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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因各种学校事务起诉校方的事件频频发生。相关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学校作为行政案件中一种特殊的被告,既应受到法律的相应约束,又应保留有一定的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空间。但鉴于目前教育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审判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十分模糊,因此,亟须尽快细化、完善相关法律。同时作为屡屡成为被告的学校,亦应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行政程序,尽力避免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
【事件】考试作弊 学生被开除学籍
2011年6月18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肖章使用电子橡皮欲查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抓到。当天,学院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肖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11年6月20日,学院向肖章送达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学院于当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给予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给予其开除。
【维权】申诉不成功 学生状告学校
2011年6月24日,肖章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无果。肖章又于同年9月27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仍无果。同年11月,肖章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称自己虽然在考试中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且系初犯,事后承认了错误,有悔改表现,学院的处罚太重。
学院回应,肖章作弊事实清楚,且肖章在本人所作“说明”中也认可了该事实;学校在新生入学之初就向其发放了《学生手册》并组织学习,学院每个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都很清楚。
【结果】学院被判给学生恢复学籍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根据上述规定,学院开除肖章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学院是先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然后才听取肖章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
据此,2011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学院撤销对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其学籍。
※普遍现状※
高校陷程序正义危机
据报道,学生因学籍、学位问题起诉学校的情形,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
1999年,大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田永因此起诉北京科技大学。田永的诉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刊登了这一案件。
在田永案中,主审法官创造性地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得到了公报的认可。公报称:“按退学处理,涉及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应当遵守程序原则的同时,以坚定、清晰的语言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中程序合法问题的重视。
尽管有田永起诉高校案作为先例,但这似乎并未引起教育领域对程序合法的重视。近年来发生的同类案件中,有多起均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判定校方败诉。
2005年年底,齐齐哈尔某高校两名学生,因在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次年,二人以学校处罚过重、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送达两名原告,属程序违法。
2006年1月,北京一所大学10名学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校方作出开除10名学生学籍的决定,并限令他们在48小时内离校。随后,4名学生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次月,北京市教委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
2007年10月,重庆一名女大学生,因连续两次作弊,被校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但因学校行政行为程序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法院判撤销处分决定。
“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慧红认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程序合法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专家解读※
何海波:自主办学范围如何划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授予学位证、颁发毕业证、学籍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其所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高校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有着一定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的权利。
比如一个学生,他的论文能否过关,只能由学校来评审,而不能在论文被评为不过关后将学校告上法庭。在高校的一些自主行为中,除非是明显地不合理,或引起大多数人的反对,否则法院不应该干预。所以,高校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制定出本校或严苛或宽松的校规,应该得到尊重。
但学校也应逐渐适应法治的要求,在学生一些基本权利的保证上,转变学校治理方式,与法治社会接轨。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了要判断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外,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具体而言是指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以一些个案为例,问题的性质到底有多严重?是不是严重到不开除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步?对于违反了校规校纪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也应该考虑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尽量保留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赵慧红:高校法治水平亟待提高
郑州市人民法院法官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前,北京还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颁博士学位证书案,此后又有青岛学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全国不统一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这些诉讼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将司法的触角伸向高等教育领域,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缺陷提出质疑。这些案件发生后曾有人呼吁:高校法治化已经刻不容缓,应尽快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校园。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程序违法的案例,原因在于学校长期以来都是司法较薄弱的地方,如今还有一些高校暂时不能适应法治要求。
2005年9月1日,教育部发布实施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的一些行政行为要求程序规范。此后,北京、上海等地高校也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新校规。
我国高校作出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除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外,还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具体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定职权。
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各地法院,只能是摸索着判断是否应该立案,最终导致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不受理。
除了立案标准外,还有很多我们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宿舍管理、教师处罚学生等,都需要有一部法律进行规范。早在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出台针对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去年还曾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但至今尚未有出台的消息。
链接
行政诉讼案件中学校存在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可否状告学校行政违法
学校通常认为他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开除学籍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学生无权告学校行政违法。
法院认为,学生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处分的,其与学校之间建立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力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享有国家在教育领域内的部分行政职权。因此,学生认为学校处分侵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误区二:学校开除程序是否违法
诉讼中,双方之所以争论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件事情如果程序违法了,就要一切推倒重来。
法院认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在此类案件中,学生往往从未接到前往学校陈述和申辩的通知,所以学校的处分程序严重违法。
误区三:开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校方一般认为他们作出的开除决定有理有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顺应了广大学生之意。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而据了解,被告学校内部规定的尺度往往宽严不一,或是干脆就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认为,检方一般是微罪不诉,但学校却往往作出最重的开除学籍决定。
※典型案例※
【事件】考试作弊 学生被开除学籍
2011年6月18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肖章使用电子橡皮欲查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抓到。当天,学院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肖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11年6月20日,学院向肖章送达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学院于当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给予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给予其开除。
【维权】申诉不成功 学生状告学校
2011年6月24日,肖章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无果。肖章又于同年9月27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仍无果。同年11月,肖章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称自己虽然在考试中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且系初犯,事后承认了错误,有悔改表现,学院的处罚太重。
学院回应,肖章作弊事实清楚,且肖章在本人所作“说明”中也认可了该事实;学校在新生入学之初就向其发放了《学生手册》并组织学习,学院每个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都很清楚。
【结果】学院被判给学生恢复学籍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根据上述规定,学院开除肖章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学院是先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然后才听取肖章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
据此,2011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学院撤销对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其学籍。
※普遍现状※
高校陷程序正义危机
据报道,学生因学籍、学位问题起诉学校的情形,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
1999年,大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田永因此起诉北京科技大学。田永的诉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刊登了这一案件。
在田永案中,主审法官创造性地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得到了公报的认可。公报称:“按退学处理,涉及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应当遵守程序原则的同时,以坚定、清晰的语言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中程序合法问题的重视。
尽管有田永起诉高校案作为先例,但这似乎并未引起教育领域对程序合法的重视。近年来发生的同类案件中,有多起均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判定校方败诉。
2005年年底,齐齐哈尔某高校两名学生,因在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次年,二人以学校处罚过重、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送达两名原告,属程序违法。
2006年1月,北京一所大学10名学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校方作出开除10名学生学籍的决定,并限令他们在48小时内离校。随后,4名学生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次月,北京市教委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
2007年10月,重庆一名女大学生,因连续两次作弊,被校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但因学校行政行为程序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法院判撤销处分决定。
“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慧红认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程序合法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专家解读※
何海波:自主办学范围如何划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授予学位证、颁发毕业证、学籍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其所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高校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有着一定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的权利。
比如一个学生,他的论文能否过关,只能由学校来评审,而不能在论文被评为不过关后将学校告上法庭。在高校的一些自主行为中,除非是明显地不合理,或引起大多数人的反对,否则法院不应该干预。所以,高校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制定出本校或严苛或宽松的校规,应该得到尊重。
但学校也应逐渐适应法治的要求,在学生一些基本权利的保证上,转变学校治理方式,与法治社会接轨。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了要判断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外,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具体而言是指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以一些个案为例,问题的性质到底有多严重?是不是严重到不开除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步?对于违反了校规校纪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也应该考虑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尽量保留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赵慧红:高校法治水平亟待提高
郑州市人民法院法官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前,北京还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颁博士学位证书案,此后又有青岛学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全国不统一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这些诉讼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将司法的触角伸向高等教育领域,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缺陷提出质疑。这些案件发生后曾有人呼吁:高校法治化已经刻不容缓,应尽快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校园。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程序违法的案例,原因在于学校长期以来都是司法较薄弱的地方,如今还有一些高校暂时不能适应法治要求。
2005年9月1日,教育部发布实施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的一些行政行为要求程序规范。此后,北京、上海等地高校也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新校规。
我国高校作出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除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外,还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具体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定职权。
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各地法院,只能是摸索着判断是否应该立案,最终导致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不受理。
除了立案标准外,还有很多我们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宿舍管理、教师处罚学生等,都需要有一部法律进行规范。早在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出台针对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去年还曾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但至今尚未有出台的消息。
链接
行政诉讼案件中学校存在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可否状告学校行政违法
学校通常认为他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开除学籍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学生无权告学校行政违法。
法院认为,学生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处分的,其与学校之间建立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力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享有国家在教育领域内的部分行政职权。因此,学生认为学校处分侵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误区二:学校开除程序是否违法
诉讼中,双方之所以争论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件事情如果程序违法了,就要一切推倒重来。
法院认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在此类案件中,学生往往从未接到前往学校陈述和申辩的通知,所以学校的处分程序严重违法。
误区三:开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校方一般认为他们作出的开除决定有理有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顺应了广大学生之意。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而据了解,被告学校内部规定的尺度往往宽严不一,或是干脆就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认为,检方一般是微罪不诉,但学校却往往作出最重的开除学籍决定。