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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与约束力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和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其性质应属要约邀请,在特殊情况下的性质视为要约。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则是解决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虚假宣传的失信问题,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的另一有效途径。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纳入《消法》,是使消费者在与开发商交易过程中能获得公平对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