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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资金获准入市
继企业年金入市的相关政策法规率先出台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政策的实施配套文件也紧随其后。巨额资金进入股市闸门已相继打开,这些“国”字头资金的示范效应将带来更多热钱流入,困扰股市的资金困局有望破解。
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公布的劳社部发[2004]32号文件称,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一起颁布施行。业内人士预计,年金市场全面推开后,每年新增规模将在800亿元到1000亿元左右。千亿企业年金入市障碍已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月15日发布文件称,中国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操作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据悉,为推进中国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证券账户、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各种问题,从制度上保障了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安全性。此前出台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则对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发改委颁布移动通信投资项目核准新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2月19日颁布《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明确列示了对有关投资项目的九个核准条件,即: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专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具备三年以上经营历史,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申请移动通信系统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申请移动通信终端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申请移动通信终端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研发中心,具有完善的开发平台和研究环境,具备完整的整机、单元电路硬件设计能力,基于芯片组和协议栈的软件开发能力,结构外观设计能力。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移动通信产品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发改委的这项新规定从严格控制数量到有条件准入,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核准的公开、透明和时效等方面要求。根据行业发展的客观形势,针对当前国内手机产业供大于求、投资风险增大的状况,从加强宏观调控,防止过度扩张,引导产业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质量,保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出发,确定了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程序、条件等,依法完善了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了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工作。
国税总局税收检查框定九个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检查项目框定钢铁、水泥等九个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九个检查项目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个人所得税。其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检查项目。房地产企业连续第四年成为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银行系基金芝麻开门 “试点办法”严防跨市风险
日前,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也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关键一步。
该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另外,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基金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试点办法还是在其第十条至第十九条中,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均作出了严格规定。
新貌《公司法》 将更符合市场规律
备受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将提交于2月25日至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据不完全统计,与1999年12月、2004年8月两次小的改动相比,此次《公司法》的改动达200余处。
修改中的《公司法》有几大突破值得关注。其中准许设立一人公司是最大的突破。为此,草案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这一节内容;对于资本制度特别是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较大修订。对现行法定资本制、较高的资本额规定进行修订,相应降低了要求,并且允许公司资本分期缴纳、不必一次到位,允许股东出资在2年内缴清。在出资方式上,比照现行《公司法》的五种出资方式,草案进行了适当放宽,增加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并且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等;放宽对转投资的比例限制。对现行《公司法》中“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比例限制,草案有可能上调至70%,此种修订承认公司投资决策的自主权,为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提供支持;新增“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将独立董事制度写入草案,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并对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证监会的规范文件和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引入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即“揭穿公司面纱”制度,保中小投资者利益。
外商投资租赁业门槛降低
商务部日前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中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降低了准入门槛。《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第三,转换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管理。
同时,为更好掌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有效监管,促进该行业的继续发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