客人员之间入额进行互相印证。由于当前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在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大多不具有针对单个赌客的目的,更多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刑事案件,处理以赌场老板为首的开设赌场罪和一系列为赌博提供条件犯罪案件的处理,单个赌客对于公安机关的价值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明因素,用以确定案件的细节内容。如何从赌场老板口中得到我们想要的答案,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具体的讯问策略并不相同,前提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如何发现网络赌博,如果连第一手的涉案人员都不能获得,后续的讯问内容也自然无法提上日程。
网络赌博作为一种具有显著网络特点的信息型犯罪案件,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侦查活动,分别是人员、资金和通讯,同时这也是大多数网络类犯罪案件中常用的侦查方向。
1、人员方面,主要是对网络赌博平台进行事前监控,从赌场实际控制人老板、到各个方面的助理、再到赌客个体,可以从实际上分门别类、按层级和次序挖掘一层一层的组织关系,构建赌场组织关系网,梳理网络赌场的组织架构,再由最底层的赌客入手,反推至上层负责联系和组织的助理及赌场老板,确保组织架构的正确性和稳定性,形成组织架构图,这样可以让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做好事先准备,确保抓捕顺利,保证抓捕完全;
2、资金方面,资金信息是网络赌博案件的核心内容,即使再复杂,网络赌博毕竟是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那么其中的资金流动必然要以各种转账的方式实现,包括赌客间的转账、赌客对助理所缴纳的有关费用、赌场商业平台收取的费用租金、助理向老板上交的费用等,一层一层都必须以转账的方式实现,那么必然会留下详细的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可以顺着每一次的转账记录向外延伸,顺藤摸瓜,一步一步查清每一张银行卡、每一笔转账记录,找到各张银行卡之间的联系,也可以为人员关系的梳理做准备,以此查出涉案的人员情况; 3、通讯方面,只要不是纯线上的交易,那么赌客、助理和老板之间必须会产生通讯方面的联系,包括电话联系和聊天记录等,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通讯记录、通讯地点和话单等的方式,进行通讯基站和人员的碰撞,同样能够顺着通讯记录锁定各类涉案的人员。
二、网络赌博案件的侦办困境
实际的网络赌博案件往往是庞大且复杂的,涉及的人员众多,分布范围极广,人员关系复杂,资金数额巨大,审查时间长,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会遇到相似的侦查困境。
(一)侦查立案难
首先,网络赌博的立案管辖存在争议。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但是,由于网络赌博犯罪在时间空间以及行为上特殊性,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对于同一案件,多地公安机关均有立案管辖权并且同时展开侦查的现象。其次,针对这种现实中可能出现的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重叠的情况,即使进行了指定管辖,但由于网络赌博中电子证据具有易改变和易损毁的特点,人为删除、更改、破坏,腐蚀和强磁场的作用等都会造成原始证据的变动或损毁。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因为管辖权限不明确,各级机关层层审批,将会错过最佳时机,从而对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破造成消极影响。再者说,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所处地理位置过于分散,某一地方公安机关想要独自侦办案件难度较大,例如:有些开设在境外的赌博网站,其庄家和组织者都在国外,即使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案,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空间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想要成立专案组也是比较困难的。此外,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诸如“微信赌博”“QQ赌博”等,涉案人员甚至多达几百上千人,资金流水极其复杂,想要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弄清组织者,参与者,输家,赢家的身份更是有极大的难度。而且在立案时到底是按照聚众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也存在争议,由哪一具体公安机关主办案件也是说法不一。最后,针对同一案件,由于涉案人员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复杂,在确定涉案人员身份和赌资认定以及起诉意见书上都比较繁琐,司法机关审批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上涉案人员众多,很可能造成案件审理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等问题。
(二)侦查取证难
第一,网络赌博的线索难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网络赌博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并没有直接的具体的受害人。并且即使有赌客因参与网络赌博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失,堵客也会担心自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罚,从而选择不报案。此外,网络赌博的载体为互联网,是虚拟世界,比传统赌博的场合更加隐蔽,这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第二,网络赌博涉及的地理位置的广泛性以及电子数据的庞大复杂性造成了公安机关取证工作的困难。网络赌博凭借网络的全球性打破了地理上的限制,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利用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政策的规定,利用其中的漏洞实施跨国犯罪。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关系网络复杂,涉案资金账户和用于开展网络赌博的网站服务器,均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公安机关想要一一取证存在很大的难度。此外,网络赌博犯罪产生的电子证据,数量庞大而且数据会不断变化,要审查和判断调查的数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的任务繁重,并且电子证据本身具有不稳定性、短暂性、易修改性,修改后的电子证据真实性也难以被认定,被毁灭的电子证据难以恢复,证明力被削弱。
第三,涉案资金数额难以认定。网络赌博的交易方式多样,资金流向众多,这就导致了涉案资金数额难以认定。比如,网站类赌博案件的赌资,一般以行为人接受投注的金额认定,但是由于第三方甚至是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赌资在多个平台中流动,同时这些平台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服务费,这便加大了侦查人员取证难度和对资金数额的认定。
(三)侦查协同不畅通
首先是侦查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不畅通。由于网络赌博涉案地域广泛的特点,在侦办过程中对于网络赌博犯罪的电子数据的取证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抓捕都需要跨地域进行,这就需要各地侦查机关进行协同合作。但是,在协同合作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一是侦办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现实中经常出现同一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由网安和刑侦部门同时办理导致矛盾的现象。警种的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利益,当利益产生冲突就会大大降低报案效率。
二是电子数据资源整合存在问题,首先是基层民警采集有关案件数据的能力参差不齐,大多数是无用数据,采集工作注重数量而忽视数据的质量;再者公安机关面对海量的数据,缺乏筛选有效数据的能力;最后,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为了维护各自部门的利益,缺乏共享信息的意识。
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各个平台间协作困难,信息共享困难,由于不同警种所使用的平台都是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质,平台与平台之间缺少业务流转、研判与数据采集分析一体化的功能。其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业协作受一定限制。网络赌博犯罪中常常涉及到金融行业、电信行业、支付平台。公安机关想要侦办案件取得突破就需要从不同行业过去数据和线索,但是是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可能会触及到一些行业,一些企业的行业内幕,商业秘密,所以需要通过复杂的手续办理才能获取想要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办案效率的低下。
三、网络赌博案件侦办的对策建议
(1)侦查人员本身必须具有相應的素质和能力,能够充分了解以“百家乐”为代表的赌博手法,具有数据碰撞和分析的能力,具有丰富的审查经验,能够在案件中迅速发现突破口。
(2)网络赌博案件的办理,前期有着大量的准备工作,在接到线索之后,需要长期进行运营,必要时可以派特勤逐渐贴靠、深入其中,对涉案人员和涉案情况进行技术分析,在确定赌博情况的存在之后,及时汇报,立案调查。
(3)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汇总整体数据,形成针对性服务器系统,将相关数据库进行碰撞分析,对涉案人员的通讯进行技术侦查,全面锁定涉案人员,按照人员、资金、通讯三个方面综合入手,对资金线进行分层梳理,确认相关人员的移动轨迹,形成完整的关系图,充分掌握涉案人员动向。
(4)完全锁定涉案人员之后,要及时制定抓捕方案。由于网络赌博的特殊性,各个赌客之间往往是相对分离的,那么公安机关就需要分开同时进行抓捕,对不同位置的涉案人员要确定抓捕顺序,把握好抓捕时机,集中收网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要及时控制嫌疑人及其手机等通讯工具,防止其向外通风报信,整个抓捕行动的过程要注意严格保密,避免走漏风声,影响抓捕进行。
(5)在抓捕完成之后,要及时组织审查,在信息比较新鲜的情况下尽快获取第一手情报,充分了解现场的动向和情况,第一时间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充分把握案件动向。
四、结语
网络赌博的运行模式多样,资金流转方式复杂,其通过网络宣传推广自身,极易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中,近年来,网络赌博又常常与网络诈骗相关联,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这对公安机关侦办该类犯罪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对网络阵地的控制力度,以数据驱动侦查,规范取证行为,同时还应该加强同其他行业领域的协同合作,努力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让网民能够更加安全放心地浏览网络空间。
作者简介:
周尚文(2000-),男,汉族,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柯萤.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研究.网络空间安全,2020,(12)
[2]郑明璐.大数据技术下的网络赌博案件特点探索.法制博览,2021,(04)
[3]唐磊成.网络赌博犯罪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法制博览,2020,(26)
[4]彭瑞雪.网络赌博犯罪深析.法制博览,2021,(06)
关键词:网络赌博;犯罪运行模式;侦查难点;内外部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的职责使命,努力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人生和财产安全,必须有力打击以赌博为代表的犯罪活动。目前,公安机关在面对赌博类警情时,大多并不能直接快速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情况,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案件现场,抓到涉案人员,在接到赌博现场的涉案警情之后到达现场时,赌博人员已经想好应对手段,所以涉案人员的抓捕只能在有事先蹲点准备的情况下出动,这还需要长时间的案件运营和布局谋划,这之中不能出现失误,否则便会颗粒无收。难点在于,网络赌博类案件本身的发现比较困难,没有实际的现场,只能依靠网络自身的反馈和网安部门的监控来对网络赌博案件进行初步预警,这最基本的问题都存在瓶颈,后续的侦查更是难度颇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借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在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即网址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则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扩大了公安机关对于网络赌博案件的打击面,也方便了司法机关的犯罪认定,减少了在面对网络赌博案件的第一道壁垒。
一、网络赌博案件侦办现状
(一)网络赌博的类型
目前的实际办案环境下,网络赌博的类型主要分为现金盘、信用盘、房卡游戏等。现金盘指的是在实际的网络赌博操作过程中,从赌博平台、具体的赌博内容和最终的资金结算全部以线上的形式完成,包括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从始至终完全采用线上模式,在线上达成终端的交易状态。这种模式下,各个赌客之间是完全分离的,不会产生太多的交流,主要由赌博平台统一进行调控和分配,赌客本身只需要单独参与即可,赌博平台完全控制整个赌博流程的进度和资金流向。信用盘指的是赌博过程本身主要在虚拟网络平台上进行,但是资金的实际结算采用线下的方式,这一般由赌博平台进行统一的规划,主动在赌客之间创造联系,形成赌客间的桥梁,促成赌客之间的相互沟通,线下实际完成现金的结算,平台也同时负责寻找合适的交通方式。房卡游戏指的是赌客之间在网络上开启虚拟房间进行游戏,房间模式类似于斗地主式的互动房间,实际完成的是赌博活动,平台主要收取的是开房间的租金费用,类似于实际赌场中的赌桌和卡座的费用,通过这一项费用来赚钱,本身依然是开设赌场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目前的网络赌博类案件中,最多出现的赌博方式是一种名为“百家乐”的赌博方式,这种赌博具体方法是使用3~8副扑克牌,各家力争手中有两三张牌总点数为9或接近9,其中K、Q、J和10都计为0,其他牌的大小按牌面计点。计算时,将各家手中的牌值相加,但仅论最后一位数字,当场付赌金最多者为庄家。在一般赌场中百家乐分为庄、闲、和与对子四门,另外有小部分赌场有其独特的押注方式,比如大小、庄双、庄单、闲双、闲单等,赌客根据自己的想法可以任意选择庄、闲、和与对子或其他任意一门下注。这种赌博方式具有闲闲共赌模式、成本低廉、吸金能力强、裂变速度快的特点。
(二)网络赌博主要侦查方向
近期N市H区治安大队联合N市公安局联合办理了一场特大境内网络赌博案件,在这样一个線索较少的案件中,从头至尾都需要民警自行摸索,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赌资的金额如何进行认定、不同赌客人员之间入额进行互相印证。由于当前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在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大多不具有针对单个赌客的目的,更多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刑事案件,处理以赌场老板为首的开设赌场罪和一系列为赌博提供条件犯罪案件的处理,单个赌客对于公安机关的价值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明因素,用以确定案件的细节内容。如何从赌场老板口中得到我们想要的答案,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具体的讯问策略并不相同,前提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如何发现网络赌博,如果连第一手的涉案人员都不能获得,后续的讯问内容也自然无法提上日程。
网络赌博作为一种具有显著网络特点的信息型犯罪案件,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侦查活动,分别是人员、资金和通讯,同时这也是大多数网络类犯罪案件中常用的侦查方向。
1、人员方面,主要是对网络赌博平台进行事前监控,从赌场实际控制人老板、到各个方面的助理、再到赌客个体,可以从实际上分门别类、按层级和次序挖掘一层一层的组织关系,构建赌场组织关系网,梳理网络赌场的组织架构,再由最底层的赌客入手,反推至上层负责联系和组织的助理及赌场老板,确保组织架构的正确性和稳定性,形成组织架构图,这样可以让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做好事先准备,确保抓捕顺利,保证抓捕完全;
2、资金方面,资金信息是网络赌博案件的核心内容,即使再复杂,网络赌博毕竟是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那么其中的资金流动必然要以各种转账的方式实现,包括赌客间的转账、赌客对助理所缴纳的有关费用、赌场商业平台收取的费用租金、助理向老板上交的费用等,一层一层都必须以转账的方式实现,那么必然会留下详细的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可以顺着每一次的转账记录向外延伸,顺藤摸瓜,一步一步查清每一张银行卡、每一笔转账记录,找到各张银行卡之间的联系,也可以为人员关系的梳理做准备,以此查出涉案的人员情况; 3、通讯方面,只要不是纯线上的交易,那么赌客、助理和老板之间必须会产生通讯方面的联系,包括电话联系和聊天记录等,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通讯记录、通讯地点和话单等的方式,进行通讯基站和人员的碰撞,同样能够顺着通讯记录锁定各类涉案的人员。
二、网络赌博案件的侦办困境
实际的网络赌博案件往往是庞大且复杂的,涉及的人员众多,分布范围极广,人员关系复杂,资金数额巨大,审查时间长,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会遇到相似的侦查困境。
(一)侦查立案难
首先,网络赌博的立案管辖存在争议。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但是,由于网络赌博犯罪在时间空间以及行为上特殊性,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对于同一案件,多地公安机关均有立案管辖权并且同时展开侦查的现象。其次,针对这种现实中可能出现的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重叠的情况,即使进行了指定管辖,但由于网络赌博中电子证据具有易改变和易损毁的特点,人为删除、更改、破坏,腐蚀和强磁场的作用等都会造成原始证据的变动或损毁。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因为管辖权限不明确,各级机关层层审批,将会错过最佳时机,从而对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破造成消极影响。再者说,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所处地理位置过于分散,某一地方公安机关想要独自侦办案件难度较大,例如:有些开设在境外的赌博网站,其庄家和组织者都在国外,即使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案,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空间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想要成立专案组也是比较困难的。此外,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诸如“微信赌博”“QQ赌博”等,涉案人员甚至多达几百上千人,资金流水极其复杂,想要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弄清组织者,参与者,输家,赢家的身份更是有极大的难度。而且在立案时到底是按照聚众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也存在争议,由哪一具体公安机关主办案件也是说法不一。最后,针对同一案件,由于涉案人员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复杂,在确定涉案人员身份和赌资认定以及起诉意见书上都比较繁琐,司法机关审批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上涉案人员众多,很可能造成案件审理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等问题。
(二)侦查取证难
第一,网络赌博的线索难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网络赌博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并没有直接的具体的受害人。并且即使有赌客因参与网络赌博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失,堵客也会担心自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罚,从而选择不报案。此外,网络赌博的载体为互联网,是虚拟世界,比传统赌博的场合更加隐蔽,这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第二,网络赌博涉及的地理位置的广泛性以及电子数据的庞大复杂性造成了公安机关取证工作的困难。网络赌博凭借网络的全球性打破了地理上的限制,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利用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政策的规定,利用其中的漏洞实施跨国犯罪。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关系网络复杂,涉案资金账户和用于开展网络赌博的网站服务器,均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公安机关想要一一取证存在很大的难度。此外,网络赌博犯罪产生的电子证据,数量庞大而且数据会不断变化,要审查和判断调查的数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的任务繁重,并且电子证据本身具有不稳定性、短暂性、易修改性,修改后的电子证据真实性也难以被认定,被毁灭的电子证据难以恢复,证明力被削弱。
第三,涉案资金数额难以认定。网络赌博的交易方式多样,资金流向众多,这就导致了涉案资金数额难以认定。比如,网站类赌博案件的赌资,一般以行为人接受投注的金额认定,但是由于第三方甚至是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赌资在多个平台中流动,同时这些平台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服务费,这便加大了侦查人员取证难度和对资金数额的认定。
(三)侦查协同不畅通
首先是侦查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不畅通。由于网络赌博涉案地域广泛的特点,在侦办过程中对于网络赌博犯罪的电子数据的取证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抓捕都需要跨地域进行,这就需要各地侦查机关进行协同合作。但是,在协同合作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一是侦办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现实中经常出现同一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由网安和刑侦部门同时办理导致矛盾的现象。警种的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利益,当利益产生冲突就会大大降低报案效率。
二是电子数据资源整合存在问题,首先是基层民警采集有关案件数据的能力参差不齐,大多数是无用数据,采集工作注重数量而忽视数据的质量;再者公安机关面对海量的数据,缺乏筛选有效数据的能力;最后,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为了维护各自部门的利益,缺乏共享信息的意识。
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各个平台间协作困难,信息共享困难,由于不同警种所使用的平台都是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质,平台与平台之间缺少业务流转、研判与数据采集分析一体化的功能。其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业协作受一定限制。网络赌博犯罪中常常涉及到金融行业、电信行业、支付平台。公安机关想要侦办案件取得突破就需要从不同行业过去数据和线索,但是是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可能会触及到一些行业,一些企业的行业内幕,商业秘密,所以需要通过复杂的手续办理才能获取想要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办案效率的低下。
三、网络赌博案件侦办的对策建议
(1)侦查人员本身必须具有相應的素质和能力,能够充分了解以“百家乐”为代表的赌博手法,具有数据碰撞和分析的能力,具有丰富的审查经验,能够在案件中迅速发现突破口。
(2)网络赌博案件的办理,前期有着大量的准备工作,在接到线索之后,需要长期进行运营,必要时可以派特勤逐渐贴靠、深入其中,对涉案人员和涉案情况进行技术分析,在确定赌博情况的存在之后,及时汇报,立案调查。
(3)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汇总整体数据,形成针对性服务器系统,将相关数据库进行碰撞分析,对涉案人员的通讯进行技术侦查,全面锁定涉案人员,按照人员、资金、通讯三个方面综合入手,对资金线进行分层梳理,确认相关人员的移动轨迹,形成完整的关系图,充分掌握涉案人员动向。
(4)完全锁定涉案人员之后,要及时制定抓捕方案。由于网络赌博的特殊性,各个赌客之间往往是相对分离的,那么公安机关就需要分开同时进行抓捕,对不同位置的涉案人员要确定抓捕顺序,把握好抓捕时机,集中收网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要及时控制嫌疑人及其手机等通讯工具,防止其向外通风报信,整个抓捕行动的过程要注意严格保密,避免走漏风声,影响抓捕进行。
(5)在抓捕完成之后,要及时组织审查,在信息比较新鲜的情况下尽快获取第一手情报,充分了解现场的动向和情况,第一时间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充分把握案件动向。
四、结语
网络赌博的运行模式多样,资金流转方式复杂,其通过网络宣传推广自身,极易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中,近年来,网络赌博又常常与网络诈骗相关联,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这对公安机关侦办该类犯罪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对网络阵地的控制力度,以数据驱动侦查,规范取证行为,同时还应该加强同其他行业领域的协同合作,努力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让网民能够更加安全放心地浏览网络空间。
作者简介:
周尚文(2000-),男,汉族,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柯萤.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研究.网络空间安全,2020,(12)
[2]郑明璐.大数据技术下的网络赌博案件特点探索.法制博览,2021,(04)
[3]唐磊成.网络赌博犯罪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法制博览,2020,(26)
[4]彭瑞雪.网络赌博犯罪深析.法制博览,2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